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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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之身,不得以昨日平安為嫂,明日終亡為姨妹也。」 眾曰:「吾得存之,與亡為嫂為妹,不復異也。為我嫂故 拜之,是姨妹故服之,情理自通。何以云拜便不得制 服,制服便不得拜乎?」彥重難曰:「若隨其名,別其義,則 著服臨尸,不復拜也。」眾答曰:「見姨妹之尸,不可以不 服;臨亡嫂之喪,不可以不拜拜。自為嫂服,施妹服,隨 其親,拜應其名,別其義,斯之謂矣。」

大唐之制,兩姨姑舅姊妹並不得通婚,嫂叔相為小 功。議曰:「『按袁准《正論》云:『中外之親,親於同姓』。同姓且 猶不可婚,而況中外之親乎』?誠哉斯旨。何者?按婚禮 娶於異姓,所以附遠厚別。附遠者,欲令敦睦異宗;厚 別者,蓋以別於禽獸。則姨舅之女,於母可謂至親矣。 以之通婚,甚黷情理。然有若晉徐思龍者,或識昧一」 時,不詳典故。姨妹既納之為婦,諸弟安得不謂之嫂 乎?且男女之際,必在正名,名正而男女有別,安有存 時拜之為嫂,沒則服之為妹?徐眾乃云:「一人兼兩親, 似一人兼兩官。」誠如所見,兩名兼行。是則公計,名稱 混淆,婚姻無別矣。或者以服疑從重,亦謂不然。按《喪 服》有或引或推,各存正義。故庾蔚之云:「外姊妹而為 兄弟之妻,宜用無服之制。」兄弟之妻無服,乃親於外 親之有服也。況彼既棄本親,來為我族之婦,我安得 棄正禮而強徇私服哉?徐彥之論當矣。

《族父是姨弟為服議》

晉蔡謨答族父為姨弟,問者曰:「乙是甲族兄子也,二 人之母,則姊妹也。以外親言之,則是從母之子,應服 緦麻;以同宗言之,則六代之親,知禮無服。今甲亡,乙 應制服不?」謨按《禮記》云:「同姓從宗合族屬,異姓主名 理際會。先儒說曰:『異姓謂來嫁者也,正其母與婦之 名也』。《記》又云:『其夫屬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』。今甲之 父與乙,於班為族祖,則其妻亦有祖母之名,不復得 而從母也。凡親屬之名,妻從其夫,子從其母,不得為 從母,則子亦不得為從母之子也。親名正,服亦隨之, 謂乙應從同宗六代之制,不應服也。」難者曰:「《禮》所云 異姓主名,理際會本是他人,唯以來嫁為親,故尊卑 親疏,從其所適。至於從母者,骨肉之親,小功之服也。 今以所適無服之親,便從無服之制,是為以疏奪親 也。適他人者,猶為之服,來適同宗,而便絕之,豈其理 乎?」答曰:「《禮》,大夫之娶,皆有姪娣,而大夫之子於庶母 無服。若論本親,則此庶母亦是從母也。今來為父妾, 則廢從母之名,而從庶母之稱,絕小功之服,而從無 服之制,此禮之成典也。推此而論,知適他人者,從其 本親來,適同宗則從其所適,不得係本,此所謂異姓 主名理際會者也。或有族父絕服,而又是姨弟,今叔 親當云何?」徐邈答曰:「《書》稱『以親九族』,《禮》親親以三為 五,以五為九,上殺下殺,旁殺而親畢矣。故上極四代, 旁親四等,每服有降。自五代以往,則是九族之外,謂 之同姓而已。其長幼之班,拜起之節,有時而可改,無 必不移之道也。姨弟為無服之宗人,今若繫疏宗服 外之名,以奪母黨有服之親,則未見其義也。謂宜從 姨弟例服。」散騎常侍《徐眾論》云:「庾左丞孫見遭族父 喪,父已絕服,又是姨弟,見問當服不?余答以為當服。」 右丞徐彥重難曰:「《禮》云:『尊祖故敬宗,敬宗則收族,收 族者序以昭穆也。何得以姨弟之服,加於宗父乎?於 情乃無可傷,於義實為有害也』。」眾答曰:「《禮》,為曾祖高 祖三月,又改葬,緦麻服所尊。及臨至親之喪,而服之 最輕者,豈損父祖之尊乎?今族父無服,姨弟有服,自 為姨服,何為輕服服宗父乎?難云於義有害,不解害 何義耶?天生族父,為吾姨」弟,非吾貶退所為,何不敬 宗之有?族父應拜,而姨弟不應拜。今族父為姨弟,今 不可以為姨弟不應得拜而不為族父拜也,猶不可 以族父無服而不為姨弟服也。若姨弟犯過,吾不顧 族父,與姨弟共身同體,怒而笞之,此不可也。於其死 亡,以姨弟服之,正合《禮記》「絕族無施服而親者」屬文。

《妾為先女君黨服議》

晉有問者云:「『《雜記》云:『女君死,則妾為女君之黨服,攝 女君,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』。此為妾子為徒從,妾身 為屬從』,於理通不?」虞喜通疑:「『凡稱妾者,皆大夫之禮, 非天子諸侯文也。按《雜記》云『女君死,則妾為女君之 黨服』,明屬從也。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』。此攝 當為相代攝,是謂繼室,則妾之後女君也。有後女君」, 則不復服先女君之黨者,以當服後女君之黨故也。 荀訥《答劉系之問》曰:「禮,妾從服女君之黨如女君,此 則同於近臣。君服斯服,不與服君母黨同也。」

《庶子為人後其妻為本舅姑服議》

晉賀循云:「庶子為人後,為其母緦麻三月。庶子之妻, 自如常禮,尊所不降也。自天子通於大夫皆然。」孔瑚 問虞喜曰:「愚謂庶子之妻,不得如禮服其私親者,以 為身為宗主,奉修祭祀,以別尊卑故也。凡婦服夫黨 皆降一等,唯公子厭至尊,故其妻從輕而服重,盡禮 於皇姑,則人情所許。愚謂不得以公子為例。」喜答曰: 「謂庶子為人後,上繼祖禰,此則厭於承重,不得伸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