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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爾之後,沈哀在心,故謂之心喪。外無節文,故服祭並 闕也。晦日唯哭以寫哀而已。既各盡其服,從禮而除 矣。著綵衣,無所疑。」

《周喪察舉議》

晉武帝太始中,楊旌有伯母服未除而應孝廉舉。天 水中正姜鋌言:「太常楊旌遭伯母之喪幾時而被孝 廉舉,又已葬未及為人後不?」按旌以去六年二月遭 伯母喪,其年十一月葬,十二月應舉,不為人後。鄉閭 之論,以孝廉四科,德行高妙,清白冠首,必不謂在哀 之人,禮之所責也。博士祭酒劉喜議:「《禮,周》之喪,卒哭 而從政,進貢達士,為政之務也。此敬君之命,為下之 順,禮因殺而順君命可也。今旌十二月被舉過,既葬 之後,因情哀殺而順君命,三年之喪,則終其服。周之 喪一月而已,明情有輕重也。」又按律令,無以喪廢舉 之限。博士爰幹議:「按《禮》,周喪之未可以弔人也,君子 之仕,行其義也。今以喪在四科之一,雖無善稱,亦應 無咎。」博士韓光議:「孝廉清白,剋讓為德。旌本周喪之 戚,猥當貢舉,不能辭退。詩人有言,受爵不讓,旌應貶 矣。」《毗陵內史論江南貢舉事》:江表初附,未與華夏同, 貢士之宜,與中國法異。前舉孝廉不避喪,孝亦受行 不辭以為宜。訪問餘郡,多有此比。按天水太守王孔 碩舉楊少仲為孝廉,「有周之喪而行,甚致清議。今欲 從舊,則中夏所禁;欲不舉,則方士所闕。闇塞意淺,甚 以為疑。」震議曰:本論無姓孝舉,古之名貢,尋名責實,模格 宜高。夫以宜高之姿,必以邁俗為稱,動擬清流,行顧 禮典。況齊衰之喪,身有伯叔之痛,腰麻貫絰,對而不 言,不處大夫之位,不統邑宰之官,時無盟戰,代無寇 戎,不受聘使之命,不率師旅之役,喪禮宜備,哀情宜 畢。古者周喪「過三月而從政」,謂若今之職司有公除 也。公除之制,蓋由近者多事在官,不復從禮,權宜之 事耳。今當舉者,咸出布衣,或在吏次。且貢選之道,在 不拘之地;推讓之宜,得順其心。官無推讓之刑,法無 必行之制,平日且猶遜讓,況周年之憂乎?若從公除, 則非正官之例也。若從高貢之舉,於情為慢喪,於舉 為昧榮,考之於禮,義則未聞。今戎車未息,禮制與古 不同。「今諸王官司徒吏未嘗在職者,其高足成有一 舉便登黃、散,其次中尚書郎被召,有周喪,止假一月 耳,何至孝廉獨不可乎?為孝廉之舉,美於黃、散耶?如 所論,以責孝廉之舉,則至朝臣復何以恕之?宜依據 《經禮》,分別州國之吏,與散官不同。」又議曰:「震以王官、 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貢,而後升在王廷」,冊名委質, 列為帝臣,選任唯命,義不得辭,故遭周喪,得從公奪 之制。周則迫命俯就,至於州郡之吏,未與王官同體。 其舉也,以孝順為名,以廉讓為務,在不制之限,於時 可得固讓,於宜可得不行,況兼周喪,焉可許乎?據情 責實,於義不通。苟居容退之地,雖小必讓;苟在不嫌 之域,雖大不辭。是黃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。故孝在 得申之位,動則見恕。是以州國之與王官,不同之理, 在乎此矣。若乃權時制宜,越常從變,則孝非特命之 徵,舉非應務之首,慶代無縱橫之務,校《禮》則不睹其 事,唯宜折之以理,從其優者也。

《改葬服議》

漢戴德云:「制緦麻具而葬,葬而除。謂子為父,妻妾為 夫,臣為君,孫為祖後也。無遣奠之禮,其餘親皆弔服。」

陳鑠問趙商云:「親見屍柩,不可吉服,既虞可除,何為乎三月?」 商答曰:「《經》云:『改葬,緦三月而除。三月一時,無佗變易。今既緦,無因便除,故待三月除,以順緦之數』。」

魏王肅云:「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,問服於子思。子思 曰:『禮,父母改葬,緦而除。不忍無服送至親也』。肅又云: 『本有三年之服者,道有遠近,或有艱故,既葬而除,不 待有三月之服也。非父母無服,無服則弔服加麻』。」

吳徐整問《射慈》云:「改葬緦,其奠如大斂,從廟之廟,從墓之墓,禮宜同也。又此大斂謂如始死之大斂耶?從廟悉謂何廟?牲物何用?」 慈答:「奠如大斂奠,士大斂特豚,從禰廟之祖廟,從故墓之新墓,皆用特豚。大夫以上,其禮亡。以此推之,大夫奠用特豚,天子太牢,諸侯少牢。」

晉袁准《正論》云:「喪無再服,然哀甚,不可無服。若終月 數,是再服也,道遠則過之可也,道近旬月可也。或問 何親服緦,大功以上可也。」

東晉賀循答傅純云:「鄭元云:三月者,以親睹尸柩,故 三月以敘其餘懷。但遲速不可限,故不在《三月章》也。 王氏虞畢而除,且無正文,鄭得從重,故《要記》從之。」殷 仲堪問范甯曰:「從兄道林營遷改事,先儒並不疑。緦 服代所多用,且當依行。至於釋除,王鄭不同,何者為 允?」甯答曰:「改葬者非常,故不在五服之章。葬遲者,自 當以畢事為斷,亦猶久喪服踰三年。」又云:「父喪未葬, 主喪者不除。」當其為主,五服皆然。苟有事故,葬必踰 期,此非常之通服也。成帝咸和四年,太尉庾亮改葬, 服齊衰。咸康三年,司空何充改葬亦然。蔡謨以為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