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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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春秋》:「秋七月,禘於太廟,用致夫人。」

致者,致新死之主於廟,而列之昭穆。夫人淫而與殺,不薨於寢,於禮不應致,故僖公疑其禮,歷三禘,今果行之,嫌異常,故書之。

《左傳》:「秋,禘而致哀姜焉,非禮也。凡夫人不薨於寢,不 殯於廟,不赴於同,不祔於姑,則弗致也。」

寢,小寢。同。同盟將葬,又不以殯過廟。據《經》「哀姜薨葬」之文,則為殯廟,赴同祔姑,今當以不薨於寢,不得致也。正義曰:夫人薨、葬之禮,有赴同、祔姑、反哭三事而已。此說致之禮,加以薨、寢、殯、廟,而不言反哭者,蓋以致於廟者,終始成其尊,死生之禮畢,不薨于寢,死不得其所也。不殯于廟,葬之不以禮也。死葬非禮,則先神恥之,故不具四事,皆不合致。反哭者,直為書葬以否。假使不書其葬,夫人之禮亦成,自是生者之可譏,非為死者之有失,雖不反哭,亦得致之,故于此不言反哭也。正義曰:《喪大記》曰:「男子不死于婦人之手,婦人不死于男子之手,君夫人卒于路寢。」既言婦人不死于男子之手,必不得死于君之路寢。言夫人卒于路寢,謂卒于夫人之大寢,對君路寢為小,故云小寢也。同者,同盟之國也。《檀弓》曰:「喪之朝也,順死者之孝心也。」其哀離其室也,故至于祖考之廟而後行。殷朝而殯于祖,周朝而遂葬,《士喪禮》朝而遂葬,與《記》正同,知周法不殯于廟。而此傳及襄四年皆云不殯于廟,以為失禮,知其將葬之時,不以殯過廟耳。殯過廟者,將葬之時,從殯宮出,告廟乃葬,非是殯尸於廟中也。據經哀姜薨葬之文,知其赴同祔姑可矣。亦知其殯于廟者,以元年十二月喪,至二年五月始葬,明至則殯于寢也。既殯于寢,自然葬當朝廟,故據《葬文》亦知殯廟唯當以不薨於寢,不得致耳。

僖公九年

《春秋》「春王正月丁丑,宋公御說卒。夏,公會宰周公、齊 侯、宋子、衛侯、鄭伯、許男、曹伯于葵丘。」

《左傳》九年「春,宋桓公卒。未葬而襄公會諸侯,故曰子。 凡在喪,王曰小童,公侯曰子。」

在喪未葬也。「小童」者,童蒙幼穉之稱。「子」者,繼父之辭。公侯位尊,上連王者,下絕伯子男。周康王在喪,稱「予一人釗」,《禮》稱亦不言小童,或所稱之辭,各有所施。此謂王自稱之辭,非諸夏所得書,故經無其事。傳通取舊典之文,以事相接。正義曰:子者,對父之名,故云「繫父之辭。」以未成君,故繫於父,不忍絕之稱也。諸侯爵有五等,唯言公侯曰子,以公侯尊也。傳稱「在禮,卿不會公侯,會伯子男可也。」又子產云:「鄭伯、男也,使從公侯之貢,懼弗給也。」是公侯之尊,絕於伯子男也。此既言王,即云公侯,是其與王相連,特為公侯立稱伯、子、男,不得同之也。《春秋》無伯、子、男在喪之事,既不為立稱,又不得成君,不知其當何所稱也。然按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,莊二十四年曹羈出奔陳,杜云「先君既葬不稱爵者,國人賤之以名」,赴則既葬稱爵,未葬稱名也。周康王在喪,稱「予一人釗」,《尚書》康王之誥也。《曲禮》云:「君天下者曰天子朝諸侯,分職授政,曰余一人」;天子「未除喪,曰余小子。」是禮,天子自稱,亦不言小童也。此言「王曰小童」,必有稱之時,或所稱之辭,各有所施,但不知施何處耳。如《曲禮》之文:「天子未除喪,曰余小子」,則是未得稱一人。而康王在喪,稱「予一人釗」者,當以諸侯列土之君,將欲各歸其國,故正其成君之稱,以答諸侯也。此「小童」者,王謙自稱之辭,非諸王所得書,故經無其事。其「公侯曰子」,乃是史書之文,二者非相類之事,而并為一,凡是傳通取舊典之文,以事類相接耳,非言小童,是策書之例也。《釋例》曰:「位彌高者事彌重。重慮周於經遠,故儀制異於凡人。存其實,篤其志,足以敘親疏之情,通萬事之理而已。故諸列國之君在喪,或不得已而修會盟之事,唯公侯特稱子,以別尊卑。」是言獨為公侯立稱之意。《春秋》公侯稱子,皆是其父未葬,唯二十五年,公會衛子、莒慶,盟于洮。於時衛文公已葬,而成公稱子。《釋例》曰:「衛文公欲平莒於魯,未終而薨,故衛子尋父之志。魯人由此亦修文公之好。」此孝子之至感,人情之所篤,故成公雖已免喪,至於此盟,降從在喪之名,故經隨而書「子」,傳從而釋之,云「修文公之好也。」

《公羊傳》「何以不書葬?為襄公諱也。」

襄公「背殯」,出會宰周公,有不子之惡,後有征齊,憂中國尊周室之心,功足以除惡,故諱不書葬,使若非背殯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宋其稱子,何也?未葬之辭也。禮,柩在堂上,孤 無外事。今背殯而出會,以宋子為無哀矣。」

欑木如槨,塗之曰「殯。」殷人殯於兩楹之間,周人殯於兩階之上,宋殷後也。釋曰:稱「宋子」,正也。而云「無哀」者,宋子非主伯所召,而自會諸侯,稱子,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