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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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證

姑,則與拜而長迎」,然後婦禮乃備者,而相依准。至於

三月廟見,鄭元云「以舅姑沒者耳。」若以三日擬三月, 施之二親沒則可,若其親尚存,豈容措言?乃以眾人 所行失禮之事,反議許長迎而為非,則是賤於準禮, 而貴於眾失,可得然乎?又《記》云:「娶女有吉日而死,婿 以齊衰而弔,既葬而除。」夫死亦然。又在塗之女,而夫 父母沒,布深衣以赴喪。又《記》云:「女未廟見而死,雖不 祔於王姑而婿不杖;歸葬於女氏,示未成婦。」鄭元云: 「雖不備喪禮,猶為服齊衰。」依準古義,無不赴哀之文。 若苟以今失為是,而以古禮先儒為罪人,則末如之 何?夫拜時雖非古,既女交拜亦敬慎重正,但未見婦 於姑,然夫妻之分定矣。若謂猶非定,則女子可冒絳 紗,使他丈夫發而相見,拜以為婿,輒可委去,子女之 分,固若是乎?夫稱妻者,係夫之言;稱婦者,有舅姑之 辭。凡娶妻誠盡婦禮,所以事其所生,而代中有三日 行敬,或上堂見姑。又設有甲乙,二親不存,娶妻雖已 三日,無可致敬,又未烝嘗,則與拜時未敬舅姑,事殊 而理同。豈聞今人以為非妻乎?由斯而言,迎婦入家, 發蒙交拜,夫妻之禮定;致敬舅姑,為婦之禮畢,以明 婦順耳。情理不相背,故可「推情以言禮。凡人有喪,猶 或悽愴,況已入夫門,而不恤其哀乎!若謂以古禮相 準而合情者,夫家尚中祥,祥日可赴哀,赴哀而情敬 伸矣。」仲欣又書曰:「庾揚州以拜舅姑擬之廟見,同先 配而後祖。」尋陳鍼子之譏鄭忽是不為夫婦誣其祖 矣。鄭云:「配謂同牢食後祭,無其敬神心,故曰誣其祖。 未三月而祭,非禮也。」又《記》曰:「婦人牢食沐浴,俟明乃 見舅姑,以明婦順。」今當思禮傳所以同異,而謬以拜 時為先配後祖,未是尋書之意也。且代人三日先配, 及同牢行婦禮,不以為嫌。又今人拜時,皆未施敬舅 姑誠準,婚已交禮,未及三日故也。設有婚未三日,而 夫有大喪,必盡哀而婦義已成矣。既以拜時準婚未 三月,則是俱已入門,交禮同未致敬舅姑情義,赴哭 之例,不得云異。

郡縣守令遷臨未至而亡新舊吏為服議

魏河南尹丞劉綽問曰:「士孫德祖以樂陵太守被書 遷陳留,已受印綬,發邁迎吏,雖未至,左右已達,未入 境而亡,不知樂陵送故吏當持重乎?」河南尹司馬芝 答曰:「德祖見陳留太守,故樂陵守耳。樂陵吏以舊君 服,復何疑也?」劉綽難云:「雖去樂陵,其義未絕;陳留雖 迎,其恩未加。今使恩未加而服重,恩未絕而服輕乎?」 《禮》,「娶女有吉日而女死,婿齊衰而弔,既葬除之。謂樂 陵宜三年矣。」芝答:「德祖已受帝命,君名已定,乃欲以 已成名之君比未成之婦,何耶?」綽又難陳留之吏,既 未相見,而使三年,是責非時之恩。《禮》云:「『仕而未有祿, 違而君薨,弗為之服』。明服以恩,不以名也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爵位以受命為判。德祖已受陳留之印, 則於樂陵為舊君矣,不俟迎至乃相見也。陳留君吏 之名雖判,而恩實未接,同吉日之婦,於情為安。今吏 為君齊衰以弔。按宛令遷為元城已來在道,元城左 右奉圖錄主簿眾吏在後,未到令死,二縣吏疑所服。」 馬博士以為宛君臣未絕,舊吏不得不服。元城宜弔 服加麻。賈博士以為:「已正名元城,然未入境,可依女 在塗之服,宛當為舊君之服。」或問:「長吏遷在傳舍而 死,彼迎吏未至,此二國吏服,誰當輕重?」孫叔然答曰: 「古者諸侯以國為家。衛出其君於襄牛,不書出奔,以 未出境也。《傳》曰:『猶在境內,則衛君也』。雖出傳舍,固當 以君服之。彼迎吏依娶女有吉日,夫」死,斬衰而弔,既 葬除之。

吏受今君使聞舊君薨服議

晉范甯《答問者》曰:「禮,銜命出使而君薨,在道則反,入 境則遂其事。然則聞舊君之喪,反命而後赴也。」又問 曰:「仕今君之朝,欲奔舊君之喪,而今君不許,可以輒 去乎?」甯答:「事君當不義則爭之,三諫不從,去之可也。 君有戎役之事,王命所制,此禮權也。」

與舊君不通服議

「晉或問云:『君無道而臣見黜放,君薨為服不許』。」猛答 曰:「君無道則當三諫,不從則適他國。若既亡,不越境, 君雖無道,猶責以臣禮。惠帝元康中,趙郡吏蘇宙不 奔弔於郡將中郎關中侯曹臣,移冀州大中正。臣以 元康四年為先定公薨背還濟北穀城,墓宅安厝。太 學博士趙國蘇宙。昔先公臨趙,以宙為功曹,後為察 孝。前臣遭難,宙為鎮東司馬。趙之故吏,有致身敘哀 者,有在職遣奉版者,唯宙名諱不至。宙今典禮學之 官,口誦義言,不可廢在三之義,於宙應見論。貶。博士 蘇宙移國子博士,被符不省,請議。郡將曹公昔臨弊 國,見接有布衣之交,高游盡歡,謂千年可畢,不意後 會逼為功曹,尋被州召,不為公察孝」也。欲深其罪,崇 飾虛名,以惑明時。宙雖不德,數受教於君子,寧有故 將之喪,而忘奔赴之哀?過蒙殊恩,沗佐方岳,銜命守 制,無因致身。《禮》,聞父母喪,不得奔赴為位,斂髮成踊 襲絰,割孝子之心,以終君之命,謂之禮也。往聞喪,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