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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

 第八十三卷目錄

 喪葬部總論三

  春秋四傳僖公元年 二年 四年 八年 九年 十有四年 十有六年 十

  有七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七年 三十有三年 文公元年 二年

禮儀典第八十三卷

喪葬部總論三

春秋四傳

僖公元年

《春秋》:「春,王正月。」

《公羊傳》「公何以不言即位?」繼弒君子不言即位,此非 子也。其稱子何?臣子一例也。

僖公繼成君,閔公繼未踰年君。禮,諸侯臣諸父兄弟,以臣之繼君,猶子之繼父也。其服皆斬衰,故傳稱「臣子」,一例。

《胡傳》:「不書即位,內無所承,上不請命也。閔公薨,夫人 孫於邾,慶父出奔莒,公於是焉。以成風所屬,而季子 立之,內無所承也。嗣子定位於初喪,而魯使不告於 周。明年正位改元,而周使亦不至於魯。又明年服喪 已畢,而不見於京師,上不請命也。承國於先君者,父 子之倫;請命於天王者,君臣之義。今僖公內無所承」, 上不請命,不書即位,正王法也。

《春秋》:「秋七月戊辰,夫人姜氏薨于夷,齊人以歸。」

不言「齊人殺」,諱之書「地」者,明在外薨。正義曰:夫人之薨,例不書地。書地者,明其在外而薨。若言夫人自行至夷,遇疾而薨,齊人乃以其喪歸耳。

《公羊傳》「夷者何?齊地也。」齊地,則其言齊人以歸何?夫 人薨於夷,則齊人以歸。

夫人所以薨於夷者,「齊人以歸」至夷。

夫人薨於夷則,齊人曷為以歸?桓公召而縊殺之。

先言「薨」,後言「以歸」,而不言「喪」者,起桓公召夫人於邾婁歸,殺之於夷,因為內諱恥,使若夫人自薨於夷,然後齊人以歸者也。主書者,從內不絕錄,因見桓公行霸,正誅不阿親,親疾夫人淫佚二叔,殺二嗣子而殺之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夫人薨不地,地故也。不言以喪歸,非以喪歸 也。加喪焉,諱以夫人歸也。」

《泰》曰:齊人實以夫人歸,殺之於夷,諱,故使若自行。至夷遇疾而薨,然後齊人以喪歸也。歸在薨前,而今在下,是加喪之文也。經不言以喪歸者,以本非以喪歸也。《傳例》曰:「以者,不以者也。」微旨見矣。

其以歸,薨之也。

以歸,然後殺之。釋曰:不言「以喪歸」,謂承夫人薨於夷,下不云齊人以喪歸也。「非以喪歸」,謂原本實不以喪歸,故不得言之也。「加喪焉」者,謂齊人以夫人歸,然後殺之。今經書「薨」文在上,是加喪之文也。謂諱齊人以我夫人殺之,故加喪文於上,似若夫人行至夷,遇疾而死,然後齊人以其喪歸也。「其以歸薨之」者,謂其實以歸之,然後始薨之實殺。傳言「薨之」者,傳以經文諱殺,故順經為文。

《胡傳》「夫人薨不地」,其曰薨於夷故也,桓公召而殺之 也。其曰「齊人以歸」者,以其喪歸於魯也。齊為盟主,義 得舉法,是霸者之所以行乎諸侯也。既誅其人,又歸 其喪,何居魯欲拒而勿受乎?則子無讎母之義,受而 葬之乎?已絕者復得享小君之禮,典刑紊矣,故特書 「以歸」,而不曰「歸夫人之喪。」以者,不以者也。

大全沙隨。程氏曰:「齊人以歸者,以其喪歸於我。」或謂齊人取其尸歸於齊者,非也。既薨於齊地,則以歸者歸於我也。或問齊人以歸,是齊人於此時告魯,許之以將歸姜氏歟?抑齊人於此時送姜氏喪還魯也?若此時送喪還,則曷為至十二月方至?據七月薨於夷,至是半年方至,何其久也? 汪氏曰:「以歸之義,文定及程沙」隨皆謂齊以喪歸魯,竊詳「以歸」之後,越一百七十日始至,無是理也。經凡言「以歸」者,歸其國也。「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」,「杞伯逆叔姬之喪以歸」是也。凡言「歸」者,歸於魯也。「王使榮叔歸含且賵」,「齊人歸公孫敖之喪」是也。當從《左氏》,謂「齊以其喪歸」也,《公》《穀》又謂「以歸於夷」,然於「夷」在「以歸」之上,則自「夷」而以歸。夷或為魯地,或齊地,雖不可考,蓋殺之於夷,而以喪歸齊國,然後魯請而歸於魯耳。不然,何以曰「夫人氏之喪至自齊」,而不言至自夷,與「至自乾侯」同文乎?書「齊人以歸」,所以著齊人殺之也。不曰齊侯而曰齊人,討賊之辭也。《左氏》謂齊人殺哀姜為已甚,然先儒謂武后篡唐,唐之臣子猶當廢為庶人而戮之,況齊桓而不可殺哀姜乎?

《春秋》:「冬十有二月丁巳,夫人氏之喪至自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