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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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射慈曰:「諸侯之女為諸侯夫人,服諸侯之親,隨諸侯降一等,還為族親,則皆降之。」 蜀譙周曰:「諸侯夫人亦隨其君降,旁親無服。為其族亦降旁親,非諸侯自周以下無服。為其父母及祖,如國人。又大夫命婦為其旁親,以大夫爵降,又降一等。其為父後者不以嫁降,但以尊降一等。」

晉賀循曰:「大夫妻,其娣姒,其夫為士者,服亦降一等。」

《貴不降服議》

《魏田瓊》云:「大夫之妻為長子三年,女子子嫁大夫,大 功。」

吳射慈云:「《傳》曰:『尊同則得服其親服』。言尊同者,謂俱為卿大夫,各隨本親,則不降也。諸侯女為諸侯夫人,不降父母、昆弟之為父後者;大夫妻唯父母、昆弟為父後者。宗子不降也。」 蜀譙周云:「諸侯降旁親,旁親若為諸侯,若女子嫁於諸侯者,服如國人。諸侯嗣子為母、妻及外祖父母、妻父母,皆如國人。嗣子雖無正爵」 ,與君為體,其誓於天子,則下其成人一等。未誓,次小國君其妻,君為之主。故嗣子之所為服,服如國人。舊說,外祖父母,母族正統也。妻之父母,妻族正統也。母、妻與己尊同,其所不降,亦不降也,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。諸侯夫人為其父母祖,如國人。大夫命婦為其昆弟為父後者,大宗則服如國人也。

晉虞喜《釋滯》云:「古者不降,上下各以其親,此殷以前 也。降殺之禮,始之於周,然先所未臣,不忍即臣之,故 為之服也。」此當出《逸禮》,採之以為義。滕伯文為叔父 齊既居重喪,但

獨一人,指論滕伯,欲以何明明其在周,遠追於殷,引 古證今耳。賀循云:「諸侯於其旁親一無所服,唯父母、 妻、長子、長子之妻及為父之後者;姑姊妹嫁於諸侯, 及始封之君所未臣,諸父昆弟,皆以其服服之。大夫 為其外親為士者,尊雖不同,亦不降。大夫女為國夫 人,唯父母及昆弟為父後者不降;士女為大夫妻者 不降高祖、曾祖祖父母、兄弟為父後者及大宗子而 已。」

《諸侯為所生母服議》

後漢許慎《五經異義》云:「諸侯有妾母喪,得出朝會不? 《春秋公羊》說:『妾子為諸侯,不敢以妾母之喪廢事天 子。大國出朝會,禮也。魯宣公如齊,有妾母之喪,經書 善之。《左氏說》云:『妾子為君,當尊其母,有三年之喪,而 出朝會,非禮也,故譏魯宣公』。按《禮》,妾母無服,貴妾子 不立,而他妾子立者也。不敢以卑廢事尊者,禮也。即』」 妾子為君,義。如《左氏》鄭元駮云:喪服緦麻,庶子為後 為其母。此義自天子下至庶人同,不得三年。魯襄公 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為夫人者,以夫人姜氏大,歸 齊不反故也。因是言妾子立母,卒得為之三年,於禮 為通乎?其服之間出朝會無王事,與鄭伯伐許何異? 《鄭志》趙商問云:「按許氏異義,駮以為妾子為其母。」依 《喪服》「庶子為後,為其母,緦麻三月。」按禘祫注稱,《春秋》 魯昭公十一年夏,夫人歸氏薨,十三年五月大祥,七 月而禫,是得為妾母三年。經無譏文,得合下禘祫之 數。若不三年,則禘祫事錯。鄭元答云:「《春秋》經所譏所 善,皆於禮難明者也。其事著明,但如事書之,當按禮 以正之。今以不譏為」是,亦寧有善之文歟?薛公謀議 曰:「『按《春秋》,庶子為君,則母稱夫人。故昭公之母齊歸 卒,經書曰『夫人歸氏薨』。言母以子貴也』。及至國,猶大 喪,昭公不戚。叔向曰:『公室其卑乎』?君有三年之喪,而 無一日之戚,明孔子以義書,叔向以禮譏也。」

《士為所生母服議》

晉解遂問司徒蔡謨曰:「庶子喪所生,嫡母尚存,不知 制輕重。」答云:「士之妾子服其母,與凡人喪母同。鍾陵 胡澹所生母喪,自嫡兄承統,而嫡母存疑,不得三年 問。」范宣答曰:「按《禮》,由命士以上,父子異宮。《春秋傳》曰: 『大夫有側室,士有二宗』。皆斯之謂。是以庶子有母之 喪,自居其室而遂其情。《經》載稟命為慈母,且猶三年」, 況親所生乎!嫡母雖貴,然厭降之制,父所不及,婦人 無專制之事,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?謝奉問 范汪云:「吾兒服所生,至今四月應大祥。《禮》云『庶子為 其母無禫』。如此當以四月下旬祥,踰月便除,居心喪 耶?」汪答:「禮自天子達於庶人也。」虞君賓云:「從兄益子 昔遭所生喪,張帷為次,諸弟居廬,未」知此何所依。今 兄子先有周喪,今應緦麻,如即先服,則情重而無變。 若釋齊衰,著緦麻,又是以輕奪重,又得稱哀子不?賀 隰答云:「時人所行,皆是士禮。大夫庶子父在,以尊厭 降其母,其士賤,其庶子為母則不降。若士庶子一身 有父在堂,唯可杖,不得居廬,稱哀子也。」

不釋「齊衰緦麻兼喪」 之義也。

徐邈《答謝靜》云:「漢魏以來,通用《士禮》。庶子父在,為所 生周,心喪三年。如諸侯大夫之子,乃厭降,而近代所 不行。夫為有子之妾緦,而妾有從夫之制。又兩妾之 子,依禮宜兩相為庶母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