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24

維基文庫,自由的圖書館
此页尚未校对

士踰月,外姻至。孔子曰:「葬於北方北首」,三代之達禮也,之幽之故也。渴,喻急也。乙未,葬齊孝公是也。疏:僖二十七年六月,「庚寅,齊侯昭卒」,「八月,乙未,葬齊孝公」是也。而言渴葬者,謂更無他事,但孜孜於葬,故不待五月矣。

「不及時而不日」,慢葬也。

慢薄不能以禮葬也。八月「葬蔡宣公」是也。下八年「夏,六月,己亥,蔡侯考父卒。」慢薄不依禮,故不待五月也。

「過時而日」,隱之也。

隱,痛也。痛賢君不得以時葬。「丁亥葬齊桓公」是也。《僖十七年》冬十二月「乙亥,齊侯小白卒」;《十八年》「秋八月丁亥,葬齊桓公」是也。

過時而不日,謂之「不能葬也。」

解緩不能以時葬,夏四月,「葬衛桓公」是也。即下四年二月,「戊申,衛州吁弒其君完」,至五年夏四月,「葬衛桓公」是也。

「當時而不日」,正也;

六月,「葬陳惠公」是也。定四年二月「癸巳,陳侯吳卒。」「六月,葬陳惠公」是也。

「當時,而日危不得葬也。此當時,何危爾?」宣公謂繆公 曰:「以吾愛與夷,則不若愛女;以為社稷宗廟主,則與 夷不若女,盍終為君矣。」宣公死,繆公立。繆公逐其二 子。莊公馮與左師勃曰:「爾為吾子,生毋相見,死毋相 哭。」與夷復曰:「先君之所為不與臣國而納國乎君者, 以君可以為社稷宗廟主也。今君逐君之二子,而將 致國乎與夷,此非先君之意也。且使子而可逐,則先 君其逐臣矣。」繆公曰:「先君之不爾,逐可知矣。吾立乎! 此,攝也,終致國乎與夷。」莊公馮弒與夷。

「馮與督共弒殤公」,在桓二年。危之於此者,死乃反國,非至賢之君,不能不爭也。「至賢之君」,謂受國者,正以與夷不賢,故終見篡矣。

「故君子大居正。」宋之禍,宣公為之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日葬,故也,危不得葬也。」

「天子七月而葬,諸侯五月而葬,大夫三月而葬。《傳》例曰:『諸侯時葬,正也;月葬,故也。日者,憂危最甚,不得備禮葬也』。他皆倣此。」徐邈曰:「文元年傳曰:『葬曰會』。言有天子諸侯之使共赴會葬事,故凡書葬皆據我而言葬。彼所以不稱宋葬繆公,而言葬宋繆公者,弔會之事,賵襚之命,此常事,無所書,故但記卒記葬。錄魯恩」義之所及,則哀其喪而恤其終,亦可知矣。若存沒隔絕,情禮不交,則卒葬無文。或有書卒不書葬,蓋外雖赴卒而內不會葬,無其事則闕其文,史策之常也。《穀梁傳》稱「變之不葬有三:弒君不葬,國滅不葬,失德不葬。言夫子修《春秋》所改舊史以示義者也。弒君之賊,天下所當同誅,而諸侯不能治,臣子」不能討,雖葬事是供,義何足算?亡國之君,喪事不成,則不應書葬。失德之主,無以守位,故沒葬文。《傳》於宋襄公著失民之咎,宋共公發非葬之問,言伯姬賢而不答,共公不能弘家人之禮。然則為君者,外之不足以全國,內之不足以正家,皆所謂失德而終禮宜貶者也。於時諸國多失道,不可悉去其葬,故於二君示義而大體明矣。隱元年《左傳》文。諸侯時葬,正也;襄七年傳文,月葬,故也;隱五年傳文。「日者,憂危最甚」,此傳云「日葬故也,危不得葬也」是也。變之不葬有三云云,昭十三年傳文。弒君不葬者,若十一年「公薨不書葬」是也。國滅不葬者,若紀侯大去,其國,雖賢,終不書葬是也。其陳哀、蔡靈書葬者,閔二國不與楚滅之也。失德不葬者,僖二十三年「宋公茲父卒」;成十五年「宋公固卒」是也。外之不足以全國者,謂宋襄也;內之不足以正家者,謂宋共也。

《胡傳》:「外諸侯葬,其事則因魯會而書,其義則聖人或 存或削。曷為或存或削?《春秋》天子之事也。《傳》稱『諸侯 五月而葬,同盟至』」「『同盟』,謂同方嶽之盟者。其生講會 同之好,其沒有葬送之禮,是諸侯所以睦鄰也。」按:《周 制》有「職喪,掌諸侯之喪禮,蒞其禁令,序其事。凡諸侯 及諸臣葬於墓者,則冢人授之兆,為之蹕而均其禁。」

大全汪氏曰:「兆,域也。蹕禁人不令入禁,所為塋限也,

是王者所以懷諸侯也。外諸侯葬,或存或削,而交鄰 國待諸侯之義見矣。葬而或日、或不日者何?備則書 日,略則書時,其大致然也。卒而或葬、或不葬者何?有 怠於禮而不葬者,有弱其君而不葬者,有討其賊而 不葬者,有諱其辱而不葬者,有治其罪而不葬者,有 避其」號而不葬者也。宋殤、齊昭告亂書弒矣,而經不 書「葬」,是討其賊而不葬者。

大全汪氏曰:「如衛桓公、齊襄公,賊既討則書葬。」按《舊史》必皆書葬。如魯翬弒隱公,立桓公,而討寪氏有死者,羽父既自匿其弒君之跡,安得不葬隱公?晉欒書、中行偃弒厲公,葬之於翼東門之外;齊崔杼弒莊公,葬諸士孫之里。魯與齊姻親,而晉則盟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