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0 (1700-1725).djvu/8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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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。」卒事,反喪服。

陳注沒猶終也,除也。父喪在小祥後,大祥前,是未沒父喪也。又遭母喪,則當除父喪之時,自服除喪之服,以行大祥之禮。比禮事畢,即服喪母之服。若母喪未葬,而值父之二祥,則不得服祥。服者,以祥祭為吉,未葬為凶,不忍於凶時行吉禮也。大全嚴陵方氏曰:「《除服》謂祥祭之服,服其除服而後反喪服,以示於前喪有終也。」

「雖諸父昆弟之喪,如當父母之喪,其除諸父昆弟之 喪也」,皆服其除喪之服。卒事,反《喪服》。

陳注諸父昆弟之喪,自始死至除服,皆在父母服內。輕重雖殊,而除喪之服不廢者,篤親愛之義也。若遭君喪,則不得自除私服,《曾子問》言之矣。

如三年之喪,則既顈,其練祥皆行。

陳注前喪、後喪,俱是三年之服。其後喪既受葛之後,得為前喪行練祥之禮也。「既顈」者,既虞受服之時,以葛絰易,要之麻絰也。顈,草名,無葛之鄉,以顈代

王父死,未練祥而孫又死,猶是祔於王父也。

陳注「孫之祔祖」,禮所必然。故祖死,雖未練祥,而孫又死,亦必祔於祖。

有殯,聞外喪,哭之他室。入奠,卒奠,出,改服即位,如始 即位之禮。

陳注「有殯」,謂父母喪未葬也。外喪,兄弟之喪,在遠者也。哭不於殯宮而於他室,明非哭殯也。「入奠」者,哭之明日之朝,著己本喪之服,入奠殯宮,奠畢而出,乃脫己本喪服,著新死者未成服之服,而即昨日他室所哭之位。「如始即位之禮」者,謂今日之即哭位,如昨日始聞喪而即位之禮也。

大夫士將與祭于公,既視濯而父母死,則猶是與祭 也,次于異宮。既祭,釋服出公門外,哭而歸。其他如《奔 喪》之禮。如未視濯,則使人告,告者反而後哭。

陳注「視濯」,監視器用之滌濯也。猶是與祭者,猶是在吉禮之中不得不與祭,但居次於異宮耳,以吉凶不可同處也。如未視濯而父母死,則使人告於君,俟告者反而後哭父母也。

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,則既宿,則與祭。卒事,出公 門,釋服而後歸。其他如《奔喪》之禮。「如同宮」,則次于異 宮。

陳注《既宿》,謂祭前三日將致祭之時,既受宿戒,必與公家之祭,以期以下之喪,服輕故也。「如同宮,則次於異宮」者,謂此死者是己同宮之人,則既宿之後,出次異宮,亦以吉凶不可同處也。

《曾子問》曰:「卿大夫將為尸于公,受宿矣,而有齊衰內 喪,則如之何?」孔子曰:「出舍于公宮以待事,禮也。」孔子 曰:「尸弁冕而出,卿、大夫、士皆下之。尸必式,必有前驅。 父母之喪,將祭而昆弟死,既殯而祭。如同宮,則雖臣 妾,葬而後祭。」

陳注將祭,將行小祥或大祥之祭也。適有兄弟之喪,則待殯訖乃祭。然此死者,乃是異宮之兄弟耳。若是同宮,則雖臣妾之卑賤,亦必待葬後乃祭,以吉凶不可相干也。故《喪服傳》云:「有死於宮中者,則為之三月不舉祭。」

祭主人之升、降散等,執事者亦散等,雖虞祔亦然。

陳注散,栗也。等,階也。「吉祭則涉級聚足,喪祭則栗階。」二祥之祭,吉禮宜涉級聚足而栗階者,以有兄弟之喪,故略威儀也。《燕禮》云:「栗階不過二等」,蓋始升猶聚足,連步至二等,則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也。「雖虞祔亦然」者,謂主人至昆弟虞祔時,而行父母祥祭,則與執事者亦皆散等也。

自諸侯達諸士。小祥之祭,主人之酢也,嚌之,眾賓兄 弟則皆啐之。大祥,主人啐之,眾賓兄弟皆飲之可也。

陳注「至齒」為嚌,「入口」為啐。「主人之酢嚌之」,謂正祭之後,主人獻賓長,賓長酢主人,主人受酢則嚌之也。眾賓兄弟啐之,謂祭末受獻之時則啐之也。

凡侍祭喪者,告賓祭薦而不食。

陳注「侍祭喪」,謂相喪祭禮之人也。薦謂脯醢也。相禮者,但告賓祭此脯醢而已,賓不食之也。若吉祭,賓祭畢則食之。此亦謂練祥之祭。主人獻賓,賓受獻,主人設薦時也。《虞祔》無獻賓之禮。大全嚴陵方氏曰:「祭之而不食者,哀而不忍故也。」

三年之喪,言而不語,對而不問。廬,堊室之中,不與人 坐焉。在堊室之中,非時見乎母也,不入門。

陳注言,自言己事也。語,為人論說也。「時見乎母」,謂有事行禮之時而入見母也。非此則不入中門。

疏衰皆居,堊室不廬,廬,嚴者也。

陳注《疏》:「衰,齊衰也。齊衰有三年者,有期者,有三月者。凡喪次,斬衰居倚廬,齊衰居堊室,大功有帷帳,小功緦麻有床笫。廬嚴」者,謂倚廬乃哀敬嚴肅之所,服輕者不得居。

妻視叔父母,「姑、姊妹視兄弟,長、中、下殤視成人。」

陳注哀戚輕重之等,各有所比。《殤服》皆降而哀之。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