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1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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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,將宜除耶?」雷次宗曰:「不言三年而云主喪,是不必 唯施子孫也。吉凶異道,不得相干。殯柩尚在,豈可弁 冕臨奠?夫主妻喪,以本重故也,謂不宜除。」庾蔚之曰: 「《喪服小記》云:『為兄弟既除喪,及葬,反服其服』。此是至 葬反服之明文,未解漢宣帝何故復為祥制?《集禮》論 者不記至葬反服之禮,而載諸變除以明之,可謂棄 本逐末。《雜記》云:『姑姊妹之夫死,而夫黨無兄弟,使夫 之族人主喪。妻之黨雖親,不為主。夫』」若無族,則東西 家;若又無,則里尹主之。《喪大記》云:「喪有無後,無無主。」 此皆謂喪事之主也。《服問》云:「君所主夫人妻,太子嫡 婦。」此謂君雖尊,統一家,但為嫡者主喪耳。而《小記》又 云:「久喪不葬者不除」,是居周功之喪也。若女子適人 及男子為人後者,皆隨其服而釋除,緣其出有所屈 故也。素服心喪,以至過葬。但今世輕於下流之喪,妻 猶去其杖禫,不容復有未葬不除也。議者疑不得以 下流之未葬,以廢祖禰之烝嘗,且未葬亦可十年五 歲。嘗試言之,夫子許貧者便葬而無槨,是明亡者急 於送往,不容甚久可知。若事遲過於服限,亦不得停 殯在宮,而響樂在廟,既吉凶不可以相干,亦在心所 不忍也。

《招魂葬議》

蜀譙周《論》或曰:「有人死而亡其屍者,為招魂葬,何如?」 曰:「夫葬所以藏屍柩也,若魂氣則無不之,焉,得與藏諸。」

宋庾蔚之《論》:「『葬以藏形,廟以饗神,季子所云魂氣無 不之』,寧可得招而葬乎。」

《疑墓議》

魏王肅《聖證論》曰:孔子少孤,不知其墓。肅解曰:「聖人 而不知其父死之與生,生不求養,死不奉祭,斯不然 矣。」

晉賀循論以為防是舊墓也。夫子葬,又新其墳,故謂 之修,非墓崩後之言也。墳新雨甚故頹毀,頹毀故悵 怛不應耳。所以言不修墓者,言由已修之,故倒毀也。 又蔡謨論曰:「學者疑此久矣。」王氏又以為不然。謨以 為聖人雖鑒照,至於訓世言行,皆不聖之事也。故咨 四岳,訪箕子,考蓍龜,每事問,皆其類也。不知墓者,謂 「兆域之間耳。防墓崩者,謂墳土耳。言古不修墓者,謂 本不崩,無所修,非崩而不修也。今崩而後修,故譏焉。 此自譏崩,非譏修也。夫子言此者,稱古以責躬也。」又 《范宣禮二墓論》曰:「《史記》及孔安國說,皆為實錄,未生 之前,不可以逆責夫子也。既長謁墓,固以識其外矣。 但母不告其內,義無強請,然祔葬宜」詳,是以問焉。《記》 但言「不知其墓」,非都不知也。所以不應者,欲言非禮, 則弟子有忘敬之情;欲言是禮,則墓不須防而固。然 言及宅兆,是以流涕耳。防亦防虞,此豈地名,猶《傳》言 文公之入也。「無衛」,非無康叔之國也。

齊張融評:孔子既得合葬於防,言既得,明未葬時未 知墓處也。雖仲由之言,亦孔子不知其墓。若徵在見 娉,則當言墓以告孔子,何得不知其墓?

《緦不祭議》

晉荊州刺史殷仲堪問:「《禮》文如是,此指釋有緦麻服 而猶得祭者也,當不普言新喪之親於所祭者耶?」別 駕庾叡、功曹滕。主簿劉恬答:「尋《禮》文,當是指明有 緦服可以祭耳,不以新喪之親,於所祭者有服為疑。 今世中傳重者,而有從祖小功之服,服既除,恐不得 以二祖服近而不祭也。」

宋庾蔚之謂:「殷庾《釋文》句甚允,但未統立言大意,《記》 所明重。其已與神交而不終外喪,尸殯不在此,可得 少申其事。故大夫之祭,鼎俎既陳,籩豆既設,內喪小 功緦麻,外喪齊衰以下行特為已與神交,故隨輕重, 各有所行。又云:『士之所以異緦不祭者,如大夫有小 功緦麻皆廢,故鄭云『然則士不得成禮者十一也』。又』」 云「於所死者無服則祭」者,言所異於未與神交時有 此,則外內之喪通廢,士卑故也。言有始末,義統有本, 尋《禮》者多斷取義,不辯已與神交之異,故申之云。

《王侯在喪襲爵議》

魏尚書奏:「以故漢獻帝嫡孫杜氏鄉侯劉康襲爵,假 授使者,拜授康素服。」秦靜議:「按《周禮》,天子公卿諸侯 吉服,皆元冕朱裏,元衣纁裳。有喪凶則變之,麻冕黼 裳,邦君麻冕蟻裳。云麻冕者,則素冕麻不加采色,又 變其裳,亦非純吉,亦不純凶。漢氏承秦,改六冕之制, 以元冠絳衣一服而已。有喪凶之事,則變吉服,以從」 簡易。故諸王薨,遣使者拜嗣子為王,則元冠衰絰,服 素以承詔命,事訖,然後反喪服。考之前典,則差《周書》, 論之漢室,則合常制。王肅議:尊者臨卑,不制衰麻,故 為之素服。今康據三年喪,在衰絰之中,若因喪以命 之,則無復素服;若以尊崇王命,則吉服以拜受。按《尚 書》,康王受策命,吉服而受之。事畢,又「以吉服出應門 內,以命諸侯。皆出,然後王釋冕服。故臣以為諸侯受 天子之命,宜以吉服。又《禮》,處三年之喪,而當除父兄 之喪服。除服卒事,然後反喪服,則受天子命者亦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