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0 (1700-1725).djvu/7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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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注三年喪,練後之衰,升數與大功同,故云「功衰也。」此言居父母之喪,猶尚身著功衰,而小功兄弟之殤,又當祔祭,則仍用練冠而行禮,不改服也。《祝辭》稱「陽童」者,庶子之殤,祭於室之白處,故曰陽童。宗子為殤,則祭於室之奧,故稱陰童。童者,未成人之稱也。今按:己是曾祖之適,與小功兄弟同,曾祖,其死者及其父皆庶人,不得立祖廟,故曾祖之適孫為之立壇而祔之。若己是祖之適孫,則大功兄弟之殤得祔祖廟,其小功兄弟之殤,則祖之兄弟之後也。今以練冠而祔,謂小功及緦麻之殤耳。若正服大功,則變練冠矣。「某甫」者為之立字而稱之,蓋尊而神之,則不可以名呼之也。

凡異居,始聞兄弟之喪,唯以哭對可也。其始麻散帶 絰。

陳注「兄弟異居而訃」,至,唯以哭對其來訃之人以哀傷之,情重不暇他言也。「其帶絰之麻,始皆散垂」,謂大功以上之兄弟,至三日而後絞之也。小功以下不散垂。

「未服麻而奔喪,及主人之未成絰也」,疏者與主人皆 成之,親者終其麻帶,絰之日數。

陳注「若聞訃,未及服麻而即奔喪」者,以道路既近,聞死即來,此時主人未行小斂,故未成絰。小功以下謂之「疏」,疏者值主人成服之節,則與主人皆成之。大功以上謂之「親。」親者奔喪而至之時,雖值主人成服,己必自終竟其散麻帶絰之日數,而後成服也。

主妾之喪,則自祔。至於練祥,皆使其子主之。其殯,祭, 不於正室。

陳注「女君死」,而妾攝女君,此妾死,則君主其喪,其祔祭亦君自主。若練與大祥之祭,則其子主之。「殯祭不於正室」者,雖嘗攝女君,猶降於正適,故殯與祭不得在正室也。不攝女君之妾,君則不主其喪,

君不撫僕妾。

陳注死而君不撫其尸者,「略於賤也。」

「女君死,則妾為女君之黨服。」「攝女君」,則不為先女君 之黨服。

陳注「女君死,而妾猶服其黨」,是徒從之禮也。妾攝女君則不服,以攝位稍尊也。

聞兄弟之喪,大功以上,見喪者之鄉而哭。

陳注《奔喪禮》云:「齊衰望鄉而哭,大功望門而哭。」此言大功以上,謂降服大功者也。凡喪服降服重於正服。

適兄弟之送葬者,弗及遇主人於道,則遂之於墓。

陳注適,往也。往送兄弟之葬而不及,當葬之時,乃遇主人,葬畢而反,則此送者不可隨主人反哭,必自至墓所而後反也。

凡主兄弟之喪,雖《疏》亦虞之。

陳注「《小功》緦麻」,疏服之兄弟也。彼無親者主之,而己主其喪,則當為之畢虞祔之祭。

凡喪服未畢,有弔者則為位而哭,拜踊。

陳注《疏》曰:不以殺禮而待新弔之賓也。言「凡」者,五服悉然。

大夫之哭大夫,弁絰。大夫與殯,亦弁絰。

陳注大夫之喪,既成服,而大夫往弔,則「身著錫衰,首加弁絰。」弁絰者,如爵弁而素,加以環絰也。若與其殯事,是未成服之時也。首亦弁絰,但身不錫衰耳。不錫衰,則皮弁服也。

「大夫有私喪之葛」,則於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絰。

陳注私喪,妻子之喪也。卒哭,以葛代麻。於此時而遭兄弟之喪,雖緦麻之輕,亦用弔服,弁絰而往,不以私喪之末臨兄弟也。大夫降旁親於緦麻,兄弟無服。《疏》曰:「若已成服則錫衰,未成服則身素裳而首弁絰也。」

「為長子杖」,則其子不以杖即位。

陳注「其子」,長子之子也。「祖不厭孫」,此長子之子亦得杖,但與祖同處,不得以杖獨居己位耳。

為妻父母在,不杖不稽顙。

陳注此謂適子妻死,而父母俱存,故其禮如此。然大夫主適婦之喪,故其夫不杖。若父歿母存,母不主喪,則子可以杖,但不稽顙耳。此并言之,讀者不以辭害意可也。

「母在,不稽顙。」稽顙者,其贈也拜。

陳注贈謂人以物來贈己,助喪事也。母在,雖不稽顙,惟拜謝。此贈物之人則可以稽顙,故云「稽顙者其贈也拜。」一說贈謂以物送別死者,即《既夕禮》所云「贈用制幣」也。

《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》,《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》。

陳注違,去也。己本是國君之臣,今去國君而往為他國大夫之臣,是自尊適卑。若舊君死,己不反服以仕於卑,臣不可反服於前之尊君也。本是大夫之臣,今去而仕為諸侯之臣,是自卑適尊,若反服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