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03

維基文庫,自由的圖書館
此页尚未校对

自為母之黨服;母出,則不為母之黨服,而為繼母之 黨服。」故尊其所從,則不敢不服;服有所逼,則不得自 伸。外服無二,而必宜有一。如向所論,必所繼不及,伯 叔母之黨,居然可見矣。明以名禮為制者,不計恩逮 與不也。荀訥曰:「『人有與前母家為親者,有不者』,訥直 率意而答之,謂不應親。」又問:「『《傳》曰:『繼母之配父,與因 母同』。然則前母之配父,理不異於繼母,何以不為親 也』?答曰:『所以不與前母之黨為親者,恩情不相及故 也。縱令前母之父母尚存』」,父執子婿之禮而敬事之, 則其子固不可以不拜之,猶不得以「外祖父母」為名。 名之不正,則非親也。

《親母無黨服繼母黨議》

《後漢·鄭志》:趙商問鄭元曰:「禮,母亡則服其黨,不服繼 母黨以外氏,不可二也。若母黨先滅亡無親,己所未 服,服繼母黨否?」元答曰:「此所問權也,非禮之正。假令 母在,本自都無親黨,何所服耶?權者由心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母亡,禮應服其母之黨,不服繼母之黨。 不可以母黨先已滅亡而服繼母之黨。若服繼母之 黨,則亂於己母之出也。」

《母出有繼母非一當服次其母者議》

晉劉智《釋疑》曰:「親母出,則服繼母之黨。繼母既卒,則 不服也。」虞喜《通疑》曰:「縱有十繼母,則當服次其母者 之黨也。」

蜀譙周云:「其母沒,自服其母之黨,則繼母之黨無服。出母之子為繼母之黨服,則為其母之黨無服也。」

宋庾蔚之曰:「《禮》,己母被出,則服繼母之黨,繼母雖亡, 己猶自服,不得捨前以服後也。當如喜議,服次其母 者之黨也。」

《從母被出為從母兄弟服議》

晉王愷與褚粲兩姨兄弟。王愷母被出後,愷亡,粲疑 於服,因車引以問博士宋濤之曰:「據《禮,服問》云『母出 則為繼母之黨服,褚服當無疑也』。」車引難曰:「為其母 黨服,則不服繼母之黨,明無二外氏王今服繼母黨, 則不得服出母黨明矣。王既不服周氏」,周氏二母之姓褚無 服王之禮,濤之答曰:「《禮》,有從無服而有服,不必要以 相報為名。」王不服褚,以其母被出,絕於外族。褚之從 母在王之室及停庾之家。王愷母更嫁庾氏同曰:從母《禮》云: 「以名服不?」答:以報服。褚若不服王,則是卒不為其母 黨服,便成違禮。王既一絕,周氏不得服褚母,故其子 亦然。褚今服王之母,何得不服王乎?

宋庾蔚之曰:「出母絕族,惟親者屬,母子無絕道,餘親 不得有服,此禮之明文。褚所以服王,由乎周氏,王既 絕周,不復服褚矣,褚何容獨服王耶?《禮》有從無服而 有服,蓋是厭降所致,豈得與義絕者同乎!從母昆弟 以名服者,蓋明服之由,不關義絕之後。從母在王,及 與在庾,誠無以異,但在庾則絕王,故褚不得從親者」 屬而服王也。褚以王絕己,故不服何?嫌褚母之出也? 不服之理,各有其義者也。

《繼君母黨服議》

晉。車引問臧燾曰:「今此妾子既服先嫡母之黨,又服 繼嫡母之黨不?」燾答曰:「庶子以賤,不敢不從服耳。既 服前嫡母黨,則後嫡母黨義無以異,疑於三四耶?」燾 又問徐藻,藻答曰:「庶子若及先嫡母,則服其黨,不及 則服後嫡母黨。外服無二,此之謂也。」賀循問徐邈曰: 「《禮》,嫡母為徒從,嫡母亡,則不服其黨。今庶子既不自 服所生外氏,亦以嫡黨為徒從乎?」答曰:「古者庶子自 服所生之黨,故以嫡母黨為徒從,嫡母亡,則不服其 黨。今庶子既不自服其外氏,而敘嫡母之親矣,謂宜 以名而服,應推重也。古今不同,何可不因事求中。」 宋庾蔚之按:「《禮》,嫡母之黨徒從。徒從者,所從亡則已。 嫡母雖有三四,應服見在者之黨。但今」人復服所生 之黨,則嫡母之黨,非復徒從,嫡雖沒,猶宜服之。但外 氏無二統,不可悉服。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黨。若己 生,悉不及,宜服最後者之黨也。

《娶同堂姊之女為妻姊亡服議》

晉李嵩《行事記》云:「有娶同堂姊子為婦,婦母亡,不制 婦母服,猶制同堂姊服。嘗謂三綱之義,不可得而無 服。多以內外姊妹為婦,則絕其本服。服絕而情重,何 嫌不減從姊之服,月數作婦母之服耶?」又以謝沈所 言舅為外舅事,訪魏君思難云:「舅本緦麻,與外舅之 服,自可得同。然娶姑之女,姑亡豈可累降為三月耶?」 太常劉彥祖云:「譬如父母,服本斬衰,至於改葬而制 緦麻也。近羊彭有叔父服而改葬其父,更叔之服而 著改葬之服,此豈以緦麻為輕也?蓋《禮》所謂以輕為 重者也。姑服雖重,而天下何可無婦之父母乎?禮不 可闕,行之何嫌?但當計姑之本服,以心喪居之耳。」

《妻已亡為妻父母服議》

「晉穆帝永和中,司徒下問太常云:『若妻已沒,猶應服 其父母不』?」太常杜潛等答曰:「何以緦從服也?明伉儷 判對,恭承宗廟。推此言之,意謂不以存亡為異也。」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