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19

維基文庫,自由的圖書館
此页尚未校对

為父後者,則服之矣。」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乞絕從 弟儀曹郎𥄦《喪服表》曰:「𥄦受性凶頑,往因品署未了, 怨恨親親,言語悖逆,讎絕骨肉。其兄司空秀二息從 纂、昶以下薨亡,𥄦皆不制服發哀。昔二叔放流,鄭、段 不弟,皆經典所絕,𥄦應見流徙,未及表聞之。頃𥄦憂 恚荒越,遂成狂病,前即檻閉,今以喪亡,罪匿彰聞,穢 辱宗冑。𥄦見周親以下,皆宜絕服,葬不列墓次,請處 斷。」戶曹屬韓壽議云:「祗表稱『二叔放流,鄭、段不弟,大 義滅親,至公之道。然猶作《䲭鴞》之詩。成王封其子胡 於蔡,明王篤愛,親親無已之意也。今𥄦真由病喪神, 故有悖言,非管、蔡、鄭、段之元惡,而祗等心棄,引致不 加痛傷,於禮不喪,於情不安』。」東閤祭酒李彝議:「昔公 孫敖為亂而亡,襄仲猶帥兄弟而哭。不廢親愛,《春秋》 所善也。𥄦狂疾積年,亡歿之後,追論往意,絕不為服, 竊所未安。」主簿劉維議以為:「先王制禮,因情而興。五 服之義,以恩為主。是以明親親之分,正恩紀屬。恩崇 則制重,意殺則禮降。昔周公誅管、蔡、鄭伯克、叔段,皆 正以王法,絕不為親。𥄦兇頑悖戾,背義忘親,存無歡 接之恩,絕無禮服之制,循名責實,不服當矣。宜如祗 所上。」記室督田岳議以為:「五服之制,本乎親屬,故賢 不加崇,愚不降禮。昔公孫敖既納襄仲之妻,又以幣 奔莒,至其卒也,仲欲勿哭。《傳》曰:『喪親之終也』。情雖不 同,無絕其愛,親親之道也。叛君為逆,納弟妻為亂,亂 逆之罪,猶不廢喪,故嗣子啟明,而唐堯不」絕,象之傲 佷,有虞加矜。周公戮弟,義先王室。鄭伯滅段,《傳》不全 與。議者稱此,皆非所據。又諸侯絕周,公族為戮,然猶 私喪之也。私喪猶言心喪「喪禮大制,動為典式,與其必疑,寧 居於重!」學官令徐亶議云:「昔閼伯、實沈,親尋干戈,而 遷於商、夏;朱象頑傲,凶國害家。然唐無絕姓之文,虞 有封鼻之厚,斯以重天性,篤所承也。周公刑叔,罪在 黨協祿父,欲周之亡,蓋為王室耳,非以流言毀公為 戮也。召公猶懼天下未解,特使兄弟之義薄,乃作《棠 棣》之詩,以示恩親」也。𥄦以凶愚命卒,骨肉所哀。夫行 過乎仁,喪過乎哀,未宜絕也。

宋庾蔚之謂:「夫聖人設教,莫不敦風尚俗,睦親糾宗 者也。每抑其侈薄之路,深仁悌之誨。公族有罪,素服 不舉,恩無絕也。若凶悖陷害,則應臨事議其罪,豈但 不服而已。裴𥄦以狂病致卒,無罪可論,田岳之議,足 為允也。」

《師弟子相為服議》

魏王肅曰:「《禮》,師弟子無服以弔服,加麻臨之,哭之於 寢。」

蜀譙周曰:「為師,如本有服,降而無服者。其為師少長所成就者,雖服除,心喪皆三年。」 曹弁敏問曰:「弔服加麻者,幾時而除?」 鄭稱答曰:「凡弔服加麻者,三月除之。師、朋友、嫂叔、族姑、姊妹嫁者,皆弔服加麻者。為師出入常絰,出則變服。」

晉賀循謂:「如朋友之禮,異者雖出行猶絰,所以尊師 也。按《禮記》:『夫子之喪,門人疑所服』。子貢曰:『昔夫子喪 顏回,若喪子而無服。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』。於是 門人廬於墓所,心喪三年。蓋師徒之恩重也。無服者, 謂無正喪之服也。孔子之喪,二三子皆絰而出。注曰: 『為師也』。然則凡弔服加麻者,出則變服矣。」新禮:「弟子」 為師齊衰三月。摯虞駮曰:「仲尼聖師,止弔服加麻,心 喪三年。淺教之師,蹔學之徒,不可皆為之服。或有廢 興,悔吝生焉。宜定新禮,無服如舊。」范甯問曰:「《奔喪禮》, 師哭於廟門外。孔子曰:『師,吾哭之寢』。何邪?」徐邈答曰: 「蓋殷周禮異也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今受業於先生者,皆不執弟子之禮。唯 師氏之官,王命所置。故諸王之敬師,國子生之服祭 酒,猶粗依古禮,弔服加麻,既葬除之,但不心喪三年 耳。」

《朋友相為服議》

《周制》《檀弓》云:曾子曰:「朋友之墓。有宿草而不哭焉。」 又曰:「朋友。吾哭寢門之外。」

漢戴德云:「以朋友有同道之恩,加麻三月。」

魏劉德議問曰:「《小記》云:『朋友虞祔而已』。此謂主幼而 為虞祔也。若都無主族,神不歆非類,當為虞祔不?」田 瓊答云:「虞,安神也。祔以死者祔於祖也。既朋友恩舊 歡愛,固當安之祔之,然後義備也。但後日不常祭之 耳。」又問:「『朋友死,無所歸於我殯若此者,當迎彼還己 館,皆當停柩於何所』?答曰:『朋友無所歸,故呼而殯之』」, 不謂已殯迎之也。「於己館而殯之」者,殯之而已,不于 西階也。

晉曹述初問:「有仁人義士,矜幼攜養積年,為之制服, 當無疑邪?」徐邈答曰:「禮緣情耳,同爨緦,又朋友麻」

《除心喪議》

晉蔡眇之問《徐野人》云:「從弟心喪,當除此月,不知猶 應設祭者,為應施床為地席耶?其大兄昔在西,知喪 晚,心制乃應除臘月。其妹先除,不知便可著綵衣不?」 徐答曰:「禫者,喪事之極也,故於此日設祭而告終。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