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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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得寧,則應多少不同。今喪寧心制,既無其條,則是 前朝已自詳定,無服殘月之制。」

庶祖母慈祖母服議

晉劉系之問:「為庶祖母服,《經》無其文,不知為有服不?」 王冀答曰:「庶祖母服,經誠無文,然亦無不服之制。以 情例推之,謂自應服。何以言之?《禮》,妾子父沒,為母伸 三年。子既得伸,孫無由獨屈。假令嫡祖在禮,婦人不 厭,則無復所屈。按《禮》唯有祖母之文,無嫡庶之別,蓋 以明尊尊之義,而人莫敢卑其祖也。《禮記》云:『為慈母 後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』。此謂二妾無子,父 命子為之後,或子或孫,唯其班第,既受命為後,則服 之無嫌。由此言之,妾之無後而託後於人者,猶為之 服,況親之己之孫,而可有不服之義耶?制服為允。」又 劉智《釋疑問》云:「按《喪服小記》,『慈母之父母無服,孫宜 無服慈祖母矣』。又曰:『慈母與妾母不代祭,孫不祭慈 祖母,何服之有』?」智曰:「禮,為親母黨服,為繼母之黨不 服,不妨孫服繼祖母也。禮,孫為祖後如子。所言妾母 不代祭者,據奉之者身終則止耳。豈有妾子先亡,孫 持喪事而終喪便不祭也?」虞喜《通疑》云:「慈母賤,雖服 之如母而明矣。若其父先亡,己養於祖,以祖母之服 服之周可也,不得復傳重三年,同於繼祖母也。」 宋庾蔚之云:「按《喪服傳》釋『慈母如母』,以為妾之無子, 妾子無母,父命以為母子,然後慈母之義全也。」智云: 「有子之妾,有母之子,並乖經傳所說,如母之義,何由 而生?子不違父之命,豈從失禮之命?《小記》云:『慈母之 父母無服』。今子服慈母如母,猶無所從,況可得從父 服慈祖母」乎?且先儒所云「婦人不服慈姑」者,婦從夫 尚猶不服,則子不從明矣。

君父乖離不知死亡服議

魏劉德問田瓊曰:「『失君父終身不得者,其臣子當得 婚不』?瓊答曰:『昔許叔重作《五經異義》,已設此疑。鄭元 駮云:『若終身不除,是絕嗣也。除而成婚,違禮適權也』。 晉博士徐宣瑜云:『君亡宜從《公羊》,窮舟車人履所至 不得者』。按代子即位,鄭元注云:『君父亡,令臣子心喪 終身,深所甚惑』。心喪是也,終身非也。謂從元心喪可』」 也。荀組云:「至父年及壽限,行喪制服,立宗廟,於事為 長。禮無終身之制。」

父母乖離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議

晉蔡謨曰:「甲父為散騎侍郎,在洛,軍覆,奔城皋,病亡, 一子相隨,殯葬如禮。甲先與母弟避地江南,聞喪行 服,三年而除,道險,未得奔墓,而其弟成婚。或謂服可 除,不宜以婚者,謨以為凶哀之制除,則吉樂之事行 矣。且男女之會,禮之所急,故小功卒哭,可以娶妻;三 年之喪,吉祭而復寢。魯文於祥月而納幣,晉文未葬」 喪而納室。《春秋左氏傳》曰:「婦,養姑者也。」又曰:「『娶元妃 以奉粢盛』。由此言娶妻者,所為義大矣,所奉事重矣。 又夫冠者,加己之服耳,非若婚娶有事親奉宗廟、繼 嗣之事,而冠有金石之樂。婚則三日不舉金石之樂, 孰若不舉之戚;加己之事,孰若奉親之重?今譏其婚 而許其冠,斯何義也?不亦乖乎?」又曰:「或疑甲省墓稽 留者,謨以為奔墓者,雖孝子罔極之情,然實無益之 事,非亡身之所也。故《禮》,奔喪不以夜行,避危害也。今 中州喪亂,道路險絕,墳墓毀發,名家人士皆有之,而 無一人致身者,蓋以路險體弱,有危亡之憂,非孝子 之道故也。而曾無譏貢,何至甲獨云不可乎?且甲尋 已致身,非如不赴之」人也;塋兆平安,非如毀發之難 也。又是時甲母篤病,營醫藥而不可違闕侍養,投身 危險,必貽老母憂勤哉!昔鄭有尉止之亂,子西、子產 父死於朝,子西不儆而先赴,見譏於典籍;子產成列 而後出,見善於《春秋》。此經典之明義也。按吳雷思進 參太傅軍事,亡在新汲,為賊焚燒失喪,其子不得奔 迎。《禮》云「久喪不葬,主人不變」者,謂停柩在殯者耳,不 得施於所聞。左丞熊遠啟云:「父母死河北賊中,如襄 國、平陽,可依此制。若王化所被,人跡所及,可往而不 往,非以篤孝道也。」詩人喪馬,猶求之林下,不得漫依 東關。吳平之初,如此例,皆詣東關尋求,唯桓陵不往 求,宋岱不迎母。並加清議。今為其制,且有「准則。」又司 徒李引祖父敏,浮海避公孫度,不知存亡,尋求積年 不得。引父見鄉里與父同年者亡,乃制服。徐景山勸 娶而生引。劉智《釋疑》曰:「遇亂離析,計父母之年,已過 百年,可終卒矣,而不得音問,計同邑里同年者,於其 死日,便制喪服,或以為終身,或不許者,如何?」智答曰: 「父母生死未定,則凶服不」宜在身,繼祀為重。然則言 不宜制服,必繼代祀者,吾以為得之矣。凡服喪而無 哀,容得以不孝議之。處厭降,不得服其親,而哀情至 者,吾得以孝篤稱之。雖虞喜《通疑》云:或以當終身服 喪。如是,曾閔所能僅行,非凡人之所逮也。謂宜三年。 求之不得,乃制服居廬,祥禫而除。孔衍《乖離論》曰:「聖 人制禮,以為經常之教,宜備有其文,以辨彰其義。即 今代父子乖離,不知自處之宜,情至者哀過於有凶, 情薄者習於無別。此人倫大事,禮所宜明。謂莫測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