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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葬斬衰。禮言緦者,謂緦親以上皆反服也。范汪《與江 惇書》曰:「孝子重睹靈櫬,哀心慟踊,何」以緦服?臨至親 之喪,三月而除,此乃《儀禮》數字,了無首尾。今人有疑 孫放改葬其祖,放開壙服斬衰,一門反服,從行者待 柩至,以衰絰迎於郊,二月事畢,放父四月晦除,放兄 弟三月晦除,此皆反服。

孟陋《難放》曰:「未嘗有斬服旬月而除者。」 放答曰:「《禮》亦有積年而無變,久喪是也;或再以表哀,親屬臨壙是也;或旬月而除,訖葬即吉是也;或服重而月促,齊衰三月是也。」

何琦云:「皇祖恩遠,猶不敢以輕服服之,況以緦臨父 母之葬乎?若傳重之孫,改葬其父,則為二斬,於禮亦 違。順鄭元三月之義,則進退有疑;從王肅虞除之文, 則就吉倉卒從蔡謨,則關於二斬。且《喪服》齊衰三月 之例,而緦無異條也。」王濛曰:「改葬緦,奪之以斬可也。 今若極重制於旬日,同至痛於始哀,而就吉不漸,於 禮有疑。」于濟答曰:「蔡謨云:『《傳》云:『不以兄弟之服服至 尊者』,乃始喪正服耳』。且斬衰之末,便自縞冠麻衣,乃 輕於緦麻,然猶以服至尊矣。」范宣曰:「斬衰既葬,則布 同於齊衰,既練則同大功。大祥之後,略如緦服,禮之 次序也。安得反服始服,不從其變?又改葬緦麻三月 者,非也,直訖葬為斷矣。若改葬不過」一旬,安可便脫 乎?《禮》云「一時」,時踰思變,故取節焉。若道遠艱故,不得 時畢,則猶《禮》云「久喪不葬」,主喪者不除,可待葬訖而 除。

宋庾蔚之謂:「改葬所以緦而不重者,當以送亡有已, 復生有節者,用始亡之服,則是死其親,故制緦以示 變吉。既有其服,若旬月而葬,則當如鄭元說,卒緦之 限三月而葬。若葬過三月者,須葬畢釋服,服為葬設 故也。」

《嫡孫有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》

晉段疑問:「嫡孫居父喪,未練而改葬,祖當何服?又出 養子居所生父喪,齊衰改葬當何服?」荀訥云:「《禮》,父母 喪偕葬,先輕後重,謂當以重服而葬也。若服重可以 臨葬,則為人後者亦當著齊衰耳。禮無的文,此意決 耳。」步熊問:「改葬但言臣子、妻為君父夫三者,而孫為 祖後,亦宜緦,不?審受重於祖,父亡後祖墓崩,不知云」 何。許猛云:「按《經》文以謂諸有三年者皆當緦。如注意 舉此者,明唯斬者爾。今父卒,孫為祖後而葬祖,雖不 受重於祖,據為主,雖不為祖斬,亦制緦以葬也。」

《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》

魏荀俁云:「有小功喪服,改葬父母,服以重包輕,宜便 服小功。」王肅以為宜服改葬緦,卒事反故服。

晉蔡謨《答或問》:「改葬服緦,今甲當遷葬,而先有兄喪 在殯,為當何服?」謨答:「亦應服緦。《禮》,三年之喪,既練,而 遭緦麻之喪,則服其服,往哭之。凡喪相易,皆以重易 輕,至於此事,則以輕易重。所以然者,臨其喪故也。卑 者猶然,況至尊乎?謂甲臨葬,應改服緦麻。」

《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》

晉庾龢問:「女子適人,今改葬,兒既服緦,女子當有服 不?」王翼答云:「《喪禮》改葬緦,鄭氏以為臣子妻。以例推 之,女子雖降父母,即亦子也。今男女皆緦,於義自通。」

《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》

晉胡濟《改葬前母服議》云:「今禮無其章,不復特為之 法,故取繼母服。准事目下,得申孝養之情。推此所奉, 前繼一也。以為前母改葬,宜從眾子之制。」又劉鎮之 問:父尚在,母出嫁亡,今改葬應有服不?徐廣答云:「改 葬服緦,唯施極重。此既出嫁,未聞兒有服之文。然緣 情立禮,令制服奉臨,就從重之義,合即心之理,亦當」 無疑於「不允」也。

《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》

晉王澹王沈與其叔征南將軍親。《書》曰:「亡母少修婦 道事慈姑二十餘年不幸久寢篤疾會東郡君。」東郡君沈 父初到官而李夫人亡。李夫人沈祖母是時,亡母所苦困劇, 不任臨喪。東郡君自痛遠,不得嘗藥,而婦宜親侍疾, 而不得臨終。手書責遣,載病大歸,遂至殞亡。東郡君 後深悼恨之。「慈妣存無過行,沒荷出名。《春秋》之義,原 心定罪。乞迎亡母神柩,改葬墓田,上當先姑慈愛之 恩,次釋先君既往之恨,下蠲亡靈無負之恥。」博士薛 諝議以為:「《春秋》原心定罪,仲尼」稱「父有諍子。」然則論 罪不可以不原心,為子不可以不義諍。來書云:「尊親 以不幸遘疾,不任理喪。」《禮》疾則飲酒食肉,蓋急於性 命而權正禮也。夫厚養忘哀,禮之所許,況尊親嬰沈 篤疾,而被七出之罰乎?向使曩時,家有壯子,明證本 末,直道而爭,豈令慈母以非罪受不義哉?考諸典禮, 稽之原情,其昭「告先靈,還安兆域,使嚴父無違理之 舉,慈母雪沒代之恥,不亦可乎!」沈重與叔昶書述薛 議,其叔答許之。沈《祭先考東郡君文》云:「孝子沈敢昭 告烈考東郡君:沈亡母郭氏,恪勤婦道,齊孝之節,克 順於先姑,天降氛氣。鴈門太夫人遘疾歷旬,郭時又 遇篤疾,弗獲嘗禱。夫人不幸,遂至殞沒。烈考卒承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