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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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全杜氏曰:「宣公未葬,惠公稱侯以接鄰國,非禮也。」

陳氏曰:「凡君在喪恆稱子。衛宣未葬而稱衛侯。」

不以居喪之禮出也。張氏曰:「朔與兄伋壽爭國者,志於立乎其位,忘哀戚之心,故未葬稱爵。」

凡此類,據事直書,年月具存,而惡自見也。

大全趙氏曰:「凡諸侯在喪,而有境外之事,以喪行者稱子,以吉行者稱爵,志惡之淺深也。」汪氏曰:「《春秋》在喪而出,預會盟征伐及遣使鄰國者有十。此年衛惠會戰紀,僖九年宋襄會葵丘,二十五年衛成會洮,二十八年陳共會溫,三十三年晉襄敗秦於殽,宣十年齊頃使國佐聘,成三年宋共、衛定伐鄭,四年鄭悼伐許,定」四年「陳懷會召陵侵楚」是也。然宋襄、衛成、陳共懷皆稱子,則見其未易吉服,其罪猶可末減。此年衛惠稱爵會戰,則以吉服從戎,其罪益甚矣。然戰紀非朔主兵,故直書而惡自見。晉襄敗秦,則忘親背惠,墨縗絰而以詐取勝,視朔尤甚,故不稱爵,而以微者紀之。宋共、衛定未葬而已越葬期;齊頃、鄭悼雖已葬而未踰年,但直書而罪惡著矣。

桓公十有七年

《春秋》:「秋,八月,癸巳,葬蔡桓侯。」無傳

稱「侯」蓋謬誤。「三月而葬,速。」

《公羊》。無傳

稱「侯」者,亦奪臣子辭也。有賢弟而不能任用,反疾害之,而立獻舞,國幾并於蠻荊,故賢季抑桓稱侯所以起其事。

《穀梁》。無傳

徐邈曰:「葬者臣子之事,故書葬皆以公配諡。此稱侯,蓋蔡臣子失禮,故即其所稱以示過。」釋曰:何休云:「蔡季賢而桓侯不能用,故抑之。」杜預云:「疑謬誤。」范以為臣子失禮稱侯,既就其所稱以示過。三《傳》無文,各以意說。

《胡傳》啖助曰:「蔡桓何以稱侯?蓋蔡季之賢,知請諡也。 人亦多愛其君者,莫能愛君以禮,而季能行之,此賢 者所以異於眾人也。」

大全劉氏曰:「諸侯莫有能正死生之禮者,桓侯之賢,又未有聞於《春秋》,則桓侯非賢,而蔡季請之可知矣。」

或曰:「葬未有不稱公者,其稱侯,傳失之耳。臣子之於 君,極其尊而稱之,禮也。」其說誤矣。孔子疾,子路使門 人為臣。子曰:「無臣而為有臣,吾誰欺?欺天乎?」曾子疾 革而易簀,曰:「吾得正而斃焉,斯已矣。」故終而必安於 正。人子不以非所得而加之於父,是為孝;人臣不以 非所得而加之於君,是為忠。極其尊而稱之,不正之 大者,而可以為禮哉?或曰:「魯君生而稱公,亦非禮乎?」 曰:「生而稱公為虛位,禮之文也;沒而繫諡為定名,禮 之實也。《春秋》諸侯,雖伯子男葬皆稱公,志其失禮之 實,為後世戒,欲其以正終也。」其垂訓之義大矣。

桓公十有八年

《春秋》:「夏四月丙子,公薨于齊。丁酉,公之喪至自齊。」

不言戕,諱之也。丁酉,五月一日。有日而無月。

《公羊》。無傳

不書「齊誘殺公」者,深諱恥也。地者,在外為大國所殺於國,此危國重,故不暇隱也。凡公薨,外致日者,危痛之外,多窮厄伐喪,內多乘便而起,不可不戒慎。加之者,喪者,死之通辭也。本以別死生,不以明貴賤,非配公之稱,故加之以絕。魯侯被殺,例不舉地,故隱公、閔公直言薨而已。今此言齊,故如此解,即此及定元年夏,六月,「癸亥,公之喪至自乾侯」之屬是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其地於外也,薨稱公,舉上也。」

夫人與齊謀殺之。不書,諱也。魯公薨,正與不正皆日,所以別內外也。公五等之上。釋曰:據隱、閔不地,故決之也。其外諸侯之卒,皆不言公,尊內故舉五等之上也。

《胡傳》:「魯公弒而薨者,則以不地見其弒。今書桓公薨 於齊」,豈不沒其實乎?前書「公與夫人姜氏如齊」,後書 「『夫人孫於齊』,去其姓氏,而莊公不書即位,則其實亦 明矣。」

大全趙氏曰:「在外薨不以有故,無故皆當書其地。」朱子曰:「孔子直書,義在其中。云:『公會齊侯於某』」,「公與夫人姜氏如齊」、「公薨於齊」、「公之喪至自齊」、「『夫人孫於齊』。此等顯然在目,雖無傳,亦可曉。」張氏曰:「《春秋》書魯君見弒之例有二,在內則不書地以存其實,在外則不容不書其地,而以上下文之特異者見之。此先書『公與夫人姜氏如齊』」,而明年書「夫人孫於齊」,則桓公之不得其死昭然矣。

《春秋》:「冬,十有二月己丑,葬我君桓公。」無傳

「月九日乃葬」,緩慢也。大全趙氏曰:「葬稱我君而後舉諡,臣子之敬辭也。不然,則恐涉他國之君,而近於不敬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