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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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證

《公羊傳》:「賊未討,何以書葬?」

据隱公也。

讎在外也。讎在外,則何以書葬?

据俱讎也。

《君子》辭也。

時齊強魯弱,不可立得報,故君子量力。且假使書葬於可復。讎而不復,乃責之。

《穀梁傳》:「葬我君,接上下也。」

言《我君》舉國上下之辭。

君弒,賊不討不書葬,此其言葬,何也?不責踰國而討 於是也。

《禮》,「君父之讎,不與共戴天」,而曰「不責,踰國而討於是」者,時齊強大,非己所討,君子即而恕之,以申臣子之恩。

胡傳《公羊》曰:「賊未討,何以書葬?讎在外也。」《穀梁子》曰: 「讎在外者,不責踰國而討於是也。夫桓公之讎在齊, 則外也;隱公之讎在魯則內也。在外者不責其踰國, 固有任之者矣。在內者討於是,此《春秋》之法也。故十 八年書王,而桓公書葬,惟可與權者,其知之矣。」

大全茅堂胡氏曰:「桓公薨於齊,賊未討而書葬,何也?桓公弒君之賊,其討宜也,然齊人自以其私憤殺之,非討其弒君之罪。又聖人於魯事有君臣之義,難以明著其罪也。桓書其葬,而桓之罪顯矣。如蔡般弒君父之賊也,楚虔誘討,兩皆書名,亦此意也。」

《家》氏曰:「桓篡國之賊,魯臣子不能為隱復讎今。」

死於鄰國,受斃艷妻。自其身而言,固為不幸;自天討而言,與州吁之死於陳,陳佗之死於蔡,殆無以異。《春秋》誅姜氏,葬桓公,明桓之死與隱異也。汪氏曰:「《春秋》君弒而書葬者有九,衛桓、齊襄、陳靈,則賊已誅者也。鄭僖、齊悼,則經不書弒者也。蔡景之葬,遍刺天下之諸侯也。許悼之葬不使止為弒父也。蔡靈讎在外,而」 亦弒逆之賊,與魯桓同。楚虔之殞於比,亦猶齊諸兒之殞於無知也。蔡昭讎在內,賊已討而賊微不書,且以蔡昭背楚誑,吳應受斃於盜賊也。聖人之書法,如化工之生物,其筆削無不適於天理之當然也。或者乃謂桓公之葬,魯人但以殺彭生為賊已討。夫賊不討而不葬,孔子削之也,非謂魯人不葬也。苟謂臣子葬之即書於經,則晉欒書葬厲公於翼東門之外,齊崔杼葬莊公於士孫之里,何以不書葬邪?

莊公元年

《春秋》:「冬,十月乙亥,陳侯林卒。」無傳

《未同盟》而赴以名。

《穀梁傳》:「諸侯日卒,正也。」

莊公二年

《春秋》:「秋七月,齊王姬卒。」無傳

魯為之主,比之內女。正義曰:他國夫人之卒,例皆不書,唯魯女為諸侯之妻,書其卒耳。王姬非是內女,亦書其卒,為比之內女故也。《檀弓》曰:「齊告王姬之喪,魯莊公為之大功。或曰由魯嫁,故為之服姊妹之服。」是其比內女也。

《公羊傳》:「外夫人不卒,此何以卒?錄焉爾。曷為錄焉爾? 我主之也。」

魯主女為父母道,故卒錄之,明當有恩禮。內女卒例日,外女卒不日者,實不如魯女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為之主者,卒之也。」

主其嫁,則有兄弟之恩,死則服之,服之故書卒。《禮記》曰:「齊告王姬之喪」,魯莊公為之大功。釋曰:何休云:「內女卒日,此不日者,恩實輕於內女。」按成八年「冬,十月,癸卯,杞叔姬卒。」書日,此不書日,是輕於內女也。

《胡傳》:「內女嫁為諸侯妻則書卒。王姬何以書?比內女 為之服也。故《檀弓》曰『齊告王姬之喪,魯莊公為之大』。」

「功。」 或曰:「由魯嫁,故為之服姊妹之服。」

大全臨川吳氏曰:「《禮經》本無為王姬服之禮,莊公因齊之告喪,特為之服以媚齊也。」

夫《服》,稱情而為之節者也。莊公於齊王姬厚矣,如不 共戴天之念何?此所謂「不能三年之喪而緦小功」之 察也。特卒王姬以著其罪。

大全薛氏曰:「主昏之為服,自莊公始也,其以《說齊》乎?」

沙隨程氏曰:「《禮》,於舅之妻無服。外祖父母纔小。」

功耳。今以世讎而厚其喪,非禮也。不然,外夫人卒不書。汪氏曰:「『《周禮》為王后齊衰』。解之者曰:『諸侯為之不杖期,固未聞主昏王女而為之服也。《春秋》二百四十二年,王后崩,不見於經,則當時諸侯於王后之喪禮略矣,而顧為王姬之服,其重在齊而不在周也。或者以為尊王命,過矣』。」

莊公三年

《春秋》。夏,四月,葬宋莊公。

《公羊》。無傳

莊公馮篡,不見書「葬」者,篡以計除,非以起他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