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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踰年稱公。

不可曠年無君。

子服卒。何以不書葬?未踰年之君也。有子則廟,廟則 書葬。

《錄子》,恩也。

「無子不廟」,不廟則不書葬。

未踰年之君,禮,臣下無服,故無子不廟,不廟則不書葬,是一年不二君也。稱卒不地者,降成君也。日者,為臣子恩錄之也。殺不去日,見隱者,降子赤也。案《喪服不杖期章》之內有為君之長子,臣下猶服之,況為嗣君而言無服者,正以為長子之時,其臣下從君而服之。若其為嗣君,則無從服之義,是以知其無服矣。不但如此,作君長子之時,其臣皆吉,故得為之服期。若作未踰年之君,臣下皆為前君服斬,寧得更為之服乎?若還服期,即是廢重服輕。若為斬衰三年,即違一年不二君之義故也。按隱公、閔公皆是成君,而亦不地,故隱十一年傳云「公薨何以不地?不忍言也」,故彼注云「不忍言其僵尸之處。」今子般亦殺死,正合不書地,而言降成君者,欲道好死者,亦不書地,所以降成君故也。其好死者,即襄三十一年「秋,九月,癸巳,子野卒」是也。文十八年「冬,十月,子卒」,傳云「子卒者孰謂子赤也。何不以日?隱之也。何隱爾?弒也。弒則何以不日?不忍言也」,彼注云「所聞世臣子恩痛王父深厚,故不忍言,其日與子般異」是也。然則子般猶是所傳聞之世,恩降於子赤,是以忍言日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子卒日,正也。」

《襄三十一年》「秋九月癸巳,子野卒」是也。

不日故也。

《文十八年》「冬十月,子赤卒」是也。

有所見則日:

閔公不書「即位」,是見繼弒者也,故慶父弒子般。子般可以日卒,不待不日而顯。

閔公元年

《春秋》:「春,王正月。」

《胡傳》:「不書即位,內無所承,上不請命也。按《周制》,王哭 諸侯,則大宗伯為上相,未有諸侯之薨而不告於王 者也。」

大全汪氏曰:「如昭七年,衛襄公卒,齊惡告喪於周。

《職喪》掌諸侯之喪,以國之喪禮,涖其禁令,序其事。凡 國有司以王命有事焉,則詔贊主人。」

大全汪氏曰:「凡國」,謂諸侯國。「有司」,謂王有司。「有事,謂含襚、贈賵之屬。詔贊者以告主人,佐其受之。

未有諸侯之子主喪,而王不遣使者也。今魯有大故, 不告於周,閔既主喪,而王不遣使,是上不請命於天 子也。內無所承,上不請命,故不書即位,正人道之大 倫也。」

《春秋》:「夏,六月辛酉,葬我君莊公。」

《左傳》:「夏,六月,葬莊公,亂故,是以緩。」

十一月乃葬。

《穀梁傳》:「莊公葬而後舉諡,諡所以成德也,於卒事乎 加之矣。」

釋曰:復發傳者,桓公被殺,莊公好終,僖公葬,緩嫌異禮,故各發傳以明之。

閔公二年

《春秋》:「夏五月乙酉,吉禘於莊公。」

三年喪畢,致新死者之主於廟。廟之遠主當遷入祧,因是大祭以審昭穆,謂之「禘。」莊公喪制未闋,時別立廟,廟成而吉祭,又不於太廟,故詳書以示譏。

《左傳》:「夏吉禘於莊公,速也。」

《公羊傳》:「其言吉何?」

据「《禘》於太廟」,不言「吉。」即《僖八年》七月,「禘於太廟,用致夫人」是也。

言「吉」者,未可以吉也。

都未可以吉祭,《經》舉重不書「禘於太廟」,嫌獨莊公不當禘於太廟,可禘者,故加「吉」,明太廟皆不當。在三年之內,莊公及始祖之廟,皆未可以吉祭,故言「都」爾。《春秋》之義,常事不書,有善惡者,乃始錄而美刺之。今既已舉重,特書於莊公,不書於太廟,則嫌莊公一廟獨不當禘太廟,便可禘矣。然莊公卑於始祖,而言舉重者,言三年之內,非吉祭之時,莊公最不宜吉,故言舉重,不謂莊公尊於始祖也,

曷為未可以吉?

据「三年」也。《莊三》十二年八月,「公薨」,至今年五月已入三年之竟,故言「据三年」也。

未三年也。

《禮》,「禘祫從先君數,朝聘從今君數。三年喪畢,遭禘則禘,遭祫則祫。」「未三年」,謂未滿二十五月也。《禮》,「禘祫從先君數」,謂為禘祫之祭,合從先君死時日月而數之。若滿三年已後,遭禘即禘,遭祫即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