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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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子,合正無譏,故傳責其背殯也。晉襄背殯,貶之稱「人。」此經不貶者,宋襄雖背殯出會,而子道不虧,於理,雖合小譏,而文不可貶責其晉襄上無王命所召,又非國事急重,而自為戎首,與敵交戰,非直於理合責,於文亦當貶也。其稱子、稱侯之例,具於桓十三年《疏》。《禮記檀弓》云:「天子之殯也,菆塗龍輴以槨。」鄭元云:「菆木周,龍輴,如槨而塗之也。天子殯以輴車,畫轅為龍也。」彼說天子之禮,故云「龍輴。」則諸侯亦設輴而不畫龍,其用木欑之亦如槨,故范云「欑木如槨」也。《大全》。汪氏曰:「惠王之喪,適當同軌畢至之際,襄王方居諒陰,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之時。桓公不率諸侯會于京師,反徵冢宰于葵丘,而《春秋》無譏者,豈桓公能弭王室之大難,而功可揜過歟?抑會葬既畢,而修禮于葵丘,以明王禁歟?」

《春秋》:「秋七月乙酉,伯姬卒。」無傳

《公羊》《穀梁》曰:「未適人,故不稱國。已許嫁,則以成人之禮。《書》不復殤也。婦人許嫁而笄,猶丈夫之冠。」正義曰:「嫁於大夫,死不書卒。」此許嫁者,嫁於國君也。但未往彼國,不成彼國之婦,故不稱國也。《喪服小記》曰:「男子冠而婦人笄,其義一也。」是許嫁而笄,猶丈夫之冠也。禮,男子冠而不為殤,婦人笄而不為殤,故以成人之喪治之,為之服成人之服。禮,姊妹在室,期,出嫁,大功。《檀弓》曰:「姑姊妹之薄也,蓋有受我而厚之者」,為夫厚之,故我降之也。《曾子問》云:「取女有吉日,而女死,如之何?」孔子曰:「婿齊衰而弔,既葬而除之。」其夫不為服,則兄弟不為降。禮,諸侯絕旁期,此為將嫁於諸侯,故書其卒。既書其卒,當服其本服,為之齊衰期也。但於時服否,不可知耳。大全何氏曰:「不以蕩禮隆者,當為諸侯夫人,有即貴之漸。」 啖氏曰:「內女為夫人書,卒許嫁為夫人亦然。其為媵及嫁太子公子大夫則不書。」 汪氏曰:「《經》書內女未嫁而卒者二,雖曰許嫁,則喪之以成人之禮,亦時君溺愛之過耳。據《禮》,諸侯姑姊妹女子子嫁為諸侯夫人則服大功,大功以下則無服。蓋諸侯絕期,苟嫁為諸」侯夫人則尊同,尊同則為之服也。許嫁未可稱夫人而喪之如成人,非禮也。

《公羊傳》:「此未適人,何以卒。」

据「《杞伯姬》不卒。」《莊二十七年》春。「公會杞伯姬于洮」注云:「伯姬不卒者。蓋不與卒于無服。此未適人。何以卒乎?故難之也。」

《許嫁矣》。婦人許嫁,字而笄之。

字者,尊而不泄,所以遠別也。《婚禮》曰:「女子許嫁」,笄而禮之稱字。內之公子為大夫者,卒皆稱名。而內女許嫁,卒而稱字者,所以遠別之故也。

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。

「不以殤禮降也。」許嫁卒者,當為諸侯夫人,有即貴之漸,故從諸侯夫人例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內女也,未適人不卒,此何以卒也?許嫁笄而 字之,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。」

「女子許嫁不為殤,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。」謂許嫁于諸侯,尊同則服大功九月。釋曰:明內女有書卒之義,故發首云內女也。若其不然,不嫌非內女也。范氏《別例》云:「內女卒葬,例有大葬有三,卒亦有三。卒者,此云一也;僖十六年鄫季姬,二也;成八年杞叔姬,三也。葬者,莊四年葬紀伯姬,三十年葬紀叔姬,襄二十年宋葬共姬是也。文十二年子叔姬不數之者,與此伯姬同是未適人,故總為一也。」《喪服·大功章》云:「女子子之長殤。」《傳》曰:「何以大功?未成人也?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,十五至十二為中殤,十一至八歲為下殤,七歲以下為無服之殤。」於其服也,長殤、中殤降成人一等,下殤降成人二等。又《喪服傳》曰:「大功之殤中從上;小功之殤中從下。」長殤、中殤總言之者,據大功以上也。其葬殤之禮,亦與成人有異。故《檀弓》云:「周人以殷人之棺槨葬長殤,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殤、下殤,以有虞氏之瓦棺葬無服之殤」是也。女子許嫁而笄,猶男子之冠也,故以成人之喪治之。禮,諸侯絕期,故許嫁於諸侯則服之,若嫁與大夫,則不服也。禮,姊妹與己之女同服齊衰,若出嫁則為之降,至大功九月。禮意為降者,取受我而厚之,夫為之期,故我為之降。計此伯姬未至夫家,按《曾子問》云:「娶女有吉日而女死,婿齊衰而弔,既葬除之。」然則其夫不為之盡禮,則皆不得為之降,當亦服齊衰期也。而范注云「服大功」者,總據出嫁者言之,故云大功,非謂此亦大功也。或當女子在室,公不為之服,則卒亦不書,今書之者,以其許嫁故也。夫雖不為《終服公》,亦從出嫁之例,降至大功也。

《春秋》:「秋九月甲子,晉侯詭諸卒。冬,晉里克殺其君之 子奚齊。」

《左傳》:「秋九月,晉獻公卒。里克、丕鄭欲納文公,故以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