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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矣。

《繼母亡前家子取喪柩去服議》

晉束晳問:「有婦人再嫁,為人繼母而亡,前家子取母 柩,父與之去。繼子之服如何?」步熊云:「當為服周。亡取 去亦服周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子當以父服為正。父若服以為妻,則子 亦應服之如母。若父與去而不服,則子宜依繼母出 不服也。」

《出母父遺命令還繼母子服議》

《晉傅元》曰:征南軍師北海矯公智父,前取夾氏女,生 公智,後而出之。未幾,重娶王氏女,生公曜。父終之日, 謂公智曰:「公曜母年少,必當更嫁,可迎還汝母。」及父 卒,公智以告其母,母曰:「我夾氏女,非復矯氏婦也,今 將依汝居。」然不與矯氏家事。夾氏來至,王氏不悅,脫 衰絰而求去。夾氏見其如此,即還歸夾舍。三年喪畢, 王氏果嫁夾氏乃更來。每有祭祀之事,夾氏不與。及 公智祖母并姑亡,夾氏並不為制服。後夾氏疾困,謂 公智:「我非矯氏婦,乃汝母耳。勿葬我矯氏墓也。」公智 從其母令別葬之。公智以父昔有命母還,於是為服 三年。公曜以夾氏母始終無順父命,竟不為服。博士 劉喜云:「公智之父棄夾納王,其在戶庭,尚為己配,苟 有變悔,自由可也。還歸夾氏,則他人矣,去就出處,各 從所執,豈復矯父所得制乎?故出妻之禮,夫使人致 曰『某不敏,不能從而供粢盛,使某也敢告』。主人曰『某 子不肖,不敢避誅』。又曰『婦當喪而出則除之』。」然則相 與之禮,於是絕矣。少府劉克義以為父者子之天,違 父與違天同。公曜父「臨亡,知其母無守志,故敕公智 還其母」,此為臨亡情正慮審也。公曜幼小,在此母懷 抱,其見慈長以至成人,過於所生,而母之亡,哀不過 啁噍之頃,衣不釋綵,食不損味,居處自若,古今未之 有也。夫孝子事其親,事亡若事存也。女子從人,出之 則歸,命之則反,上奉夫母以為姑,下育夫兒以為子, 制矯氏之家政,修母氏之教命,而怡然無戚言,「非我 母也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臨亡使子迎母,自是申子之私情耳。此 母自處不失禮,而子不用出母之服,非也。公曜不服, 當矣。」

《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為服議》

晉摯虞《理疑》云:「父亡服竟,繼母還前親子家,當為何 服?此有問,有夫婦生男女三人,遭荒亂離散,不知死 生。母後嫁有繼子,後夫未亡,得親子信,請還親子家。 後夫言可。爾。後數年,夫亡,喪之如禮,服竟,隨親子去, 別繼子云:『我則為絕死不就汝家葬也,而名戶籍如 故。母今亡,繼子當何服?服之三年則不來葬,服之周』」 則無所嫁。博士淳于睿等以為當依繼母嫁從為服 周。博士孫綽議曰:「父答雖有可爾之語,夫妻枕席相 順之意,固非決絕之辭也。繼母喪父如禮,服竟之後, 不還私家,踰歲歷年,循養無二,恩不衰適。見親子,專 自任意,無所關報,私隨其志,絕亡夫,背繼子,違三從 正,義亦為大矣。今母雖不母,子何緣」得計去留輕重 而降之哉!夫五服有名,不可謬施。施之為出,出義不 全;施之於嫁,嫁義不成。欲降服周,於禮何居?名在夫 籍,私歸親子,喪柩南北,禮律私法,訂其可知,便決降 服。許令制周,頗在可怪。博士弟子北海徐叔中《難孫》 云:「以前問不立甲乙為名稱,於義不便。今以母為甲, 先夫為乙,後夫為丙」,先子,為丁繼子為戊,丙言可耳, 必慮事宜,順其至情,非虛欺也。臨終不命,知死之後, 制不在己故也。甲不重求,信之前言也。本有求還之 計,去誓不還葬之辭。生則已不得養,死則不與己父 同穴,就不成嫁,當為去母。附之於嫁,不亦宜乎? 宋庾蔚之謂:「繼母持服竟後乃去,不得謂之為道,比 之繼母嫁」,於情為安。

《父卒繼母還前繼子家後繼子為服議》

東晉元帝大興三年,淮南小中正王式繼母先嫁有 繼子,後嫁式父。式父臨終,繼母求出,式父許有遺命。 及式父亡,母制服,積年後,還前繼子家。及亡,與前夫 合葬,式追服周。國子祭酒杜夷議以為:「宰我欲短三 年之喪,孔子謂之不仁。今王式不忍哀愴之情,率意 違禮,服已絕之服,可謂觀過知仁。伯魚、子路親聖人 之門,子路有當除不除之過,伯魚有既除猶哭之失。 以式比之,亦無所愧。勵薄之義,矯枉過正,苟在於厚, 恕之可也。」博士江泉議曰:「繼父嘗同居而後別者,繼 子猶制齊衰三月。按王式母之事,式父存則崇敬,妻 道無愆,沒則制服,畢葬乃歸。伉儷之義,大較為重。但 不能遂居哀次,以此為失。方之繼父,恩義為崇。式為 人子,慎終志篤,豈忍以母節小闕,而不行服哉!是以 俯仰,寧從其重。今報以周,推心乃安;觀過知仁,式近 有也。昔季路服姊,周而不除,孔子抑而不貶,將君子 以情恕物,謂式之所行,免於戾矣。」太常典陵公荀崧、 丞騎都尉蕭輪議曰:「《禮》,繼母嫁從,為之服報,其犯出 者無服。按式母之求去,式父之遣,並無名例。若以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