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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

 第九十一卷目錄

 喪葬部總論十一

  杜佑通典秀孝為舉將服議 郡縣吏為守令服議 為廢疾子服議 罪惡絕服

  議 師弟子相為服議 朋友相為服議 除心喪議 周喪察舉議 改葬服議 嫡孫有

  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 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 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

 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 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 改葬反虞議 墓毀服議 三年而

  後葬變除議 久喪不葬服議 父母死亡失屍柩服議 婦喪久不葬服議 招魂葬議

  疑墓議 緦不祭議 王侯在喪襲爵議 奪情議

禮儀典第九十一卷

喪葬部總論十一

杜佑通典

《秀孝為舉將服議》

魏景元元年,傅元舉將僕射陳公薨,以諮時賢。光祿 鄭小同云:「宜准禮而以情義斷之,服弔服,加麻可也, 三月除之。」司徒鄭公云:「昔王司徒為諫議大夫,遭舉 將喪,雖有不反服,今不同古,便制齊衰三月。」漢代名 臣皆然。

宋庾蔚之謂:「白衣舉秀孝,既未為吏,故不宜有舊君 之服。尊卑不同,則無正服,弔服加麻可也。今人為守 相刺史又無服,但身蒙舉達,恩深於常,謂宜如鄭小 同弔服加麻為允。今已違適為異,與舊君不通議論, 不奔弔故郡將喪。」

《郡縣吏為守令服議》

《魏令》曰:「官長卒官者,吏皆齊衰,葬訖除之。」

《蜀譙周》云:「大夫受畿內采邑,有家臣,雖又別典鄉遂之事,其下屬皆上相屬,其吏非臣也。秦漢無復采邑之家臣,郡縣吏權假斬衰,代至則除之。」

晉《喪葬令》曰:「長吏卒,官吏皆齊衰,以喪服理事。若代 者至,則除之。」武昌太守徐彥與征西桓溫牋云:「蔡徐 州薨,主簿服斬。王征北薨於京都,王丞相時在喪庭, 徐州主簿以服事諮公,公謂輕重可依。蔡侯時,北中 郎劉公薨於淮陰,州主簿相承持重。至郄。太宰薨,州 主簿改服齊衰。中興以來,江南皆從之。公卿以下至」 邑宰吏,服其君齊衰,則無從服之文。而由來多有從 服者。陶大司馬遭兄子喪,府州主簿從服。時卞光祿 經過,自說為太傅主簿,太傅喪母,己不從服。此是用 《晉令》也。郄太宰遭姊喪,吏服惟疑。郄問譙秀,言不應 從服,諸主簿仍便從服。既服君旁親,則服君,便應重 矣。乃二公之薨,府州主簿服齊衰。

宋庾蔚之謂:「《晉令》云:『代至而除,施之州郡縣員吏,宜 用齊、周之制。禮,代殊事異,理有大斷。今州府之君,既 不久居其位,暫來之吏,不得以為純臣,則齊周之制 不為輕也。君齊矣,豈有從乎?子妻其猶不從,本無義 於旁親,卞光祿所行是也。二公使吏從服,姪姊可謂 恢疏,其乖遠矣』。」

《為廢疾子服議》

晉劉智《釋疑問》曰:「今有狂癡之子,不識菽麥,又能行 步,起止,了無人道,年過二十而死者,或以為禮無廢 疾之降,殺父當正服服之耶?以為殤之不服,為無所 知耶?此疾甚於殤,非禮服所加也。禮之所不及,以其 從例所知故也,不宜服矣。此二者將焉從?」智答曰:「無 服之殤,至愛過於成人,以其於生性自然未成,因斯」 而不服,以漸至於成人,順乎其理者也。至於廢疾,多 感外物而得之,父母養之,或不盡理而使之然。仁人 痛深,不忍不服,故禮不為作降殺,不得同殤例也。王 徽之問劉玢:「《廢疾兄女服記》云:『其夫有廢疾,又無子, 傳重者,舅為之服小功』。又云:『長子有廢疾,降傳重也』。 此二條皆以其廢疾降嫡從庶。」謂如此。雖非嫡長而 有廢疾,既無求婚許嫁禮,且慶弔烝嘗皆不得同之 於人,不知常制服不?劉玢答:若嫡子有廢疾,不得受 祖之重,則服與眾子,同在齊衰。蓋以不堪傳重,故不 加服,非以廢疾而降也。子婦之服,例皆小功,以夫當 受重,則加大功。若夫有廢疾,則居然小功,亦非降也。 《喪服經齊衰章》:「為君」之祖父《傳》曰:「絕服也。」鄭注曰:「為 君有祖之喪者,祖有廢疾不立也。」從服例,降本親一 等,君服斬,故從服周。唯孫不敢降祖。此亦是廢疾不 降之一隅也。

宋庾蔚之以為:「疾病者不愈而亡,彌加其悼,豈有禮 無降文,情無所屈,而自替其服者耶?殤服本階梯,以 至成人,豈可以病者准之?篤其愛者以病,彌可悲矣。 薄其恩者以病,則宜棄矣。病有輕重,參差萬緒,故立 禮者深見其情,杜而不言,無降之禮,略可知矣。嫡不 為後,是其去傳重之加,非降其本服。劉智、劉玢所言」, 近為得禮矣。

《罪惡絕服議》

晉劉智《釋疑問》曰:「昆弟骨肉以罪惡徒流死者,諸侯 有服不?」智答曰:「凡以罪惡徒流者,絕之。國君於兄弟 有罪者,亦絕也。舊說,諸侯於兄弟有弔服,服衰絰。此 不服,則無衰絰,素服而已,不弔臨其喪也。諸侯之身, 體先君,奉祭祀,是以不得盡其情於所絕耳。然則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