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22

維基文庫,自由的圖書館
此页尚未校对
考證

變,憂慟荒迷,未詳聽察。謂郭供養有闕,遂載病大歸,

尋便殞亡,烈考深用悼恨。澹及沈,仰惟烈考舊心,鑒 亡妣素行不迎之議,考禮度哀,未及施行。澹不幸夭 沒,沈敢述澹意,謀之通儒,咨之邦族,咸以為亡妣宜 時改葬,沈轉受命於征南君。謂叔王昶謹詣鄴迎郭靈柩, 以某月某日安厝,庶順烈考之舊心,全祖親之慈愛 者也。

《改葬反虞議》

晉尚書下問改葬應虞與不。按王肅《喪服記》云:「改葬 緦,既虞而除之。」傅純難曰:「夫葬以藏形,廟以安神。改 葬之神,在廟久矣,安得退之於寢而虞之乎?若虞之 於寢,則當復還祔於廟,不得但虞而已。」國子祭酒荀 訥以為:「虞,安神之祭。神已在廟,改葬不應復虞,虞則 有主。」訥謂純言為當。韓虯問賀循曰:「按傅純曰:『問鄭 氏改葬三月,又譏王氏以既虞為節,云改葬之神在 廟久矣,不應復虞。見府君所答,唯云宜三月,謂王氏 為短,鄭為長,而不答應虞之義,此為應虞不也』?」循答 曰:「凡移葬者必先設祭,告墓而開塚,從墓至墓皆設 奠,如將葬朝廟之禮,意亦有疑。既設奠於墓所以終 其事必爾者,雖非正虞,亦似虞之一」隅也,但不得如 常虞,還祭殯宮耳,故不甚非。王氏但不許其便除。然 禮無正文,是以不明言也。殷仲堪問范甯曰:「荀訥議 太后改葬,既據言不虞,朝廷所用。《賀要記》云『三月便 止』,何也?」甯答曰:「賀無此文,或好事者為之耶?」不見馬 鄭賀范說「改葬有虞,神已在廟,虞何為哉?」

吳射慈《答徐整問》:「改葬,《虞》曰不在殯宮,又不為位,何反虞之有?」

宋庾蔚之謂:「神已在廟,無所復虞。但先祭而開墓,將 定而奠,事畢而祭靈,遂毀靈座。若棺毀更斂,則宜有 大斂之奠。若移喪遠葬,又有祖奠、遣奠也。」

《墓毀服議》

或問曰:「曾祖墓、從祖墓毀發,哭制云何?」范宣曰:「《禮》不 見在遠,直聞墓發,制唯經見改葬緦。此施臣子妻,是 承嫡者,當依此禮。非嫡有降,但三日哭,從祖一日哭 可也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人子之情無可輟,聖人以禮斷之,故改 葬所服,不過於緦,緦,服雖輕而用情甚重。意謂聞其 親屍柩毀露,及更葬便應制服奔往,縱已修復,亦應 臨赴。苟途路阻礙,猶宜制服,緦依三月而除,豈可以 不及葬事,便晏然不服乎!」

《三年而後葬變除議》

晉杜元凱云:「自天子諸侯以下,若赴時速葬,則赴虞, 至於平坐,必須其哀殺也。若過時不葬,則以麻終喪 而除。至葬復修服。既祔,明一月練而祭,又明一月大 祥而祭。必再祭者,象本當再歲故也。若二十五月而 葬,則便祥除,不復練也。」束晳問步熊曰:「『三年喪不葬, 五年後復葬,當練不』?熊答曰:『《禮》云『練祥之間必異月』』。」 與此同也。袁准《正論》曰:「先儒以為再祭,小祥大祥也。 而喪者已祥則除,大祥不應服禫。且虞在既葬,不在 日月,禫在喪中,不在早晚,故宜禫不宜祥。」虞喜《釋疑》 曰:「若如鄭意,既祔明月練而祭,又明月祥,此則葬至 祥合為三月,適足為一時,何得言不同時而除?練祥 皆周之正數,再祭當為練祥,不得闕而用禫。又按袁 准云:『有練無祥。失之矣。鄭元言練祥是也』。」余謂喪服 既終,葬已踰月,然猶再祭者,存其大制耳。此二祭蓋 同日而異時。時謂日也,非三月之時。《禮》亦有一日再 祭。《檀弓》云:「是日也,以吉祭易喪祭。」王薈問范甯曰:「人 有父在遭母喪,十七月乃葬,便當頓除,更復練祥耶?」 答曰:「三年而後葬者,必再祭。練、祥之祭也。主喪不除, 未葬不變也。十七月。既祥即除服,不禫可知也。」 宋庾蔚之《問答》曰:「有葬在小祥之月,此月復有虞祔 之禮,便用晦祥,於理為速。此與久喪復異,取後月祥 練,於情允不?」答曰:「三年後葬,祥不在葬月耳。今未為 絕久祥,理取後月也。」又問曰:「葬與練祥三事各月,猶 未足申漸」殺之情,況乃練祥三變,而可共在一月耶? 虞喜之言,不近人情。盧、鄭、王皆以此不同時日,良有 由也。言各有當,亦不嫌同辭。春夏秋冬既各為一時, 一日有十二時,然十二月何為不得各為一時之言 也?

《久喪不葬服議》

漢石渠《禮議》:「『『蕭太傅云:『以麻終月數者,以其未葬,除 無文節,故不變其服為稍輕也。已除喪服未葬者,皆 至葬反服。庶人為國君亦如之』。宣帝制曰:『會葬服喪 衣』是也』。或問蕭太傅:『久而不葬,唯主喪者不除』。今則 或十年不葬,主喪者除不』?答云:『所謂主喪者,獨謂子 耳,雖過期不葬,於義不可以除』。」《鄭志》:「趙商問主喪者 不除,且以今言之,人去邦族,假葬異國,禮不大備,要 亦有反舊土之意,三年闋矣,可得除不?明為改葬緦 之例乎?為久不葬也?或云葬者送亡之終,假葬法。後 代巧偽,反可以難禮乎?」

晉陳氏問劉世明曰:「『『其餘以麻終月數者』,注云:『謂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