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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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《耳》。朝聘從今君數。」 謂從今君即位以後,數其年歲,制為朝聘之數。

「三年矣,曷為謂之未三年?」三年之喪,實以二十五月。

時莊公薨,至是適二十二月。所以必二十五月者,取期再期恩倍,漸三年也。孔子曰:「子生三年,然後免於父母之懷。」夫三年之喪,天下之通喪。《禮·士虞記》曰:「期而小祥,曰薦此常事。又期而大祥,曰薦此祥事。」中月而禫,是月也,吉祭猶未配。是月者,二十七月也。傳言二十五月者,在二十五月外,可不譏。禫,祭名也,與大祥間一月。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。禫之為言,澹澹然平安意也。是月是禫,月當四時之祭。月則祭,猶未以某妃配某氏,哀未忘也。

其言於莊公何?

据「禘於太廟」不言周公,祫僖公不言僖宮,

未可以稱宮廟也。

時閔公以莊公在三年之中,未可入太廟,禘之於新宮,故不稱「宮廟」,明皆非也。

曷為未可以稱宮廟?

据言,禘也。禘是吉祭之稱,既得言「禘」,何故不得稱宮廟?故難之。

在《三年》之中矣。

當思慕悲哀,未可以鬼神事之。

吉禘於莊公。何以書?譏。何譏爾?譏始不三年也。

與《託始》同義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吉禘者,不吉者也。喪事未畢而舉吉祭,故非 之也。」

莊公薨,至此方二十二月,喪未畢。

胡傳程氏曰:「天子曰禘,諸侯曰祫,其禮皆合祭也。天 子禘,諸侯祫,大夫享、庶人薦,上下之殺也。魯,諸侯爾, 何以有禘?成王追念周公有大勳勞於天下,賜魯公 以天子禮樂,使用諸太廟,以上祀周公,魯於是乎有 禘祭。《春秋》之中所以言禘不言祫也。然則可乎?孔子 曰:『魯之郊禘,非禮也。周公其衰矣。禘言吉者,喪未三』」 年,行之太早也。

大全杜氏曰:「三年喪畢,致新死者之主於廟。廟之遠主當遷入祧,因是大祭以審昭穆,謂之『禘』。」莊公喪制未闋,而吉祭又不於太廟,故詳書以示譏。高氏曰:「初魯之喪莊公也,既葬而絰不入庫門;士大夫既卒哭而麻不入,則當時君臣雖未終喪,蓋皆吉服矣,豈獨禘為然哉!」

「於《莊公》」者,方祀於寢,非宮廟也。

大全杜氏曰:「新主既立,特祀於寢。」汪氏曰:「《檀弓》『虞祭之明日,祔於祖父』。」《曾子問》:「『卒哭成事,而後主各反其廟』。注云:『卒哭成事,先祔之祭名』。」然則莊公葬已踰年,主當祔廟,但不當吉祭。今曰禘於莊公,蓋以吉禮特祀於寢耳。

一舉而三失禮焉,《春秋》之所謹也。

大全張氏曰:「魯禘,非禮也。雖先王所賜,而只可用於周公之廟。」趙氏、程氏言之詳矣。今喪未三年,主未遷祔,嗣君幼弱,而以吉禮盛樂,用於在喪忘哀,僭上,反易人心,何秉禮之有?此蓋出於哀姜、慶父、樂哀謀篡而為之,又非他日僭禮之所得比矣。

《春秋》:「秋八月,辛丑,公薨。」

實弒書「薨」,又不地者,皆史策諱之。

《公羊傳》:「公薨何以不地?隱之也。何隱爾?弒也。孰弒之? 慶父也。殺公子牙,今將爾,季子不免。慶父弒二君,何 以不誅?將而不免,遏惡也。既而不可及,緩追逸賊,親 親之道也。」

與「不探其情」同義。不書「葬」者,賊未討。上元年傳云:「因獄有所歸,不探其情而誅焉,親親之道也。」

《穀梁傳》:「不地故也。其不書葬,不以討母葬子也。」

凡君弒賊討則書葬。哀姜實被討而不書葬者,不以討母葬子。

《胡傳》:「按《左氏》,初,公傅奪卜齮田,公不禁。慶父使卜齮 賊公於武闈。魯史舊文,必以實書,其曰『公薨不地者, 仲尼親筆也』。」

大全陳氏曰:魯之《春秋》固書,曰「公子慶父弒公於武闈。」聖人修之曰:「公薨,諱之也。」遇弒君父之大哀也,何忍言之?是故書薨而不地,且不葬。薨,十二公所同也;不地不葬,隱、閔所獨也。然則雖諱,而亂臣賊子之獄具矣。

觀於刪《詩》,在諸國則變風皆取,在魯則獨編史克之 《頌》。或問吾黨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,而子證之,則曰:「吾 黨之直者異於是。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,直在其中矣。」 後世緣此,制五服相容隱之條,以綴骨肉之恩。《春秋》 有諱,義蓋如此。《禮記》云魯之君臣未嘗相弒者,蓋習 於經文,而不知聖人書薨不地之旨,故云爾。然則諱 而不言弒也,何以傳信於將來?曰:「書薨以示臣子之 情,不地以存見弒之實,何為無以傳信也?」凡君終必 書其所獨,至於見弒,則沒而無所,其情厚矣,其事亦 白矣,非聖人能修之乎?後世記言之士,欲諱國惡,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