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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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盡哀,仰則先哲,俯順王度,儀刑古典,不失舊物。若 此為罪,不敢逃刑。聞凶則因發健步書弔嫡孫。健步 迴說,喪已還東阿,留書付其從子綜。宙尋被召為博 士,王事敦我,不皇啟處。如宙凶薄,天討其罪,孤獨無 子,代之哀人也。按《穀梁傳》曰:「周人有喪,魯人有喪。周 人弔,魯人不弔。魯人曰:吾君親之者也,使大夫則不 可。周人喪,魯人不弔。」是其下成康末為久也。

「下」 ,猶去也。言去成、康之時不遠,無媿於不往也。

「禮無臣祭君之文,時俗之所行,非先王之令典也。庶 子不得祭父,臣之祭君也。」求之《禮傳》,無弔祭之文。國 子博士謝衡議云:「大夫去國,其妻、長子為舊君服。《傳》 曰:『妻言與人同,長子言未去也。言去則無服矣』。是違 諸侯之天子不反服,違天子之諸侯亦不反服,以在 外也。今之官長皆自外來,假借一時共相臨尹,去則 在外,體遠事絕,恩輕義疏,至於死亡,隔限遠路或有 難,故不得時往,奔赴之義,無所施也。」博士《周哀議》云: 「『事君之道,資於事父,委質之日,貳乃辟也』。宙受署而 退,義已周矣。諸侯五月而葬,同盟至,所以哀其喪,矜 其孤也。苟能致書唁,弔祭,闕之可也。」河內太守孫兆 議曰:「秦罷侯置守,漢氏因循。郡守喪」官有斬衰,負土 成墳,此可謂竊禮之不中,過猶不及者也。至於奔赴 弔祭故將,非禮典所載,是末代流俗相習,委巷之所 行耳,非聖軌之明式也。今之郡守內史,一時臨宰,轉 移無常,君遷於上,臣易於下,猶都官假合從事耳。又 當故將未殯之前,已任天子肅命之任,王事敦我,密 勿所職。《詩》不云乎?「王事靡盬,不遑將父。」夫繫之情,猶 不得將養父母,而況遠赴弔祭故將乎?其議貶者,可 謂行人失辭,仲尼所以非,子路由爾責於人,終無已 也。元康中,又南陽張觀告太常,稱其父昔為丹陽郡, 有二臣,主簿劉亶、留頌等理罪除名。今觀父亡,居在 郡下,亶等不來臨喪,又不奔葬。凡人有喪,匍匐救之, 況於君臣之義乎?而亶等敢懷讎君之心,公肆夷狄 之行,

按亶頌《告太常自理》云:「近為陳事犯忤,加鞭付獄。」 亶頌默然待放。戮辱放退,君臣道絕,抱罪之人,不敢見靈柩也。

博士馬平議云:「按《禮》,君臣之道,有合離之義。亶等昔 為君所棄,是為義絕。義絕之臣,責其自親於君,已見 放逐,求還親臨喪事。於事則近偽,於禮無此制也。」又 梅陶為章郡太守,孫虛為功曹,虛怏怏不欲。時有蜀 賊偵邏,誤為賊至,陶及虛皆散走。曉知非賊至,悉還。 陶大怒,書佐還曉欲斬之,虛執據不聽。陶後移邑,虛 詣郡自理駮陶七事。戴邈為州都,言依事絕。太尉留 虛為從事中郎,不復與陶相聞。溫縣領校向雄送犧 牛不呈郡,太守吳奮送牛,值天大熱,多渴死。奮召雄 與杖,雄不受。日呈牛亦死。奮下雄獄。後雄為黃門郎, 奮為侍中,同省不相見。武帝敕雄詣奮。王隱議曰:「《禮》 雖云『君不君,臣不可以不臣,當為小』」惡也,三諫不從 則去,不見齒於其君,則不敢立其朝。至如仲子稱:「人 以國士遇我,我以國士報之;人以凡人遇我,我以凡 人報之。」此猶輕於戎首則可逢而避之,至死不往可 也。雄無詔敕,逢避未可非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