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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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證

《左傳》:十一月,杞成公卒。不書名,未同盟也。凡諸侯同

盟,死則赴以名,禮也。

隱七年已見,今重發不書名者,疑降爵故也。此凡又為國史,承告而書例。

赴以名,則亦書之。

謂「未同盟。」

不然則否。

謂「同盟而不以名告。」

辟不敏也。

敏,猶審也。同盟然後告名,赴者之禮也。承赴然後書策,史官之制也。內外之宜不同,故《傳》重詳其義。

《公羊》。無傳

卒者,桓公存王者後,功尤美,故為表異,卒錄之。始見稱伯,卒獨稱子者,微弱為徐、莒所脅,不能死位。《春秋》伯、子、男一也,辭無所貶。貶稱子者,《春秋》黜杞不明,故以其一等貶之,明本非伯乃公也。又因以見聖人子孫有誅無絕,故貶不失爵也。不名、不日、不書葬,從小國例也。

僖公二十有七年

《春秋》:「夏六月庚寅,齊侯昭卒。」

十九年,與魯大夫盟于齊。

《左傳》:「夏,齊孝公卒。有齊怨,不廢喪紀,禮也。」

弔贈之數不有廢。正義曰:《周禮》,小司徒掌喪紀之禁令,庖人「掌喪紀之庶羞。」《樂記》曰:「衰麻哭泣,所以節喪紀也。」言喪紀者多矣。喪紀者,喪事之總名。諸侯相與,唯有弔贈,故注云「弔贈之數不有廢也。」

僖公三十有三年

《春秋》:「夏四月辛巳,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。癸巳,葬 晉文公。」

晉侯諱背喪用兵,故通以賤者告「姜戎。」正義曰:杜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,故知諱在喪用兵,以賤者告也。

《公羊傳》:其言及姜戎何?姜戎微也,稱人亦微者也。何 言乎姜戎之微?先軫也。

先軫,晉大夫也。言姜戎微,則知稱「人」者尊。

或曰:襄公親之。

以既貶又危文公葬。下經云「癸巳,葬晉文公」是也,何者?隱三年傳云:「當時而不日,正也。當時而日,危不得葬也。」今此文公去年十二月薨,至今年四月,正宜合葬,而書其日,故云危文公葬。

「襄公親之」,則其稱「人」何?

据《桓十三年》,衛侯背殯用兵,不稱人。即桓十三年二月,「公會紀侯、鄭伯」,「已巳,及齊侯、宋公、衛侯、燕人戰」云云是也。知彼衛侯背殯用兵者,即以桓十二年十一月,「丙戌,衛侯晉卒」,至十三年三月,「葬衛宣公。」然則三月乃葬先君,二月而已出戰,故知背殯明矣。

貶。「曷為貶?」

《据》「俱背殯用兵。」

君在乎殯而用師,危不得葬也。

與衛迫齊、宋異,故惡不子也。即彼註云「背殯用兵,而月不危之者,衛弱于齊、宋,不從亦有危,故量力不責」是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晉人者,晉子也。其曰人何也?微之也。何為微 之?不正,其釋殯而主乎戰也。」

《胡傳》:「晉襄親將絀,不稱君者,俯逼葬期,忘親背惠,墨 衰絰而即戎,其惡甚矣。」

大全海陵胡氏曰:「荷殯逼葬,冒衰起兵,故晉侯稱人。

《春秋》夏四月癸巳,葬晉文公。」

《穀梁傳》:「日葬,危不得其葬也。」

《春秋》:「十有二月乙巳,公薨于小寢。」

「小寢」,內寢也。

《左傳》:「冬,公如齊朝,且弔有狄師也。反薨于小寢,即安 也。」

小寢,夫人寢也。譏公就所安,不終于路寢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小寢,非正也。」

非「路寢。」釋曰:傳發此例者,以隱公不地,桓公非正,今僖公雖卒,而沒于婦人之手,故發傳以惡之也。

《胡傳》:《左氏》曰:「即,安也。周制,王宮六寢,路寢一,小寢五。 君日出而眂朝,退適路寢聽政,使人眂;大夫退,然後 適小寢釋服。是路寢,治事之所也;而小寢,燕息之地 也。《公羊》以西宮為小寢,《曾子》以諸侯有三宮,則列國 之制蓋降於王,其以路寢為正則一爾。君終不於路 寢,則非正矣。曾子曰:『吾得正而斃,又何求哉』!」古人貴 於得正乃如此。凡此直書而義自見矣。

大全家氏曰:「於小寢,沒不以其地也。」魯諸君沒於路寢者三,沒於小寢臺下,楚宮高寢者各一,當疾革而居於正寢,所謂「以齊終」者也。成王將終,洮、《䪻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