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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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情。故為所生服止緦麻。其婦當依公子之妻盡禮。 皇姑從輕服重,不繫於夫。哀帝興寧中,哀靖皇后有 章太妃之喪,尚書奏,至尊緦麻三月,皇后齊衰周。按 《禮》有從輕而服重,公子為公所厭,故不得申;舅不厭 婦,故得以本服綦毋遂駮。支子不繼」祖禰,故妻得伸。 皇姑夫人致齊而會於太廟,后服不宜踰,至尊亦當 緦也。

《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》

晉賀循云:「其夫為祖、曾祖、高祖後者,妻從服如舅姑。」 孔瑚問虞喜曰:「假使元孫為後,元孫之婦從服周,曾 孫之婦尚存,纔緦麻,近輕遠重,情實有疑。」虞喜答曰: 「有適子者,無適孫。又若為宗子母服,則不服宗子婦。 以此推元孫為後,若其母尚存,元孫之婦猶為庶,不 得傳重。傳重之服,理當在姑矣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舅沒則姑老,是授祭事於子婦。至於祖 服,自以姑為嫡,所謂有嫡婦無嫡孫婦。祖以嫡統唯 一,故子婦尚存。其孫婦以下未得為嫡,猶以庶服之。 孫婦及曾元孫婦,自隨夫服,祖降一等,故宜周也。」

《出後者卻還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》

晉或問許猛云:「為人後時,有昆弟後,昆弟亡,無後,當 得還不?若得還為主不?」猛答云:「《喪服傳》曰:『何如而可 以為人後?支子可也。嫡子不得後大宗。然大宗雖重, 猶不奪己之正以後之也。推此而論,小宗無支子,則 大宗自絕矣。子不絕父之後,本家無嗣,於義得還,出 後者還本追服。或曰:甲有子丙,後叔父乙,甲死,丙已 降服周,涉數年,乙之妻又亡,丙服父在為母之服。今 叔父自有子,丙既還本,當追報甲三年服。不若遂即 吉,則終身無斬衰之服』。」博士曹述初議曰:「《禮》,大宗無 子,族人以支子後之,不為小宗立後,明棄親即疏。叔 非大宗,又年尚少,自可有子。甲以丙後,非禮也。子從 父此命,不得為孝。父亡則周,叔妻死,制母服,於義謬 也。今歸本,宜制重,以全父子之道。」或難,曹曰:「《禮》,日月 過而後聞喪,則有稅服。當聞喪之日,哀情與始遭喪 同。是以聞喪或在數十年後,猶追服重。甲死,丙即知 喪,哀情已敘,為出後降周者服制耳。三年之喪,稱情 而立。聞父喪積年,哀戚久除,今更制重,是服非稱情 之義。若依稅服,失其類矣。且子為父,不過再周,丙嘗 為甲,已服周矣,今復制重,是子為父服三周也,豈禮 意乎?」答曰:「丙於禮無後乙之義,丙既不得成重制於 乙,又闕父子之道,人子之情,豈得無追遠之至戚乎? 就使情輕,於日月已過而後聞喪,服父之禮,寧可便 廢?今以哀戚久除,方制重服,為難過矣。父之於子,兼 尊親」之至重。《禮》制斬衰三年,明其兼重也。齊衰周服, 非所以崇尊親之至重。丙雖嘗為甲服周,豈禮也哉? 而數以為父三周乎?或難曰:「《禮》,婦人有父喪,未練而 夫家遣之,則為父服三年。既練而見遣,則己猶如為 人後者,亦為所後斬衰三年,為父服周。服制既同,則 義可相准。若甲死未練而丙歸,則應為三年,今喪已 久,於禮不應追服。」答曰:「《禮》,婦人適人,則降父服周,為 夫三年,既練而見遣,父服除矣。重制已成於夫,故雖 及父母之家,父亡不得復為父服三年不二斬之義 也。婦人於禮得成其重制於夫,丙於禮無後乙之義。 雖甲喪久除,而丙歸既已不得成重於乙,今又不為 甲追制重服,是丙為人子」,終無服父之道也。張湛謂 曹曰:「《禮》所稱『為人後,後大宗,所以承正統。若非大宗 之主所繼,非正統之重,無相後之義。今乙雖無子,於 禮不應取後於甲。甲之命丙,丙之從甲,皆為違禮。若 如前議,則兄弟以子相養者,代代有之。此輩甚眾,時 無譏者。蓋同繫一祖,兄弟所生,猶如己子,非犯禮違 義故也。雖』」非禮之正義,亦是一代成制,由來故事,豈 可以甲命獨為非禮,丙從便為失道。此之得失,自當 與代人共之耳。今所疑,於丙既當持服與不?議者以 為丙歸宜制,重引稅服為例,恐非明證。夫稅服者,自 謂日月已過,而後聞喪,聞喪之日,即初死之時,為制 服之始。今月數得全,哀情得敘。為人後者,父終則盡 心極哀,但逼於所後,抑情降服,以尊父命。及其還歸, 論喪則已積年即事則必有降殺而方復追,所謂不 稱情者矣。過時而不知喪,則是平吉之人。既初聞之, 則同於始死,與喪過而歸,何得為例?若謂丙既不得 全重制於乙,又闕子道於甲,故更服重,即所謂全父 子之道,猶非稅服乎?又《設難》云:「婦人父喪既練而見 遣,為父服周,以准為人後者。既還所生父喪已久,於 禮不追,此議何疑?」答曰:「正以婦人得成制於夫,丙不 得成重制於乙。今丙於禮誠無後乙之義,然據受父 命為人子,與婦人出適者,皆為本親降服一等,為所 後及夫制服三年,其義正同也。今以婦人既練見遣, 重制已成於夫,故不為父三年。」今謂丙本不應為乙 後,然丙既奉命為乙子,則許其降本親之服,及其喪 過而歸,則重制成於所後矣。若不服重制其本親,乃 豈可終身無斬衰之服?直是率懷而言,無所依據耳。 又《范甯問》:孔德澤云:「『甲無子,取其族子乙為後,所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