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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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見也。疏:《春秋》之例,篡不明者,皆貶去其葬以見篡。今宋公馮初篡不明,所以亦書其葬者,正以其父繆公有讓國之善,故計其父功而除其篡罪,故云「篡以計除」也。襄十四年夏,「衛侯衎出奔齊」,至二十六年春,「甯喜弒其君剽,衛侯衎復歸於衛」,傳云「然則曷為不言剽之立?不言剽之立者,以惡衛侯也。」又宣六年傳言「而立成公黑臀」,彼注云:「不書者,以惡夷。」也。然則剽與成公之篡皆不惡者,以惡衎與夷。矣,是以為起他事不見。今宋莊公之立不書,惡之者,自以計除之,不見義,故云「非以起他事不見」也。既以計除,則迥然無罪,故得書葬。

《穀梁傳》「月葬故」也。

莊公四年

《春秋》:「春三月,紀伯姬卒。」無傳

《內女》,唯諸侯夫人卒葬皆書,恩成於敵體。《內女》,唯諸侯夫人,卒乃書,恩成於敵體。其非適諸侯則略之,以服制相準也。生書其來,而死不錄其卒,從外大夫之比也。

《公羊》。無傳

《禮》,「天子諸侯絕期,大夫絕緦。」天子唯女之適二王後者,諸侯唯女之為諸侯夫人者。恩得申,故卒之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外夫人不卒,此其言卒,何也?吾女也,適諸侯 則尊同,以吾為之變,卒之也。」

內女卒,例日。伯姬失國,略之,故月也。禮,諸侯絕旁期。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,尊與己同,則為之服大功九月,變不服之例。然則適大夫者不書卒。大全孫氏曰:「內女嫁國君則服大功,常事也。此卒者,為下紀侯去國齊葬伯姬起。」汪氏曰:「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,惟紀伯姬、宋伯姬志卒、志葬,蓋閔紀之亡,褒共姬之賢而詳其本末也。鄫季姬、紀叔姬止書卒,志其常也。郯伯姬齊子叔姬,不書卒,被出不復其國,非尊同之比也。杞伯姬不書卒,蓋不赴也,非夫人者七。僖九」年「伯姬卒」,文十二年「子叔姬卒。」許嫁稱字,比於尊同者也。「莒慶叔姬卒。」「宋蕩伯姬卒,及歸齊」,「高固子叔姬」,則嫁大夫而不卒也。若夫紀叔姬非夫人而書「卒」、書「葬」,則以其賢而特錄之,乃《春秋》之變例也。

《春秋》。「夏,六月,乙丑,齊侯葬紀伯姬。」無傳

齊侯加禮初附,以崇厚義,而以紀國夫人禮葬之。

《公羊傳》:「外夫人不書葬,此何以書?隱之也。何隱爾?其 國亡矣,徒葬於齊爾。」

徒者,無臣子辭也。國滅無臣子,徒為齊侯所殺,故痛而書之,明魯宜當閔傷臨之。卒不日葬。日者,魯本宜葬之,故移恩錄文於葬。

「此復讎也。曷為葬之?滅其可滅,葬其可葬,此其為可 葬奈何?」《復讎》者,非將殺之逐之也,以為雖遇紀侯之 殯,亦將葬之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外夫人不書葬,此其書葬,何也?吾女也,失國, 故隱而葬之。」

隱,痛也。不曰「卒」而曰「葬」,閔紀之亡也。釋曰:知非為危者,紀國已滅而齊葬之,非復紀之臣子能葬,固知閔之非為危也。又三十年「八月,癸亥,葬紀叔姬」,傳曰:「日葬,閔紀之亡也。」知此亦是閔之也。不於卒閔之者,葬者送終大事也。

《胡傳》:「葬紀伯姬,不稱齊人而目其君者,見齊襄迫逐 紀侯,使之去國,雖其夫人在殯而不及葬,然後襄公 之罪著矣。」或曰:「葬之禮也,而以為著其罪,何也?弒魯 君,滅其婚姻之國而葬其女,是猶加刃於人,以手撫 之也,而可以為禮乎?斥言齊侯,賤之也。」

大全汪氏曰:「《書》曰『《齊人》』」,則疑齊之微者往紀會葬,揭齊侯之爵,則知齊襄躬造紀之國都,迫逐其君,而徒葬其夫人以示恩也。

或曰:「惡其詐也。如《紀》似禮,存季似義,葬伯姬似仁。惡 似而非者,惡莠恐其亂苗也。」

大全啖氏曰:「內女之葬不書,書者,皆非常也。」陸氏曰:「葬者,臣子之禮,非由鄰國也。齊侯并人之國,而禮葬其妻,是謂豺狼之行,而為婦人之仁也。」高氏曰:「魯實伯姬父母之國,既不能救其國之亡,則當往恤其喪,乃畏不敢前,反使齊侯假以為名,聖人以此罪魯,文見乎此,而起義在彼也。」陳氏曰:「內女不葬,必有故也,而後」書葬。紀伯姬在殯。齊取其國而葬伯姬,於是特書葬,不以往會也。苟宜書葬,雖不往會,書之。陳哀公在殯,楚師滅陳,輿嬖,袁克葬之,書曰「葬陳哀公」;苟不宜書,雖往會不書。楚葬康王、襄公及陳侯、鄭伯、許男送葬至於西門之外,不書也。廬陵李氏曰:「《春秋》內女書葬者三人,此與紀叔姬、宋共姬,皆閔之」也。劉氏曰:「《公羊》以襄公為賢,非也。」

莊公二十有一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