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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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諸侯,三年喪畢,乃以士服入京師,見天子於廟而受命焉。未受命,不敢服其服,因見天子,錫之黻冕之服,與命圭合瑞,於是服之以歸,設奠於祖廟,然後臨其臣民焉。

文公二年

《春秋》:「春王二月丁丑,作僖公主。」

主者,「殷人以柏,周人以栗,三年喪終,則遷入於廟。」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「主者曷用?虞主用桑,練主用栗。」《左傳》唯言「祔而作主」,主一而已,非虞、練再作,《公羊》之言,不可通于此也。《論語》:「哀公問主於宰我,宰我對曰:『夏后氏以松,殷人以柏,周人以栗』。」先儒舊解,或有以為宗廟主者,故杜依用之。按古《論語》及孔、鄭皆以為社主。社為木主者,古論不行於世。且社主,《周禮》謂之田主,無單稱主者,以張包、周等並為廟主,故杜所依用。劉炫就所以規杜過,未為得也。

《左傳》:丁丑,作「僖公主」,書不時也。

過葬十月,故曰「不時。」

《公羊傳》:「作僖公主者何?為僖公作主也。主者曷用虞? 主用桑。」

《禮》,「平明而葬,日中而反。虞以陽求陰。謂之虞」者,親喪以下,壙皇皇,無所親求而虞事之虞猶安神也。用桑者,取其名與其麤觕,所以副孝子之心。《禮》,虞祭,天子九,諸侯七,卿大夫五,士三。其奠處猶吉祭。《士虞記》言「以陽求陰」者,謂以日中求神也。而鄭注《士虞記》云:「朝葬而日中虞,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者,兩相須也。」彼鄭氏又云:「再虞、三虞皆質明」,則日中而反虞者,指葬日言之。

練主用栗。

謂期年練祭也。埋虞主於兩階之間,易用栗也。夏后氏以松,殷人以柏,周人以栗。松猶容也。想見其容貌而事之,主人正之意也。柏猶迫也。親而不遠,主地正之意也。栗猶戰栗,謹敬貌,主天正之意也。《禮·士虞記》曰:「桑主不文,吉主皆刻而諡之。」蓋為禘祫時別昭穆也。虞主三代同者,用意尚麤,觕未暇別也。

用栗者,藏主也。

藏於廟室中堂,所當奉事也。質家藏於堂,

作「僖公主。」何以書?譏。何譏爾?不時也。其不時奈何?欲 久喪而緩不能也。

《禮》,作練主當以十三月。文公亂聖人制,欲服喪三十六月,十九月作練主,又不能卒竟,故以二十五月也。日者,重失禮鬼神。《隱五年》注云「失禮鬼神例日」是也。

《穀梁傳》:作,「為也,為僖公主也。」

為僖公廟作主也。主蓋神之所馮依,其狀正方,穿中央,達四方。天子長尺二寸,諸侯長一尺。

立主,喪主於虞,吉主於練,作《僖公主》,譏其後也。作主 壞廟有時日,於練焉壞廟。壞廟之道,易檐可也,改塗 可也。

按莊公之喪已二十二月,仍譏其為吉禘。今方練而作主,猶是凶服。而曰「吉主」者,三年之喪,至二十五月,猶未合全吉,故公子遂有納幣之譏。莊公喪制未二十五月而禘祭,故譏其為吉。此言吉者,比之虞主,故為吉也。此雖為練作之主,終入廟以辨昭穆,故傳以吉言之。然作主在十三月,壞廟在三年喪終而傳連言之者,此主終入廟,入廟即易檐,以事相繼,故連言之,非謂作主壞廟同時也。或以為練而作主之時,則易檐改塗,故此傳云「於練壞廟」,於傳文雖順舊說,不然,故不從之,直記異聞耳。

《胡傳》:「作主者,造木主也。既葬而反虞,虞主用桑,期年 而練祭,練主用栗。用栗者,藏主也。何以書?僖公薨至 十有五月,然後作虞主,慢而不敬,甚矣。夫慢而不敬, 積惡之原也。以為無傷而不去,至於惡積而不可揜, 所以謹之也。」

大全高氏曰:「周人卒哭而祔,祔而易主,是謂虞主。既期而練,練而易主,是謂練主。僖公薨十有五月,非虞練之時,而方作主,猶未祔廟也。猶未祔廟者,欲躋之故也,是以謹而日之。」 蜀杜氏曰:「十二公作主祔廟,未嘗書之。今書作僖公主,必有所譏也。」張氏曰:「事亡如事存,故作主以象神而祭之禮。既葬,作主於墓,不終日而虞祭,不忍一日忘親也。僖公元年四月葬,今乃作主,慢而違禮甚矣。」 汪氏曰:「《左氏》云:『卒哭而祔』。服氏云:『造木主,立几筵焉,特祀在寢。三年喪畢,遭烝、嘗,乃於廟』。鄭氏又云:『唯祔與練祭在廟,祭訖,主反於寢。其大祥與禫祭,其主自然在寢祭之』。」《穀梁》謂:「吉主於練,於練焉;壞廟則待練而始祔。」今考《檀弓》云:「殷既練而祔,周卒哭而祔。」孔子善殷,竊謂祔廟則當吉祭,苟卒哭而遷廟,遂用吉祭,不近人情。故文定取《穀梁》言「練祭易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