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0 (1700-1725).djvu/8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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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有枕席。君大夫士一也。

陳注《大盤》造冰,納冰於大盤中也。夷盤小於大盤。夷猶尸也。併,並也。瓦盤小,故併設之。無冰,盛水也。冰在下,設床於上。襢,單也。去席而袒露,第簀尸在其上,使寒氣得通,免腐壞也。含、襲、遷尸三節,各自有床,此謂沐浴以後、襲斂以前之事。

君之喪,「子、大夫、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公子 眾士食粥,納財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無算;士疏 食水飲,食之無算。夫人世婦、諸妻皆疏食水飲,食之 無算。」

陳注納財,謂有司供納此米也。《鄭註》:「財,穀也。」謂米由穀出,故言財。一溢二十四分升之一也。「食之無算」者,謂居喪不能頓食,隨意欲食則食,但朝暮不過此二溢之米也。

大夫之喪,「主人、室老、子姓皆食粥,眾士疏食水飲,妻 妾疏食水飲,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飲,不食菜 果,婦人亦如之。」君、大夫士一也。練而食菜果,祥而食 肉,食粥於盛,不盥食於者,盥食菜以醯醬,始食肉 者,先食乾肉,始飲酒者,先飲醴酒。

陳注《盛杯圩》之哭也。竹筥也。杯圩盛粥,歠之以口,故不用盥手。飯在須手取而食之,故當盥手也。

期之喪,三不食食,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。三月既葬,食 肉飲酒。期終喪,不食肉,不飲酒。父在為母為妻。九月 之喪,食飲猶期之喪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

大全臨川吳氏曰:「上言期之喪者,謂不杖期;下言父在為母、為妻者,謂杖期,故不同也。」

五月、三月之喪,一不食,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飲酒, 不與人樂之。叔母、世母故主,宗子食肉飲酒。

陳注「一不食」,三月之喪也。「再不食」,五月之喪也。故主,舊君也。大夫本稱主。

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。有疾食肉飲酒可也。「五十 不成喪。」七十唯衰麻在身。

陳注《不成喪》,謂不備居喪之禮節也。

既葬,「若君食之,則食之。大夫父之友食之,則食之矣。 不辟粱肉」,若有酒醴則辭。

陳注「君食之,食臣也;大夫食之,食士也。父友」,父同志者,此並是尊者食卑者,故雖粱肉不避酒醴,見顏色,故當辭。

小斂于戶內,大斂于阼,君以簟席,大夫以蒲席,士以 葦席。小斂布絞,縮者一,橫者三。君錦衾,大夫縞衾,士 緇衾,皆一。衾十有九稱。君陳衣于序東,大夫士陳衣 于房中,皆西領北上,絞紟不在列。

陳注此明小斂之衣。衾,絞既斂所用,以束尸,使堅實者。從者在橫者之上,從者一幅,橫者三幅,每幅之末析為三片,以便結束。皆一者,君、大夫士皆一衾,衾在絞之上,天數終于九,地數終于十,故十有九稱也。袍,夾衣衣。裳,單衣,故註云:「單複具曰稱。」紟單,被也,不在列,不在十九稱之數也。

大斂布絞,縮者三,橫者五,布紟二衾。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 君陳衣于庭百稱,北領西上。大夫陳衣于序東,五十 稱,西領南上。士陳衣于序東,三十稱,西領南上。絞紟 如朝服,絞一幅為三,不辟,紟五幅,無紞。

陳注此明大斂之事。「縮者三」,謂一幅直用,裂其兩頭為三片也。「橫者五」,謂以布二幅分裂作六片,而用五片橫於直者之下也。紟一說在絞下,用以舉尸。一說在絞上,未知孰是。「二衾」者,小斂一衾,大斂又加一衾也。「如朝服」,其布如朝服十五升也。「絞一幅為三不辟」者,一幅兩頭分為三段,而中不擘裂也。「『紟五幅,用以舉尸』者。無紞」,謂被頭不用組紐之類,為識別也。又案士沐粱及陳衣,與《士喪禮》不同。舊說此為天子之士。大全臨川吳氏曰:「絞一幅為三不辟者,蓋小斂之絞,縮一橫三者曰一、曰三,皆以布之全幅為數也。大斂之絞,縮三橫五者曰三、曰五,皆以布之小片為數也。橫絞之五,既是以兩幅之布通身裁開為六小片,而用其五片矣。縮絞之三,亦是以一幅之布裁開其兩端為三,但中間當腰處約計三分其長之一,不剪破爾。其」橫縮之絞,八片皆狹小,故結束處不用更辟裂之也。若小斂橫縮之絞,是全幅之布,則其末須是剪開為三,方可結束也。但其剪開處不甚長,非如大斂之縮絞,三分其長之二,皆剪開也。紟五幅者,蓋用布五幅聯合為一,如今單布被斂衾直鋪,布衾橫鋪,斂時先緊捲布紟,以包裹斂衾,然後結束縮絞之;三縮絞,結束畢,然後結束橫絞之,五也。

小斂之衣,祭服不倒。「君無襚,大夫、士,畢主人之祭服。 親戚之衣,受之不以即陳。」小斂,君、大夫、士皆用複衣 複衾。大斂,君、大夫、士祭服無算,君褶衣褶衾,大夫、士 猶小斂也。

陳注《小斂》十九稱,不悉著於身,但取其方,故有領在下者。惟祭服尊,故必領在上也。「君無襚」,謂悉用己衣,不用他人襚送者。大夫士盡用己衣,然後用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