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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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,不傷於後者。若子則其孫亦然矣。本親有自然之 恩,降一等足以明所後者為重,無緣乃絕之矣。」《儒林》 掾謝襲稱學生張襜之從祖母丁喪,士本是親祖母 亡父出後,求詳禮典。輒敕助教陳福議,「當諸出為人 後者,還服本親,皆降一等。自為後者之身文無後者 之子,追服大功。如福議,則襜之不應廢業。」王彪之答: 「如所」白,則族人後大宗者、出後者,子於本祖無服,孫 不服祖,於情不安。是以諸儒之說義旨,總謂為人後 者,雖在五服之外,皆降本親一等,無孫不服本祖之 條。按《記》云「夫為人後,其妻為舅姑大功」,鄭元云「不二 降也。」其妻於舅姑義服猶不二降,況其子孫骨肉至 親,便當無服乎?禮疑則重,義例亦明。如《禮》之例,諸出 後者及子孫還服本親,於所後者有服與無服皆同 降一等,謂襜之當服大功。

《出後子為本庶祖母服議》

《晉劉氏問》曰:「弟子遭所生母艱,弟子有兒,出後伯父 承嫡,當心喪三月不?」徐邈答曰:「庶祖母服,《禮》無正條。 往年臨川王服太妃,已為成制。今出後承嫡者,當依 為人後降本親一等,宜制大功九月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庶子為父後,不得服其所生,以服廢祭 故也。已出伯父,即為祖嫡,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?」

《父為高祖持重子當何服議》

晉徐農人問殷仲堪曰:「《禮》,服高祖父母齊衰三月。若 其父承重者,為當服周?為故自服其本服耶?若服其 本服,不以父重而增者,假如元孫持高祖重,元孫之 子來孫本都無服,父服三年而子吉服,懼非喪紀差 降之義。若來孫本無服,而今有服,則曾元孫宜以父 承重而加也。進退迷惑,不知所行。」殷答曰:「祖父在而 祖母沒,則父服厭周;祖父後亡,則父服三年,而孫之 服一定無變。是知孫之於祖,自有正服,不以父服為 升降。又疑元孫承重,來孫無變。按《禮記》有子姪之服, 苟恩盡親畢,縞冠元武,非為無變矣。」徐又問曰:「父在 為母,雖服以周斷,至練禫廬杖,大制無虧,故孫得遂 其本服。若父出後降,祖在不杖周,則孫不得同父之 服明矣。若父還反重,又當從父升亦明矣。如此升降, 由父不得恆自定也。未有斬服不異至親,而子正制 三月之外,或都無服者也。佗人同爨,而為之緦縞冠, 元武微廁吉飾,求之五服,故為無變。佗人之不若此, 所大惑也。」殷又答曰:「父在為母,先王明義,屈之以周 服,而情未有異也。哀」親故,寢苫枕草,毀瘠杖而後起, 創巨痛深,弗可頓奪,故漸之以祥練,申之以禫月,此 蓋有由,不變其本則降矣。子有降而孫得遂,仲堪所 謂「不隨父升降」者也。

《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服議》

晉王冀《答劉系之問》云:「凡不繼大宗而立後,及為後 而不為所後制服,皆非禮也。然據己為後,則不得不 從為後之制。若庶子立後,不繼祖宗,己服無重可傳, 亦何居而不服?庶子若先受重承事,則制有疑,謂當 與庶祖母同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所後父若承祖後,則己不得服庶祖母 也。父不承重,己得為庶祖母一周,庶無傳祭,故不三 年也。」

《所後之母見出服議》

晉步熊問許猛曰:「為人後而所後之母見出,當何服?」 猛曰:「為人後者若子,繼母言如母。夫言若如者,明其 制如親,其情則異也。繼母如母,則異於親子矣。」

《為曾祖後服議》

晉何琦議,以為:「卿士之家,別宗無後,宗緒不可絕。若 昆弟以孫,若曾孫後之,理宜然也。《禮》緣事而興,不應 拘常以為礙也。魏之宗聖,遠繼宣尼,琦從父,以孫紹 族;祖荀顗無子,以兄孫為嗣,此成比也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間代取後,禮未之聞。宗聖,時王所命,以 尊先聖,本不計數,恐不得引以為比也。」

《並有父母之喪及練日居廬堊室議》

晉杜元凱云:「若父母同日卒,其葬先母後父,皆服斬 衰。其虞祔,先父後母,各服其服,卒事,反服父服。若父 已葬而母卒,則服母之服,至虞訖,反服父之服;既練, 則服母之服。喪可除,則服父之服以除之,訖而服母 之服。」賀循云:「父之喪,服未竟,又遭母喪,當父服應竟 之月,皆服祥祭之服,如除喪之禮,卒事,反母之喪服 也。」又荀訥《答問》云:「代人有向曙毀廬作堊室,祭畢,居 堊室見客者,或有於廬前設位。謂今可於廬前設位, 著練服,事畢,服母服,居廬。庾氏問徐廣曰:『母喪已小 祥,而父亡未葬,至母十三月,當伸服三年,猶厭屈而 祥耶』?」答曰:「按賀循云:『父未殯而祖亡,承嫡猶周』。此不 忍變父在也,故自用父在服母之禮」,靈筵不得終三 年也。《禮》云:「三年之喪,既葬,乃為前喪練祥。」則猶須後 喪葬訖,乃得為前喪變服、練祥也。

宋庾蔚之謂:「前喪既周,應毀廬為堊室,而後喪猶應 居廬。古者受弔於庭,階,廬、堊室自是寢處之所。今雖 以廬、堊室為喪位,然自異於衰絰矣。母喪既練而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