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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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必往會葬,舊史本皆書葬,而《春秋》削之,所以責其臣子之不能討賊也。或謂君弒國亂,禮不備,故不書葬。然昭八年「楚滅陳,陳嬖人、袁克葬哀公」 ,豈能備禮而《春秋》書之耶?

晉主夏盟在景公時,告喪書日矣,而《經》不書「葬」,是諱 其辱而不葬者也。

大全汪氏曰:「成十年,公如晉,晉人止公,使送葬。諸侯莫在,魯人辱之,故不書,諱之也。」

魯、宋盟會,未嘗不同,而三世不葬,是治其罪而不葬 者也。

大全胡氏曰:「宋桓公、襄公、成公三世,不書葬者,治其罪也。」

吳、楚之君書卒者十,亦有親送於西門之外者矣,而 《經》不書「葬」,是避其號而不葬者也。

大全杜氏曰:「吳、楚之葬,僭而不典,故絕而不書,

怠於禮而不往,弱其君而不會。」

大全汪氏曰:「滕邾屢朝魯,而滕七君書卒,三世不書葬。邾亦七君書卒,五世不葬;莒宿書卒,皆不葬。是皆怠於弔送,欺其微弱,非惟不使卿往,亦不使微者往會茅堂。」胡氏曰:「葬非為死者而葬之也,亦所以恤生者而助其所不及也。」

無其事,闕其文,魯史之舊也。討其賊而不葬,諱其辱 而不葬,治其罪而不葬,避其號而不葬,聖人所削,《春 秋》之法也。故曰:「知我者其惟《春秋》乎!罪我者其惟《春 秋》乎!」

大全家氏曰:「賤不誄貴,少不誄長。天子崩,誄於郊;諸侯薨,誄於王。《春秋》諸侯臣子之諡。其君者不請於王,而私為之諡,《春秋》不削,著臣子之罪。」汪氏曰:「此葬宋穆公,合五月之節而書日。穆公非弒,其國無亂,雖使公子馮出居於鄭,馮已去,則無謀亂者矣,不可謂危。不得葬蔡桓侯,三月而葬,書日。蔡季賢而請諡,不可謂渴。」葬。齊惠公三月而葬,魯君奔喪,卿往送葬,齊國無難。晉悼公三月而葬,晉伯方盛,平公嗣業,諸卿和睦,不可謂慢葬而皆不日。衛穆公六月而葬,宋文公七月而葬,並書日,二國皆無亂。而《傳》謂「宋文公始厚葬」,不可謂痛之。衛桓公十五月而葬,陳靈公二十有一月而葬,皆不日,非不能葬,蓋二君被弒,故待討賊而後葬也。今考或日或時,蓋由魯會葬之禮備,《國史》詳而書「日」,《經》亦書之;魯會葬之禮略,國史止書「時」,《經》亦略之。若夫葬之遲速,則據文考事而義自見。若國無亂而葬速葬緩,皆以著臣子之失禮。國有亂而葬不以其時,則以著人君不能防微杜漸於其始,俾身沒弗藏而繼世者不得循送終之節,且責臣子及天下諸侯方伯連率之,緩於討賊也。故劉氏曰:「《公羊》之說非也。」

隱公五年

《春秋》:夏,四月,葬衛桓公。

《左傳》:「夏,葬衛桓公。衛亂,是以緩。」

有州吁之亂。十四月乃葬。傳明其非慢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月葬,故也。」

有州吁之難,故十五月乃葬。

《胡傳》:「衛亂,是以緩,魯往會,故書。」聖人存而弗削者,弒 逆之賊討矣。

大全汪氏曰:「桓公被弒,八月而後討賊,十五月而後克葬,非魯人往會,則魯史無由紀其葬。弒逆,人道之大變;送終,臣子之大事。君弒而臣子能討其賊,則送終之責始盡。《穀梁》云『月葬故也』」,非也。後此蔡宣、曹桓、鄭莊皆非弒,何以月葬乎?

《春秋》:「冬十有二月辛巳,公子彄卒。」

《左傳》:冬十二月辛巳,臧僖伯卒。公曰:「叔父有憾於寡 人,寡人弗敢忘,葬之加一等。」

《穀梁傳》:「隱不爵命大夫,其曰公子彄,何也?先君之大 夫也。」

大夫書卒不書「葬」,葬者自其臣子事,非公家所及。

《胡傳》:按《左氏》,「臧僖伯卒,公曰:『叔父有憾於寡人,寡人 不敢忘。葬之加一等。以《公羊》三世考之,則所傳聞之 世也,而書日,見恩禮之厚明矣。『公將如棠觀魚』』」者,僖 伯諫而不聽,則稱疾不從,可謂忠臣矣。葬之加一等, 夫是之謂稱。

隱公七年

《春秋》:「春王三月,滕侯卒。」

《左傳》:七年「春,滕侯卒。」不書名,未同盟也。凡諸侯同盟, 於是稱名,故薨則赴以名。

盟以名告神,故薨亦以名告《同盟》。

「告終」,稱嗣也,以繼好息民。

告亡者之終,稱嗣位之主。嗣位之主,當奉而不忘,故曰「繼好。」好同則和親,故曰「息民。」

謂之《禮經》。

此言《凡例》,乃周公所制《禮經》也。十一年不告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