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9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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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證

按《禮制》,君喪未葬已葬,儀各有差,嗣君號稱亦宜有

差,《左氏說》是也。

《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》

晉衛尉昌邑侯滿瑋問淳于睿曰:「庶妹亡,有服不?」睿 曰:「《喪服》,諸侯以尊降不服。」孔瑄議:「天子諸侯,誠不應 服。又大夫降緦,尊與己敵,則不敢降。」

「傍親降一等」 ,緦麻絕也。凡以尊所降而不服,著弔服,加緦之絰帶而往哭之。

姜輯議云:三公爵命雖尊,班重諸侯,據在王朝,上厭 天子,有由而屈,義不得伸耳。以例言之,宜依卿大夫 降之服。」司空荀顗議以為:「諸侯絕周,大夫絕緦。然則 尊同周以及緦,皆如本親。《喪服經》曰『君為姑姊妹女 子子嫁於國君者』,傳曰:『何以大功?尊同也』。又曰『大夫 為伯叔父母、子昆弟,昆弟之子為士者,傳曰:『何以大 功?尊不同也』。然則尊不同則降,不待所臣乃絕之。諸 侯尊重,大夫尊輕,以大夫尊降其親,則知諸侯雖所 不臣,絕不服也』。」有司奏如顗議。又姜輯議:「安平王嗣 孫薨,諸侯應降服。云:《禮》,父在斯為子,君在斯為臣。安 平嗣孫雖已誓於天子,據在臣子之位,五服之差,君 臣殊制,其間豈復容他禮哉?君薨未」踰年而代子卒 者,猶稱子而名不成君,《春秋》之正義也。苟不成君,則 群臣親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。況安平王見在,而 使諸王服嗣孫以諸侯之禮,未之敢安也。然諸侯以 尊絕周,今嗣孫見在臣子之例,諸王公宜從尊降之 禮,不應為制服也。昔秦滅五等,更封列侯,以存舊制。 稱列侯者,若云列國之侯也。故策命稱國,終沒稱薨。 漢魏相承,未之或改。大晉又建五等,憲章舊物,雖國 有大小,輕重不侔,通同大體,其義一也。故詔書亭侯 以上,與王公同,又以為列侯以上策命建國者,皆宜 依古諸侯,使絕周服。琅琊中尉王奧問國王為太宰。 《武陵服事》云:「太宰降為庶人。諸侯貴與庶人不敵,為 不降耶?昆弟俱仕,一人為大夫,一人為士便降,況諸 侯而全持庶人服乎?」徐邈答云:「按《禮》以貴降賤,王侯 絕周,以尊降卑,餘尊所厭,則公子服其母妻,昆弟不 過大功,以嫡別庶,則父之所降,子亦不敢不降也。此 三者舊典也。《喪服傳》又曰:『始封之君,不臣諸父昆弟』, 先儒以為不臣則服之。漢魏以來,王侯皆」不臣其父 兄,則事異於周,則厭降之節,與周不同。緦猶不降,況 其親乎?既不以貴降,則餘尊之厭,故五服內外,通如 周之士禮,而三降之典,不復同矣。昔魏武在漢朝為 諸侯制,而竟不立。荀公定《新禮》,亦欲令王公五等,皆 旁親絕周。而摯仲理駮以為今諸侯與古異,遂不施 行,此則是近代成軌也。《記》又云:「古者不降,故孟武、孟 皮得全齊衰。」然則殷周立制,已自不同,所謂質文異 宜,不相襲禮。大晉世所行,遠同斯義。孔彭祖昔諮簡 文帝諸王所服,聖旨以為近代以來,無復相降。虞喜 《釋滯》曰:「漢魏以來,先儒論禮及喪服變除者,皆言大 夫,降其旁親為士者一等。時人或班駮行之,自謂合 禮。按《喪服經傳》,始封之君不臣諸父兄弟,封君之子 不臣諸父,封君之孫盡臣之矣。夫始封之君尚服諸 父昆弟,而始為大夫便降旁親,尊者就重,而卑者即 輕,輕重顛倒,豈禮意哉!然當有意,此為據諸侯成例, 包於大夫,以相兼通也。如此則一代為大夫不降諸 父,二代為大夫不降兄弟,三代為大夫皆降之。古者 貴大夫有采邑,繼位不止一身。魯之三桓,鄭之七穆, 皆自此也。或問曰:「今大夫雖不繼位,亦有三代皆為 大夫者,名例相准,必當隨古乎?」答曰:「古重今輕,位無 常居,使吾處之,志不存降。」

《諸侯大夫子降服議》

魏田瓊曰:「公子以厭降。公子厭於君,為其母、妻、昆弟 練冠麻衰,謂君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也。父卒,猶有先 君餘尊所厭,不得過大功也。」瓊又云:「《喪服經》不見大 夫嫡子為庶昆弟服者,與大夫為庶子為士者同。父 之所降,子亦不敢不降也。」

蜀譙周云:「大夫之子父在,降旁親,亦如大夫,從父厭也。大夫庶子為妻父母無服,為其母妻大功;父沒皆如國人。」 吳徐整議:「問者云:『若父已卒,己未為大夫,故猶士耳。未審庶子及昆弟當復降不』?答曰:『大夫之子,從乎大夫而降,至於父卒,則如國人也』。」

《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》

魏田瓊曰:「大夫女嫁於諸侯,降其家旁親一等,與出 嫁降并二等,為外親尊不同則降。諸侯夫人為眾子 無服。何以明之?據大夫於庶子大功,其妻亦服大功。 今天子諸侯於眾子無服,夫人何緣獨得服之?又大 夫妻為大夫之親,亦隨大夫而降一等,大夫之女嫁 於大夫,還為其族親,尊不同者亦降之,唯父母昆弟」 為父後者,宗子亦不降也。士之女嫁於大夫者,亦降 其族親,尊不同者,如大夫也。又大夫之妻為庶子,女 子在室,大功;女適於士,小功,此為大夫之妻,尊與大 夫同。大夫為伯叔父母、子昆弟,昆弟為士者,以尊降 一等為之大功,其妻亦服大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