父在,庶子為妻以杖,即位可也。
〈陳注〉舅主適婦,故適子不得杖。舅不主庶婦,故庶子為妻可以杖即位。此以即位言者,蓋庶子厭於父母,雖有杖,不得持以即位,故明言之也。
諸侯弔於異國之臣,則其君為主。
〈陳注〉君無弔外臣之禮,若來在此國,而適遇其卿大夫之喪,則弔之,以主君之故耳,故主君代其臣之子為主。
諸侯弔,必「皮弁錫衰。」所弔雖己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 喪服,則君亦不錫衰。
〈陳注〉錫者,治其布,使之滑易也。國君自弔其臣,則素弁環絰,錫衰。弔異國臣,則皮弁錫衰也。凡免之節,大功以上為重服,自始死至葬卒哭後乃不復免;小功以下為輕服,自始死至殯,殯後不復免,至葬啟殯之後而免,以至卒哭如始死。今人君來弔,雖非服免之時,必為之免,以尊重人君故也。《禮》,「既殯而成服」,此言「未喪服」,謂未成服也。
「養有疾者不喪服」,遂以主其喪,非養者入主人之喪, 則不易己之喪服。養尊者必易服,養卑者否。
〈陳注〉親屬無近親而遇疾者,己往養之,而身有喪服,則釋去其服,惡其凶也,故云「養有疾者不喪服。」若此疾者遂死,既無主後,己既養之,當遂主其喪。蓋養者於死者有親也,然亦不著己之喪服,故云「遂以主其喪。」非養者入主人之喪,謂疾時不曾釋服,來致其養,今死乃入,來主其喪,則亦不易去己之喪服也。尊謂父兄,卑謂子弟。
「妾無妾祖姑」者,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。
〈陳注〉妾當祔於妾祖姑。上章言「亡則中一以上而祔」,是祔高祖之妾。今又無高祖妾,則當易妾之牲,而祔於適祖姑。「女君」,謂適祖姑也。
婦之喪,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;祔,則舅主之。
〈陳注〉「《虞》卒哭在寢,祭婦也。祔於廟,祭舅之母也。」尊卑異,故所主不同。
「士不攝大夫。」「士攝大夫」,唯宗子。
〈陳注〉士喪無主,不敢使大夫兼攝為主。若士是宗子,則主喪之任,可使大夫攝之,以宗子尊故也。一說大夫之喪無主,士不敢攝而主之,若士是宗子則可。
主人未除喪,有兄弟自他國至,則主人不免而為主。
〈陳注〉葬後而君弔之,則非時,亦免以敬君,故新其事也。兄弟,親屬也,親則尚質,故不免而為主也。
陳器之道,「多陳之而省納之,可也,省陳之而盡納之, 可也。」
〈陳注〉陳器,陳列,從葬之明器也。凡朋友賓客所贈遺之明器,皆當陳列,所謂多陳之也。而所納於壙者有定數,故云「省納之可也。」省,減殺也。若主人所作者,依禮有限,故云「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。」
奔兄弟之喪,先之墓而後之家,為位而哭。所知之喪, 則哭於宮而後之墓。
〈陳注〉兄弟,天倫也;所知,人情也。係於天者,情急於禮;由於人者,禮勝於情。宮,故殯宮也。
父不為眾子次於外。
〈陳注〉適長子死,父為之居喪,次於中門外。「庶子否」,
與諸侯為兄弟者,服斬。
〈陳注〉卿大夫於君,自應服斬。若不為卿大夫而有五屬之親者,亦皆服斬衰。此記者恐疑服本親兄弟之服,故特明之。蓋謂國君之兄弟先為本國卿大夫,今居他國,未仕,而本國君卒,以有兄弟之親,又是舊君,必當反而服斬也。不言「與君為兄弟」,而言「與諸侯為兄弟」,明在異國也。〈大全〉嚴陵方氏曰:「兄弟期喪爾,而與之服斬衰者,以其為君而有父道故也。」
下殤小功,帶澡麻,不絕本詘,而反以報之。
〈陳注〉本是期服之親,以死在下殤,降為小功,故云「下殤小功」也。其帶以澡麻為之,謂戞治其麻,使之潔白也。不絕本,不斷去其根也。報猶合也。垂麻向下,又屈之而反向上,以合而糾之,故云「詘而反以報之」也。凡殤服之麻皆散垂,此則不散首。絰麻無根,而腰帶猶有根,皆示其重也。
「為父後者,為出母無服。」無服也者,喪者不祭故也。
〈陳注〉出母,父所棄絕,為他姓之母以死,則有他姓之子服之。蓋居喪者不祭,若喪他姓之母,而廢已宗廟之祭,豈禮也哉?故為父後者不喪出母,重宗祀也。然雖不服,猶以心喪自居為恩也,非為後者期而不禫。
「婦人不為主而杖」者,姑在為夫杖;母為長子,削杖;女 子子在室為父母。其主喪者不杖,則子一人杖。
〈陳注〉此明婦與女當杖之禮。女子在室而為父母杖者,以無男昆弟,而使同姓為攝主也。
《緦》、「小功,虞卒哭則免。」
〈陳注〉「緦與小功」,服之輕者也。殯之後,啟之前,雖有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