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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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庶子父在為出嫡母服議》

晉徐邈答劉閏之問:庶子服出嫡母。邈以經言出妻 之子為母,明非所生,則無服也。邈又答范甯問曰:「若 但言出母,嫌妾子亦服,故言出妻之子,則非所生也。」 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:「按王賀以父在服齊衰 周,父沒不服,故以為父喪之服。父在齊衰周,本自心 喪,終二十五月。今雖無服,當不應減三年之節也。」

《為父後出母更還依己為服議》

魏嘉平元年,魏郡太守鍾毓為父後,以出母無主後, 迎還輒自制服。郡丞武申奏云:「『禮,出母與父母在為 母周。《記》曰:『為父後者無服』。按如《記》言,蓋謂族別家異, 自有主後者無服,非謂毓出母無緦麻之親,還毓家 者也。《禮》,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,不為降,哀其無繼 也』。成洽《難喪服傳》曰:『出妻之子為父後者,為出母無 服,與尊者為體,不敢服其私親也。《經》為繼父服者,亦 父後者也。為父後服繼父服,則自服其母可知也。出 母之與嫁母俱絕族,今為嫁母服,不為出母服,其不 然乎?《經》證若斯其謬耳』。」吳商答曰:「出母無服,此由尊 父之命。嫁母父不命出,何得同出母乎?為繼父服者, 為其父沒年幼,隨母再適,己無大功」之親,與繼父同 財共居,為築宮廟,四時祭祀其先,此恩由繼父,所以 為服耳。且妾之無子,妾子之無母,父命為母,子則生 事之,如母喪則服之三年,貴父命也。而今欲以出母 同於嫁母,違廢父命,豈人子所行?又引繼父云《經》,繆 也。又出母之黨無服,嫁母之黨自應服之,豈可復同 乎?

宋庾蔚之《問》,謂:「為父後不服出母為廢祭也。母嫁而 迎還,是子之私情。至於嫡子,不可廢祭。鍾毓率情而 制服,非禮意也。《禮》云:『繼母從為之服』,非父後者也。」

《為人後為出母及出祖母服議》

晉步熊問曰:「己出為人後,而母在後見出,應服不?己 為人後,所後之母出,得與繼母出同,不復與親母同 耶?父亡己為祖後,祖母見出,服之云何?祖父亡與在, 服之有異不?」許猛答曰:「《禮》,為人後者為所後者若子, 則不應復服親母出,以廢所後者之祭也。為人後者 若子,繼母言如母。夫言若言如者,明其制如親,其情」 則異也。繼母如母,則異親母為人後者,若子母出,亦 當異於親子矣。為父後者不得服出母,則足明祖後 母子至親無絕道,則非母子者出則絕矣。是以《經》文 不見出祖母之服,若苟無服,則無繫祖存亡。又問:「為 人後者為母、出妻之子為母皆至親,何以有不杖耶?」 許猛云:「為人後者為父猶不杖,何嫌母乎?」奉雖同於 至親,己出與母出,義則異也。

《為父後為嫁母及繼母嫁服議》

晉袁准云:「為父後猶服嫁母。據外祖異族,猶廢祭行 服,知父後應服嫁母。據劉智云:『雖為父後,猶為嫁母 齊衰,訖葬,卒哭乃除,踰月乃祭』。按譙周云:『父卒母嫁, 非父所絕,為之服周可也』。」又石包問淳于睿曰:「聞嫁 繼親凶,諱便制服,議者所難。以為父後者,不為出母 服,嫁母猶出母也。或者以為嫁與見出異,不達禮意」, 雖執從重之義,而以廢祭見譏,君為詳正也。睿答曰: 「按《禮檀弓》:『子思之母死於衛,柳若謂子思曰:『子聖人 之後也,四方於子乎觀禮,子盍慎諸』?子思曰:『吾何慎 哉?喪之禮,如子云:『子聖人之後』,即父後也』。如此經『父 卒,為繼母嫁者服而已。聖人之後,為父後者服嫁母 也。二者分明,無可嫌』』。」

宋崔凱云:「父卒,繼母嫁,從為之服報。」鄭元曰:「『嘗為母 子貴,終其恩也』。按王肅云:『若不隨,則不服』。凱以為出 妻之子為母,及父卒,繼母嫁,從為之服報。」此皆為庶 子耳,為父後者皆不服也。《傳》云:「與尊者為體,不敢服 其私親。」此不獨為出母,言為繼母發。繼母嫁己,隨則 為之服,則是私也,為父後者亦不敢服也。鄭元云:「嘗 為母子貴終其恩,不別嫡庶。」王肅云:「隨嫁乃為之服。」 此二議,時人惑焉。凱以為《齊衰三年章》,繼母如母,則 當終始與母同,不得隨嫁乃服,不隨則不服,如此者 不成如母為父後者則不服,庶子皆服也。庾蔚之謂: 王順經文,鄭附傳說,王即情易安,於《傳》亦無礙。繼嫁 則與宗廟絕,為父後者安可以廢祖「祀而服之乎?」

《為出繼母不服議》

後漢鄭元《答趙商問》曰:「繼母而為父所出,不服也。」 魏王肅云:「無服季祖。」鍾云:「繼母在,如母出,則為父所 去,不服也。」

晉范宣曰:「夫繼母之所以出者,非身有穢舋,則必犯 逆於父,是以致此斥黜。恩不生己,義距於父,非恩非 義,何以得服?」河內從事史糜遺議曰:「夫禮緣人情而 為之制,雖以義督親,然實以恩斷。按繼母如母,謂其 在父之室,事之猶母,見育猶子,故同之所生。《齊服》下 章云:『父卒,繼母嫁,從為之服報』。此明父在,繼母出,則」 不服矣。繼母出自他族,與己無名,徒以配父。有母之 尊,親撫養己,故亦喪之如母。及其出也,既不終養育 之恩,又棄為母之名,若不從而見育,則不服亦其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