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0 (1700-1725).djvu/9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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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之喪,將大斂,君不在,其餘禮猶大夫也。

陳注其餘禮如「鋪衣列位等事。」

鋪絞紟踊,鋪衾踊,鋪衣踊,遷尸踊,斂衣踊,斂衾踊,斂 絞紟踊。

陳注此《踊》之節也。動尸舉柩,哭踊無數,不在此節。

「君撫大夫,撫內命婦;大夫撫室,老撫姪娣。」

陳注大夫內子亦有姪、娣。姪者,兄之子;娣,女弟也。娣尊,姪卑。

君,大夫馮父母、妻、長子,不馮庶子;士馮父母、妻、長子、 庶子。庶子有子,則父母不馮其尸。凡馮尸者,父母先, 妻子後。

陳注「父母先,妻子後」,謂尸之父母妻子也。尊者先馮,卑者後馮。

君于臣撫之,父母于子執之,子于父母馮之,婦于舅 姑奉之,舅姑于婦撫之,妻于夫拘之,夫于妻于昆弟 執之。馮尸不當君所。凡馮尸,興必踊。

陳注「撫之」者,當尸之心胸處撫按之也。「執之」者,執持其衣。「馮之」者,身俯而馮之。「奉之」者,捧持其衣。「拘之」者,微牽引其衣。皆於心胸之處,不當君所者,假令君已撫心,則餘人馮者必少避之,不敢當君所撫之處也。大全臨川吳氏曰:「總言之皆謂之《馮尸》,分言之則有馮、奉、拘、撫、執五者之異。」

父母之喪,居倚廬不塗,寢苫枕凷,非喪事不言。「君為 廬宮之,大夫士襢之。」

陳注「不塗」者,但以草夾障,不以泥塗飾之也。「為廬宮之」者,廬外以帷障之,如宮牆也。襢,袒也。其廬袒露,不以帷障之也。

既葬,柱楣塗廬,不於顯者,君、大夫、士皆宮之。

陳注「柱楣」者,先時倚木於牆以為廬,葬後哀殺稍舉,起其木柱之於楣,以納日光,略寬容也。又於內用泥以塗之,而免風寒。不於顯者,不塗,廬外顯處也。皆宮之不襢也。

凡非適子者,自未葬,以於隱者為廬。

陳注既非喪主,故於東南角,隱映處為廬。

既葬,與人立。君言王事,不言國事,大夫士言公事,不 言「家事。君既葬,王政入於國,既卒哭,而服王事;大夫 士既葬,公政入於家,既卒哭,弁絰帶,金革之事,無辟 也。」

陳注不言國事、家事,禮之經也。既葬,政入以下,禮之權也。「弁絰帶」,謂素弁加環絰而帶,則仍是要絰也。大夫、士弁絰,則國君亦弁絰也。君言服王事,則此亦服國事也。

「既練,居堊室,不與人居。君謀國政,大夫士謀家事。」既 祥,黝堊。祥而外無哭者,禫而內無哭者,樂作矣故也。

陳注堊室在中門外,練後服漸輕,可以謀國政、謀家事也。祥,大祥也。黝治堊室之地令黑,堊塗堊室之壁令白,皆稍致其飾也。祥後,中門外不哭,故曰「祥而外無哭者。」禫則門內亦不復哭,故曰「禫而內無哭者。」所以然者,以樂作故也。

「禫而從御」,吉,祭而復寢。

陳注「從御」,鄭氏謂「御婦人」,杜預謂「從政而御職事。」杜說近是。蓋「復寢」,乃復其平時婦人當御之寢耳。吉祭,四時之常祭也。禫祭後值吉祭同月,則吉祭畢而復寢。若禫祭不值當吉祭之月,則踰月而吉祭乃復寢也。孔氏以下文「不御於內」為證,故從鄭說。又案《間傳》言「既祥復寢」者,謂大祥後復殯宮之寢,與此「復寢」異。

「期居廬,終喪不御於內」者,父在為母為妻。齊衰期者, 大功布衰九月者,皆三月不御於內。婦人不居廬,不 寢苫。喪父母,既練而歸。「期九月」者,既葬而歸。

陳注《喪父母》,謂婦人有父母之喪也。既練而歸,練後乃歸夫家也。女子出嫁為祖父母及為父後之兄弟,皆期服九月者,謂本是期服而降在大功者,此皆哀殺,故葬後即歸也。

公之喪,「大夫俟練,士卒哭而歸。」

陳注《雜記》曰:「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,士練而歸。」言大夫士為國君喪之禮也。此言公者,家臣稱有地之大夫為公也。有地大夫之喪,其大夫與士治其采地者,皆來奔喪。大夫則俟小祥而反其所治,士則待卒哭而反其所治也。

大夫、士父母之喪,既練而歸。朔日、忌日則歸哭於宗 室諸父兄弟之喪,既卒哭而歸。

陳注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。庶子為大夫、士,而遭父母之喪,殯宮在適子家,既練,各歸其宮,至月朔與死之日,則往哭於宗子之家,謂「殯宮」也。諸父兄弟期服輕,故卒哭即歸也。

《父》不次於子,兄不次於弟。

陳注喪卑,故尊者不居其殯宮之次也。

君於大夫世婦,大斂焉,為之賜,則小斂焉。於外命婦, 既加蓋,而君至於士,既殯而往,為之賜,大斂焉。

陳注「君於大夫及內命婦之喪,而視其大斂」,常禮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