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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僖公請而葬之,故告於廟而書「喪」至也。齊侯既殺哀姜,以其尸歸,絕之於魯。僖公請其喪而還,不稱「姜」,闕文。

《左傳》:「夫人氏之喪至自齊。君子以齊人殺哀姜也,為 已甚矣,女子從人者也。」

言「女子有三從之義,在夫家有罪,非父母所宜討也。」

《公羊傳》:「夫人何以不稱姜氏?貶。曷為貶?與弒公也。然 則曷為不於弒焉貶?貶必於重者,莫重乎其以喪至 也。」

刑人於市,與眾棄之,故必於臣子集迎之時貶之,所以明誅得其罪,因正王法所加,臣子不得以夫人禮治其喪也。貶置氏者,殺子差輕於殺夫,別逆順也。致者,從書薨,以常文錄之。言「自齊」者,順上以歸文。

《胡傳》:夫人預弒二君,幾於亡國,大義已絕,不可復入 宗廟矣。書「『『孫於邾薨於夷』者,絕哀姜也。書齊人以歸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』者,譏桓公也。不稱姓者,殺於齊。 不去氏者,受於魯。」

大全王氏曰:「不稱姓,則許齊桓之能殺;不去氏,則罪僖公之受葬。」 劉氏曰:「夫人何以不稱姜氏?貶。曷為貶?夫人與於亂?桓公正其罪而討之,則安可復配宗廟哉?然則曷為不於死焉貶夫人姜氏薨於夷,齊人以歸,則上之行乎下也義已矣。」故臣子可緣霸主之命以尊宗廟,霸主亦可緣天子之法以絕魯私請。今齊以公義討之,而魯以私意請之,君子以為非義,不可通乎《春秋》,是以貶乎其以喪至也。 高氏曰:「齊誅之,是齊已絕之矣;魯請之,是魯不忍絕之也。是以聖人因其喪至,特去姜以絕之於齊,而存夫人氏,以見魯之不忍也。」然則哀姜之喪,不當歸魯,將如之何?曰即其死所而葬之可也。

張氏曰:「齊人殺哀姜以歸其國,僖公請而葬之。」

《春秋》於其喪至而貶不稱姜,以罪魯僖之不知義也。哀姜得罪於先君,見誅於方伯,而可以配祖廟,秩烝嘗乎 ?劉氏曰:「《穀梁》云:『不言姜,為齊桓諱殺同姓也』。」 非也。夫人挾小君之尊而弒二子,魯人終不敢討也。桓公為霸主,疾禍亂之所自生,豈得顧同姓哉?此非《春秋》所恥,則非《春秋》所諱矣 。汪氏曰:「文定謂書夫人喪至」 ,以譏齊桓,據《劉氏》專責魯僖之請,姑兩存之 。廬陵李氏曰:「齊殺哀姜。」 《公穀》劉氏、胡氏皆以為義,獨《左氏》曰「君子以齊人之殺哀姜也為已甚矣,女子從人者也。」 杜氏又以不稱姜為闕文,是不察於《春秋》之公義矣。

僖公二年

《春秋》。「夏,五月,辛巳,葬我小君哀姜。」

《公羊傳》:「哀姜者何?莊公之夫人也。」

誅當絕,不當以夫人禮。書「葬。」書「葬」者,正齊桓討賊,辟責內讎齊元年「夫人氏之喪」不言姜者,是其誅文也。上既誅之,即當合絕,不以夫人之禮書葬,而書葬者,欲正齊桓討得其賊故也。而言辟責內讎齊者,《公羊》之例,君弒,賊不討,不書其君葬,責臣子不討賊,令君喪無所繫矣。今若不書葬,即似責魯臣子不討齊桓,故言正齊桓討賊,辟責內讎齊耳。

僖公四年

《春秋》夏,許男新臣卒。

《未同盟》而赴以名。

《穀梁傳》:「諸侯死於國,不地死於外,地死於師。何為不 地?內桓師也。」

齊桓威德洽著,諸侯安之,雖卒於外,與在國同。

《胡傳》,劉敞曰:「諸侯卒於外者,在師則稱師,在會則稱 會。今許男一無稱者,此去師與會而復歸其國之驗 也。召陵地在潁川,是以許男復焉。古者國君即位而 為椑,歲一漆之,出疆必載椑。卒於師曰師,卒於會曰 會,正也。許男新臣卒,非正也。其為人君,不知命者也。 不知命則必畏死,畏死則必貪生,貪生則必亂於禮 矣,而後有容身苟免之恥,而後有淫祀非望之惑。」此 說是也。夫知生死之說,通晝夜之道者,亦豈有以異 於人哉?苟得正而斃焉,則無求矣。

《春秋》:「秋八月,葬許穆公。」

《左傳》:「許穆公卒於師,葬之以侯,禮也。凡諸侯薨於朝 會,加一等。」

「男而以侯禮加一等。」諸侯命有三等:公為上等,侯、伯中等,子男為下等。

死王事,加二等。

謂「以死勤事。」正義曰:沈氏云:「朝會亦王事,而別言死王事」者,謂因王事,或戰陳而死,故別其文也。

於是有「以袞斂。」

《袞衣》,公服也,謂加二等。

僖公八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