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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

 第九十卷目錄

 喪葬部總論十

  杜佑通典父喪內祖亡作二主立廬議 居重喪遭輕喪易服議 長殤中殤變三

  年之葛議 居親喪既殯遭兄弟喪及聞外喪議 居親喪除旁親服議 婦人有夫喪而母

  亡服議 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 有祖喪而父亡服議 祖先亡父後卒而祖母亡服

  議 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議 既練為人後服父服議 兼親服議 生不及祖父母

  不稅服議 小功不稅服議 庶祖母慈祖母服議 君父乖離不知死亡服議 父母乖離

  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議 為姑姊妹女子無主後者議 叔母寡姑遣還未嫁而亡服議

  寡叔母守志兄迎還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議 已拜時而夫死服議 郡縣守令遷臨未至而

  亡新舊吏為服議 吏受今君使聞舊君薨服議 與舊君不通服議

禮儀典第九十卷

喪葬部總論十

杜佑通典

父喪內祖亡作二主立廬議

晉韓伯為殷靈符問,或人答云:「昔亡伯喪未除而祖 母見背,從兄不廢父喪主,而為祖母居廬,郄太尉來 弔,不以為非禮也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父喪內祖又亡,則應兼主二喪。今代以 廬為受弔之處,則立二廬是也。人為父喪來弔,則往 父廬之所;若為祖喪來弔,則往祖廬之所。」

居重喪遭輕喪易服議

晉謝奉議曰:「夫孝子之處喪,服勤三年,不懈不怠,情 思所主無不在。《曾子問》:『三年之喪,可以弔乎』?孔子曰: 『三年之喪,練不群立,不旅行』。君子禮以飾情,三年之 喪而弔哭,不亦虛乎!蓋以為彼興哀,則不專屬於所 重也。而《禮》云『卒哭既練,遭周大功之喪,皆隨所服而 變。代行喪者,咸從此制,竊有所恨。夫人子之道,天屬』」 之恩,可謂重矣。終身之憂,非一朝可消,故有祥練而 為其極。夫以資於事父之道在公尚有奪私服之制, 況兼愛敬之重,而更屈於支屬乎?奔喪之禮,赴哭輒 備其絰帶,歸於本宮,即反正服。於權宜兼通,庶可知 無大過矣。

宋崔凱云:「斬衰既練,而遭大功之喪,則著大功之冠 及麻。麻謂男子首絰,婦人腰絰也,又易其故既練之 葛以麻,謂男子腰、婦人首也。大功之喪,既葬卒哭,男 子復其練冠,帶周之葛帶,男子首絰,婦人腰絰,皆言 周者,《斬衰》練,男子除首,婦人除腰。今大功之喪既葬, 首、腰皆當有絰,大功既葬之葛絰,則小功之絰也,大」 四寸六分,小不可以居三年之喪,故皆絰,周絰也。

長殤中殤變三年之葛議

宋庾蔚之謂:「《服問》云:『麻之有本者,變三年之葛;既練, 遇麻斷本者於絻絰之次,云『小功不易喪之練冠』。因 說麻之有本,乃能變上服之葛。方云殤長中變三年 之葛、終殤之月算,而反三年之葛、終殤之月,為其無 卒哭之稅。下殤則不當是論周殤之大功。若是大功 之殤,記當明之。周殤最在上,所以不言周耳。鄭元謂』」 周殤長中,已自大功,不復指明殤服之異,不於卒哭 而變上服之葛。又明下殤之麻,雖不斷本,以其幼賤, 亦不能變上服之葛。《間傳》大明斬衰變受之節,因備 列五服麻葛之分,緦小功之麻,不變上服之葛,已自 別見,故此雖連言,而在兼服之例,是以不復曲辯。若 如鄭說,謂大功親之殤者,其如緦小功之絰,麻既斷 本,又與三年之葛,大小殊絕,安得相變耶?

居親喪既殯遭兄弟喪及聞外喪議

魏王肅云:「往哭而退,不待斂也。」《鄭記》問曰:「或言往哭, 或言側室,或言他室,不同何也?又《雜記》云:『三年之喪, 雖功衰不弔。如有服,服其服而往,雖緦必往,亦當服 其服不』?」王瓚答曰:「《檀弓》言往哭,不言輕重,通三年當 往也。《雜記》斬衰言功衰乃服其服而往,則齊衰亦於 功衰乃服其服也。哭他室者為外兄弟,明皆當先哭」 乃行耳,異國則不往也。

吳射慈云:「雖緦必往,親骨肉也;雖鄰不往,疏無親也。」 蜀譙周云:「禮,哭於門內之右,明為變位也。後日之哭,既朝奠,其殯卒事出,改服即位如初,亦三日五哭也。」

晉束晳問曰:「有父母之喪,遭外緦麻喪,往奔不步態?」 答曰:「不得也。若外祖父母喪,非嫡子可往;若姑姊妹 喪,嫡庶皆宜往奔也。」傅純云:「《禮》先重後輕,則輕服臨 之。輕服臨者,新亡新哀以表新情,亦明親親不可無 服。及其還家,復著重者,是輕情輕服已行故也。今新 死者在千里,應服者以官役為限,奔臨無由,乃以重 包之。夫重服自前亡,非關新死,則新死無服也。豈應 服之親,卒為無服,宜制新輕之衰,以當往臨之服。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