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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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亡除既了,則反服先重,自然包之。前後二喪,人情 與服,兩得濟乎?」或難曰:「服以禮為主,禮有往臨之衰, 而無便制之服。如便制輕衰,恐非禮也。」答曰:「禮是經 通之制,而魯築王姬之館於外,《春秋》」以為得禮之變, 明變反合禮者,亦經之所許也。

居親喪除旁親服議

晉賀循云:「雖有父母之喪,皆為周大功之服。祥除,各 服其除喪之服,如常除之節。小功已下則不除,轉輕 也。降而為小功則除之。」殷允有兄子喪,應除兄服,《與 徐邈書》云:「其晨當著吉服,除服,不當竟此日以吉服 接客,當兄舊服見客耶?」又云:「《禮》曰:『服其除服,卒事,反 喪服』。」庾太尉大喪中除妻服白恰,對客終日。今齊服 既同,且下流,益無嫌於變吉服也。竟此一日,然後反 《喪服》耶?

婦人有夫喪而母亡服議

晉羊祖延問曰:「車騎婦先遭車騎喪,斬衰服也;後遭 母喪,齊衰服也。禮為兩制,服有所變易耶?按《曾子問》 曰:『君喪已殯,臣有父母喪,歸家,殷事即往。應依此不 往,服何服?家服何服』?」賀彥先答曰:「禮,女子適人,服夫 三年而降其父母。《傳》曰:『不貳斬』。既不貳斬,則不得捨 其所重,服其所降,有分明矣。國妃有車騎斬衰之服」, 宜以包母齊衰,無兩服之義。唯初奔當有母初喪之 服,以明本親之恩,成服之日,故宜反斬衰之服,此輕 重之義也。又《禮》,君不厭臣,君既殯,又有父母之喪,與 君俱三年,故有歸家之義。而猶云有君喪者不敢私 服,何除之有?以此言之,雖君父兩服,當其兼喪,以君 衰為主,而不以己私服為重也。

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

晉韓康伯問荀訥云:「有人奉其伯後,服制未除,復有 本父喪,當復應還所生兩處作喪位,不若作堊室。今 當服斬,先斬以居堊耶?」答曰:「今身有所後,重服未練, 雖有所生之喪,無所改易。既練,則當服周,布冠幘,首 絰齊衰。先喪既練,已有堊室,唯當服周以居之耳,不 復還本家作喪位。」韓重問:「既為人後,先服重制,豈當 有改?然今要當有時還本家哭臨,并本親赴弔,不設 喪位,情為不安。可於本親兄弟次作堊室,歸來處之 不?」荀重答:「意謂身有所後重服,當不得復於本兄弟 廬次作堊室,歸可設哭位而已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《禮》,齊衰、斬衰之受服,大功變既練之服, 計衰升數,從其麤者。若升數同,則不變,絰帶而已。今 代則不然,應別制本親周服,還本家則著之。時代不 同,不得全依《禮》。今以堊室為對弔之所,故應還本家, 立堊室,在諸弟之下以受弔。設使本家遠,便當於別 室,不得於所後靈前受本親喪之弔。」

有祖喪而父亡服議

宋孟氏問曰:「嗣子今為孟使君持重,光祿喪庭,便無 復主位,於禮云何?」周續之答:「《禮》無曉然之文,然意謂 嗣子宜兼持重正位之喪,豈可闕三年正主耶?」又問 曰:「若嗣子兼持重者,光祿喪次,親有廬耶?」又答曰:「禮 之倚廬在東牆下,蓋是寢苫枕凷之處,非接賓位也。 謂寢息之所,宜在親之殯宮,於光祿喪庭,若賓客饋 奠,凡是有事,然後之喪所,已則還廬次。然今代皆以 廬為接賓之位,位則二處,從禮之變,亦宜兩設耶?」又 問:「葬奠之禮,何先何後?」又答云:「禮,父母之喪偕,其葬 也先輕而後重,其虞也先重而後輕,其葬服斬衰。以 例而推,光祿葬及奠虞皆宜先,於情則祖輕,於尊則 義重。」

祖先亡父後卒而祖母亡服議

後漢劉表及侍中成粲云:「父母亡,在祖後則不為祖 母三年。」吳商駮之曰:「嘗見表所作《喪服》,後定變除為 婦人之服,不踰男子。孫為祖父服周;父亡之後,為祖 母服,而云不得踰祖也。又見成侍中云:『以為已自受 重於祖祖母,服不應三年』。商按:假使子為人後,為本 父服周,而所後者更自有子,己則還家而母後亡,當 可以不得踰父不三年乎?又從祖祖父先亡,已為小 功五月,而己後為從父後,從父又先亡祖母後卒,可 復以己先為祖父小功,今為祖母不踰祖父復服五 月乎?」諸如此比,婦服重於夫甚眾,不可具記,不得踰 夫之說,經傳無據。嫡行庶服,義又不通。粲又云:「已自 受重於父,不受重於祖,今服祖母亦」當周。又《齊衰章》, 「臣為君之父母、祖父母周。」凡臣從君所服而降一等, 臣從服周,則君為三年也。據為國君而有父若祖之 喪者,謂始封君也。其繼體則父與祖並有廢疾不立 者也。有廢疾不立,則君受國於曾祖,不受國於祖也。 不受國於祖,猶服三年。此則經之明例,非從傳記之 說也。其義如此,則凡為後者,皆應三年,何必受重,然 後服斬?

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議

晉雷孝清問曰:「為祖母持重,既葬而母亡,服制云何, 別開門,更立廬,不言稱孤孫,為稱孤子?」范宣曰:「按《禮》 應服後喪之服,承嫡居諸父之上,一身為兩喪之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