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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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子之徒作亂。冬十月,里克殺奚齊于次。」

次《喪寢》。

《書》曰:「殺其君之子」,未葬也。

《公羊傳》:「此未踰年之君,其言弒其君之子奚齊何?殺 未踰年君之號也。」

《穀梁傳》:「其君之子云者,國人不子也。國人不子何也? 不正其殺世子申生而立之也。」

諸侯在喪稱「子」,言國人不君之,故繫於其君。

僖公十有四年

《春秋》。冬,蔡侯肸卒。無傳

《未同盟》而赴以名。

《公羊》。無傳

不書「葬」者,當絕也。不月者,賤其背中國而附父讎,故略之甚也。《蔡侯獻舞》,莊公十年為楚所獲,而卒於楚,故謂楚為《父讎》。上四年齊侯已下侵蔡,蔡潰,遂伐楚,是其背中國附父讎之事。

僖公十有六年

《春秋》:「春三月壬申,公子季友卒。」無傳

「稱」「字」者,貴之,公與小斂,故書日。

《公羊傳》:「其稱季友何?賢也。」

閔公不書葬,故復於卒,賢之,明季子當蒙討慶父之功,遏牙存國,終當錄也。君弒賊不討惡,臣子不討賊,君喪無所繫住。前閔公不書葬,恐季子有甚惡,故書字,見其賢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大夫日卒,正也。」

釋曰:傳「發之」者,《益師》明其有罪,此則顯其得正,故兩明之也。

《春秋》:「夏,四月丙申,鄫季姬卒。」

《胡傳》:「內女嫁於諸侯則尊同,尊同則記其卒,記其卒 則必記其葬,然而有不記者,此筆削之旨,非可以例 求者也。」

大全汪氏曰:「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,惟紀伯姬、宋共姬書卒,葬;杞叔姬以出,不書葬;郯伯姬、齊子叔姬亦出,并不書卒。杞伯姬歸杞四十餘年,不書卒葬,疑必有故。鄫季姬違禮,故卒而不葬。紀叔姬非夫人,以賢而卒葬之。」

宋伯姬在家為淑女,既嫁為賢婦,死於義而不回,此 行之超絕卓異者。既書其葬,又載其諡。僖公鍾愛季 姬,使自擇配,季姬不能自克,以禮恃愛而行,雖書其 卒,因奪其葬,所以謹夫婦之道,正人倫之統,明王教 之始也。以此防民,猶有嫁殤立廟,舉朝素衣,親臨祖 載,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。

《春秋》:「秋七月甲子,公孫茲卒。」

《穀梁傳》:「大夫日卒,正也。」

僖公十有七年

《春秋》:「冬十有二月乙亥,齊侯小白卒。」

《與僖公八同盟》,赴以「名。」正義曰:「同盟相赴以名主」,謂當時兩君但與其父盟,亦得以名赴其子耳。與僖盟既多,故不復通數莊、閔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此不正,其日之,何也?其不正前見矣。其不正 之前見何也?以不正入虛國,故稱嫌焉爾。」

《莊九年》,「齊小白入于齊。」貶不稱「公子。」

僖公十有八年

《春秋》:「秋八月丁亥,葬齊桓公。」

《胡傳》:桓公九合諸侯,不以兵車威令加乎四海,幾於 改物,雖名方伯,實行天子之事,然而不能慎終如始, 付託非人,柩方在殯,四鄰謀動其國家而莫之恤,至 於九月而後葬,以此見功利之在人淺矣。

僖公二十有三年

《春秋》:「夏五月庚寅,宋公玆父卒。」

《左傳》:「夏五月,宋襄公卒」,傷于泓故也。

《公羊傳》「何以不書葬?盈乎?諱也。」

盈,滿也。相接足之辭也。襄公本以背殯,不書其父葬,至襄公身書葬,則嫌霸業不成,所覆者薄,故復使身不書葬,明當以前諱除背殯,以後諱加微封,內娶不去日,略之者,功覆之也。九年「春,王三月,丁丑,宋公禦說卒」,傳云「何以不書葬?為襄公諱也」,彼註云「襄公背殯出會宰周公,有不子之惡,後有征齊憂,中國尊周室之心,功足以除惡,故諱不書葬」是也。以後諱加微封,謂以霸功薄微,故加而為之,諱而封之。二十五年夏,「宋殺其大夫」,傳云「何以不名?宋三世無大夫,三世內娶也。三世謂慈父,王」臣處臼也。內娶,責其去日者,正以文七年「夏,四月,宋公王臣卒」,註云「不日者,內娶略」;文十六年冬,十一月,「宋人弒其君處臼」,彼註云:「不日者,內娶略,賤之。」然則三世內娶,二人皆略,此獨書日者,明是覆之。

《穀梁傳》:「不葬,何也?失民也。其失民何也?以其不教民 戰,則是棄其師也。為人君而棄其師,其民孰以為君 哉?」

《春秋》:冬,十有一月,杞子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