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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亡,則名不定,名不定不可為制。孝子憂危在心,念至 則然矣。自然之情,必有降殺,故五服之章,以周月為 節,況不聞凶,何得過之?雖終身不知存亡,無緣」更重 於三年之喪也。故聖人不別為其制也。御史中丞劉 隗奏上:「諸軍敗亡,失父母未知吉凶者,不得榮官歡 樂,皆使心喪。有犯,君子廢,小人戮。」

為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服議

《漢石渠禮議》曰:「《經》云『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無 主後者,為大夫命婦者,唯子不報何』?戴聖以為唯子 不報者,言命婦不得降,故以大夫之子為文。唯子不 報者,言猶斷周,不得申其服也。宣帝制曰『為父母周』 是也。」

《吳射慈》云:「士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,無主者,齊衰周。」

東晉征西庾亮府倉曹參軍王群從父姊喪,無主後, 繼子俄而又卒。群以為:「姑姊妹無主後者,反歸服。經 雖不及從,設教必自親始。以經言則宜不降,以記論 例在加服。又與此姊同在他邦,無餘親,情所不忍,准 經不降,不亦可乎?通諮府主及寮寀詳斷。」荀訥曰:「若 從姊夫沒無子,無主後,反服可也。今已立後,殯葬有 主祭,足下制小功之服,方以為後者沒,更與本親之 情。尋其始則喪非無主,論其終則五月之末,繼以大 功之受。於制則情禮已降,於服則非輕重之序。」庾亮 答曰:「存沒禮終,而喪其嗣,此之無後,雖復可哀,然非 復本宗之所知矣。故不得以小功之末,以亡者喪後, 而反服大功也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王群從姊喪亡之初,有繼兒,群已制小 功之服。凡服皆定於始制之日,豈得以葬竟兒亡,方 欲追改其服乎?異於女子為夫所出,申服於父母也。 經文多略,可以類推。舉近親之有服,則疏者之無服。 凡經於五服之內,文有未備,皆於《公子章》《發凡》以明 例,無主後之不降,文不及從,又無《發凡》以明之。是知」 相矜止於周服而已。晉朝喪亂,移都於江南,郡之人 士,同奉天子,何他邦之有乎?

叔母寡姑遣還未嫁而亡服議

晉王景平問:「婦人夫沒無男,其姑愍其少寡,欲令更 出,要其兄迎歸。未有所適而亡伯叔之子,應為服不?」 谷士風議曰:「婦人夫沒無子,有歸宗更出之義。今姑 愍彼無嗣,令還其黨,欲令更出,則衛莊姜遣陳媯之 比也。於兄弟之家者,兄弟宜服周,受姑命而歸宗,夫 之餘親,不應有服。」虞子卿駮曰:「士風所議,婦人夫沒 無子,有歸宗更適之義。昔姜氏以殺嫡立庶,歸齊怨 魯,陳媯以子死君卒,於禮宜歸。此婦非姜氏義絕之 倫,無陳媯應出之事,其姑愍其守寡,欲令更適,此蓋 代俗之常意,非教訓之道也。衛共伯之妻,父母欲奪 而嫁之,誓而不去,就有姑命,未可要謂之必出也。」季 思龍以為「谷氏所據之徵雖失,然所」執之意,未為非 也。婦人之禮,執箕箒養舅姑,供祭祀者也。今歸母氏, 闕此三事,何婦禮之有?姑以宜出而遣,兄以可出而 迎,辭姑從兄,是為欲出之意定也。李彥仲以為姑有 嫁婦之文,故令歸母氏之黨。已絕之理,理自灼然。

寡叔母守志兄迎還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議

《晉有問》曰:「甲叔母乙寡,守節十餘年。其母在兄壬迎 乙還家。丙求婚於壬,壬意許定,已剋吉日,而乙暴亡, 甲應有服不?」裴主簿議:「凡秉節遂志,義不二醮者,固 必杜漸慮始,專於夫家。何得假跡晨昏,以之媒幣?」余 以為丙、壬交幣之辰,則甲乙義絕之日。許參軍駮曰: 「乙喪夫無子,勵操十載,心期同穴,志固金石。雖潛交」 媒幣,而乙不與知。苟聘至之非我,則無愧於幽明矣。 昔宋姬守志,梁寡高行,焚身毀形,焉知丙至之時,乙 無若人之潔?疑必從重,重則宜服,余固以為不應絕 也。

宋庾蔚之云:「甲叔母乙,便是執操之人,直是母欲奪 而嫁之,乃逆責杜漸防微,古賢不足貴也。」許君之言, 當附於理。

已拜時而夫死服議夫父母喪附

晉鄭澄問:「弟女當適武留繇兒。留去年自將兒來拜 時,其兒今卒,不知弟女當奔弔不?若弔著何服?」范甯 答曰:「《禮》,曾子問:『娶女有吉日,而女死如之何』?孔子曰: 『婿齊衰而往弔,既葬而除之。夫死亦如之』。謂斬衰也。 謂既親拜舅,寧當重於吉日耳?」鄭又問:「若拜舅為重 於吉日,應服斬,誠如來告。若拜傍親,復云何?昔荀啟 拜時而卒,庾家女不往弔,不被譏,何也?」再答曰:「三代 殊制,禮有因革,意為娶女,有吉日,理輕於拜舅,復重 於拜餘人。荀氏海內名族,庾則異行之門,想其不奔 弔,必有所據。」又陳仲欣《拜時婦奔喪議》曰:「夫拜時出 於末代,或恐歲有忌而吉日不辰,有此變禮,既無文 於古,及其損益,故當使今之情制,不」失古之義旨,亦 宜以前事之得中者,為後事之元龜。輒尋今人拜時, 婿身發蒙交拜者,往往長迎,而盡婦人之禮。按《記》:「婦 至,婿揖以婦入,共牢而食,夙興沐浴,質明見婦於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