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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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又曰:「不書於策」,明禮經皆當書於策。仲尼修《春秋》,皆承策為經。丘明之傳,博採眾記,故始開凡例,特顯此二句。疏:正義曰:諸侯者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五等之總號。侯訓君也。五等之主,雖爵命小異,而俱是國君,故總稱諸侯也。諸發凡」者,皆周公之垂法,史書之舊章。丘明採合舊語,以發明史例,雖意是舊典,而辭出丘明,非全寫舊語。同盟稱名,薨則赴以名,是周公之舊典。其告終稱嗣」以下,乃是解釋赴意,非舊語也。僖二十三年又《發例曰:凡諸侯同盟,死則赴以名,禮也。直言赴名是禮,不言「繼好是禮。繼好息民,是禮之大意,非禮之實,明是丘明言此,以解赴名之意。彼云「禮也」,此云「謂之〈禮經〉》,其事一也,言謂此赴名為禮之常法,丘明之意言周公謂之然也,謂之禮經。雖指此一事,諸發凡者莫不盡然,以此為例之初,故特言之。

《胡傳》:「滕侯書卒,何以不葬?怠於禮,弱其君而不葬者, 滕侯、宿男之類是已。古者邦交有常制,不以國之強 弱而有謹慢也,不以情之疏密而有厚薄也。《春秋》之 時則異於是。晉,北國也;楚,南邦也,地非同盟,而親往, 俟其葬。滕,鄰境也;宿,同盟也,訃告雖及而魯不之恤, 豈非以其壞地褊小乎?怠於禮而不往,弱其君而不 會」,無其事而闕其文,此《魯史》之舊也,聖人無加損焉。 存其卒,闕其葬,義自見矣。

大全胡氏曰:「滕於魯,以近,則鄰國也;以親,則同姓也。又覲東后,則同至於方岳之下,卒而不葬,強凌弱爾。」

「卒自外錄」,不卒非外也。

大全汪氏曰:「非責也,責不赴告。」

「葬自內錄」,不葬,非內也。

大全汪氏曰:「責魯不會。」

隱公八年

《春秋》,夏,六月,己亥,蔡侯考父卒。無傳

襄六年傳曰:「杞桓公卒,始赴以名,同盟故也。」諸侯同盟稱名者,唯見在位之君也。嘗與其父同盟,則亦以名,赴其子,亦所以繼好也。蔡未與隱盟,蓋《春秋》前與惠公盟,故赴以名。正義曰:杞桓與成公同盟,而以名赴其子,故疑蔡與惠盟,故以名赴隱也。同盟稱名,則兩君相知,君既知之,則國內皆知,故彼父雖薨,得以名赴,彼子以此名嘗與彼父對稱故也。若父與彼盟,彼君雖在,此子不得以其名赴,以此名未與彼君對稱故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諸侯日卒,正也。」

釋曰:重發之者,宋公起例之始。蔡侯嫌爵異,故重發以明之。舉此二者,足以包宿男,故宿男不復發傳也。

《春秋》辛亥,宿男卒。無傳

元年,宋、魯大夫盟於宿,宿與盟也。晉荀偃禱河,稱齊、晉君名,然後自稱名,知雖大夫出盟,亦當先稱己君之名,以啟神明,故薨皆從身盟之例,當告以名也。《傳例》曰:「赴以名,則亦書之,不然則否,辟不敏也。」今宿赴不以名,故亦不書名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宿,微國也,未能同盟,故男卒也。」

釋曰:杜預以元年盟於宿,宿亦與盟,則以宿為宿男之國。此傳云「未能同盟」,則以彼宿為地名,與杜異也。

《胡傳》:「天王崩,告於諸侯則不名。諸侯薨,以名赴而自 別於大上,禮也。」

大全趙氏曰:「諸侯卒名之,著易代且降於天子也。

古者死而不諡,不以名為諱,周人以諡易名,於是乎 有諱禮。」

大全汪氏曰:《書》稱堯、舜、禹皆不諱名,至商湯始不稱名,太戊、武丁稱中宗、高宗,則不特周始諱名,但至周而文始備耳。

故君薨赴於他國,則曰:「寡君不祿,敢告執事。」《春秋》之 時,遵用此禮,凡赴者皆不以名矣。經書其終,雖五霸 強國,齊桓、晉文之盛,莫不以名者,是仲尼筆之也。

大全汪氏曰:「諸侯卒書名,不惟別尊卑之等,亦所以紀遠近、別異同。」

赴不以名而書其名者,與魯通也。已通而不名者,舊 史失之爾。未通而名者,有所證矣。故傳此義者,記於 禮篇曰:「諸侯不生,名。」夫生則不名,死則名之,別於大 上,示君臣尊卑之等,蓋禮之中也。諸侯薨赴不以名, 而仲尼革之,必以名書,變周制矣。《春秋》魯史,聖人修 之也,而孟子謂之作,以此類也。

《春秋》:「秋八月,葬蔡宣公。」無傳

三月而葬,速。

《公羊傳》:「卒何以名,而葬不名?卒從正。」

卒當赴告天子,君前臣名,故從君臣之《正義》言也。

而葬,從主人。

至葬者有常月可知。不赴告天子,故自從蔡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