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0 (1700-1725).djvu/9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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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

 第七十六卷目錄

 喪葬部彙考四十

  禮記服問 間傳 三年問 喪服四制

  小爾雅廣名

  史記天官書

  方言釋冢

  釋名釋喪制

  杜佑通典設銘 懸重 始死服變 薦車馬明器及飾棺 祖奠 遣奠 哭行

  序 葬儀 虞祭 祔祭

  宋史天文志

禮儀典第七十六卷

喪葬部彙考四十

《禮記》

《服問》

《傳》曰:「有從輕而重,公子之妻為其皇姑。」

鄭注皇,君也。諸侯妾子之妻為其君姑,齊衰,與為小君同,舅不厭婦也。正義公子,謂諸侯之妾子也。皇姑即公子之母也。諸侯在尊,厭妾子,使為母練冠。諸侯沒,妾子得為母大功,而妾子妻不辨諸侯存歿,為夫之母期也。其夫練冠,是輕也,而妻為期,是重,故云「有從輕而重」也。

有「從重而輕」,為妻之父母。

陳注「妻為其父母齊衰」,是重也。「夫從妻而服之,乃緦麻」,是從重而輕也。

「有從無服而有服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。

正義公子被厭,不服己母之外家,是無服也。妻猶從公子,而服公子外祖父母,從母緦麻,是從無服而有服也。經惟云公子外兄弟,而知其非公子姑之子者,以《喪服小記》云:「夫之所為兄弟服,妻皆降一等。夫為姑之子緦麻,妻則無服。」今公子之妻為之有服,故知其為公子外祖父母從母也。此等皆小功之服。凡小功者,謂為兄弟。若同宗,直稱兄弟,以外族,故稱「外兄弟」也。

「有從有服而無服」,公子為其妻之父母。

鄭注「凡公子厭於君,降其私親。」女,君之子,不降。正義「雖為公子之妻,猶為父母期」,是有服也。公子被厭,不從妻而服之,是從有服而無服也。

《傳》曰:「母出,則為繼母之黨服;母死,則為其母之黨服。 為其母之黨服,則不為繼母之黨服。」

正義亦舊《傳》之辭。事異於上,故更稱「《傳》曰。」大全臨川吳氏曰:「己母被出而父再娶,己母義絕。子雖不絕母服,而母黨之恩則絕矣,故加服繼母之黨,與己母之黨同也。母死,謂己母死而父再娶,己母祔廟,是父之初配,雖有繼母,而子仍服死母之黨。其服繼母之身雖同己母,而繼母之黨則不同於己母之黨,故不服也。」

三年之喪既練矣,有期之喪既葬矣,則帶其故葛帶。 絰期之絰,服其功衰。

正義謂三年之喪,練祭之後,又當期喪既葬之節也。故葛帶,謂三年喪之練葛帶也。今期喪既葬,男子則應著葛帶,此葛帶與三年之葛帶麤細正同,而以父葛為重,故帶其故葛帶也。「絰期之絰」者,謂三年之喪,練後首絰既除,故絰期之葛絰。若婦人練後,麻帶除矣,則絰其故葛絰帶。期之麻帶,以婦人不葛帶故也。功衰者,父喪練後之衰也。《雜記》疏云:三年喪,練後之衰,升數與大功同,故云功衰也。

有大功之喪亦如之,小功無變也。

陳注疏曰:三年喪練後有大功喪,亦既葬,亦帶其故葛帶而絰期之葛絰也,故云「亦如之。」「小功無變」者,言先有大功以上喪服,今遭小功之喪,無變於前服,不以輕服減累於重也。

麻之有本者,變三年之葛。

正義疏曰:「大功以上為帶者,麻之根本併留之,合糾為帶。如此者得變三年之練葛。小功以下,其絰澡麻斷本,不得變三年之葛也。」言變三年之葛,舉其重者,其實期之葛,有本者,亦得變之。大全方氏曰:「本謂麻之根也。大功以上之帶則不斷之以示重。

既練遇麻斷本者,於免絰之,既免去絰,每可以絰則 絰,既絰則去之。」

陳注疏曰:斬衰既練之後,遭小功之喪,雖不變服,得為之加絰也。於免絰之者,以練無首絰,於此小功喪有事,於免之時,則為之加小功之絰也。既免之後,則脫去其絰,每可以絰之時,必為之加絰。既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