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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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證

無緣更別開門立廬,以失居正之意。至祖母練日則

變除,居堊室,事畢,反後喪之服。《禮》無書疏稱孤子孤 孫之文,今代行之,合於人情。稱孤孫,存傳重之目。宜」 俟祖母訖服,然後稱「孤子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若如范說,非為反後喪之服,亦應還毀 堊室,立廬在諸父堊室之上。但二喪共位,廬堊室雜 處,恐非適時之禮。謂宜始有後喪,便別室為廬,兼主 二喪。」

既練為人後服父服議

宋何承天問曰:「婦人夫先亡,無男有女,已出嫁,婦人 亡後未周,宗從之家,乃以兒繼其後。今既更制廬杖, 未知當及亡月一周便練,為取出後日為制服之始。」 荀伯子答曰:「出後晚異於聞喪晚,稅服也。應以亡月 為周,不以出後日為制服之始。假使甲有婦及男女, 甲死,甲兒持重服,已練,甲兒復死,甲弟乙方以子丙」 後甲,丙以為伯持周年服訖,便更制二十五月服。甲 婦女不合先丙除服,何容持三周服耶?難者或疑,若 使甲服將除,而丙始出後,丙便是服斬,旬日而除。意 謂若服將訖,宜待除服方出後耳。不可使甲婦女制 四周服也。何重問:出適之女,周而除心制既過,即吉 之後,而來繼之弟,不為喪始,門庭凶「素,靈筵未毀,舛 錯深淺,豈稱人情?今謂宜待除服,為後是也。今問不 待除者耳,若不服其殘月,便當如知喪晚,特一人未 即吉,二條何者為安?」荀重答曰:「意謂出後未及練者, 宜服其殘月,以亡月為周。若將服竟,出後宜延待服 竟,至於去廬即練,綅縞從輕,此自降殺以漸,所謂送 死有以,復生有節。非」明出後始為喪主也。又謂為人 後者,在練則練,在綅則綅,何疑服旬便除?然謂此語 不通。設使甲死,其婦女持服已再周,甲弟乙持二子 從遠還,始聞喪,以長子丙後甲,丙弟丁為伯父追周 服,丙以出後之故,更綅縞旬日除。所謂深淺舛錯,不 是過也。譬如知喪晚,特一人未即吉,此又所疑也。凡 出後晚異,知喪晚也。既已制本服,今日月已過,無緣 更居再周。若甲之婦女,無事不吉,而來繼之子,門庭 凶素,此婦女無容避此凶居,別卜吉宅。又不可使婦 女歌於內,而繼子哭於外,謂應服其殘月。《司馬操難》: 「為人後者,盡禮於彼,致降於此,所以全受重之道,成 若子之義。豈以真假殊其事,早晚異其制」哉?豈不父 子之名,定於受命之辰;加崇之恩,起於辭親之日。大 義昭然,無厭奪之變,而使情節伸而有餘,歲月屈於 不足,未知輕重,將欲何附?《論》云:甲死,甲兒持服已練。 甲兒死,甲弟乙方以子丙後之,丙無緣為伯。持周服 畢,復更制二十五月。《服難》曰:「丙以甲練後,方來後甲, 彼喪雖殺,我重自始更制遠月,於義何傷?且昔以旁 尊,服不踰齊,今為其子,禮窮於制,事乖義異,深淺殊 絕,豈宜相蒙,共為三年?」若是大功小功之親,本服已 訖,乃為之後,亦可計本服之月,以充再周之限。若無 服之親,今為甲嗣,其義云何?《論》云:「甲婦女無緣持三 周服,又不合先丙除服。」《難》曰:「甲婦女二周終訖,何事 三周吉凶有期,何必顧丙?亦猶自遠之兄,始及袒絻, 居室之弟,久已笙歌,豈得同一論云?或疑甲服垂除, 而丙出後,丙應服斬,旬日而除,意謂延待服除而出 後耳。」難曰:「丙以禮而行,不及甲始喪,蓋由事趣。且夫 堂階絕構,喪位無主,行路悽愴,骨肉悼心。既為置後, 宜及三年之內,情事有寄,豈得持疑以俟吉,視」再周 之徒過哉!《論》曰:「甲死,婦女持服再周,弟乙二子遠還, 以長子丙後甲。丙弟丁為伯父追稅服周,而丙以出 後之故,更居綅縞,旬日而除。」舛錯淺深,不復是過。難 曰:「乙之子丙今來後甲,既不可與弟丁同稅周服,又 不可暫居綅縞,旬日而除,則丙於甲之喪,終闕徵服, 親為甲子,而反不如丁有周月」之制,處之於三年之 地,而絕之於一日之哀。待吉之義,於此為躓。《論》曰:「甲 婦女無緣避此凶居,別卜吉宅,又不可婦女歌於內, 繼子哭於外。」難曰:「甲婦雖復衰麻去身,號咷輟響,然 素服嫠居,與代長戚。夫何圖於吉宅?何務於謳歌?」荀 伯子《答司馬操難》曰:「為人子者,奉亡事存,如所生,不 異盡禮於彼,而致降於此。」答曰:「同所生者,謂出後及 所養耳,不謂垂除而追責使同也。設使所繼者是絕 服之親,而繼父有兄弟喪未周,豈可悉追制伯叔周 服乎?故知及喪則同,已死則異。若本服大功之親,雖 數十載之後,猶追為稅服。至於出後之子,在三年之 外,便不為繼父追服,明既往不可得同也。」難曰:「乙子 丙今來後,甲既不可與其弟丁同稅周服,又不可制 居綅縞,旬日而除。既為甲子,而反不如丁,豈有處三 年之地而絕於一日之哀乎?」答云:「謂丙應先稅周服 畢,然後可出後耳。設使甲死已三十年,乙將丙、丁從 絕域還,始聞甲喪,豈可使丙、丁二子同稅周服,然後 議出後之事乎?若猶使丙居重,甲婦」女平吉已來,或 是朝市改易,豈可方納一孝居喪乎?雖復三十年,而 丁猶稅服,丙不可以反不如丁,得不待稅服畢乎?設 使周公更生,不能違此言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