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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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而後祔廟也 。劉氏曰:「《左氏》僖三十三年傳云:『葬僖公,緩作主,非禮也』。」 杜氏讀「緩」 字以上為一句,「作」 字下為一句,非也。僖公以十二月薨,文元年四月葬,凡五月,不得云緩。傳云:「葬僖公而作主」 ,緩耳。《公羊》云:「刺欲久喪而後不能。」 非也。文公自惰緩,不作主耳,何以知其欲久喪?

《春秋》:冬,公子遂如齊納幣。

《公羊傳》:「納幣不書,此何以書?譏。何譏爾?譏喪娶也。」娶 在三年之外,則何譏乎?喪娶三年之內不圖婚。

僖公以十二月薨,至此未滿二十五月。又《禮》「先納采問名,納吉乃納幣」,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內,故云爾。

「吉禘于莊公」,譏。然則曷為不于祭焉?譏。

据《吉禘于莊公》,譏始不三年,大事圖婚。俱不三年,大事猶從,吉禘不復譏。

《三年之恩》疾矣。

疾痛。

非虛加之也。

非虛加責之。

以人心為「皆有之。」

人心為皆有,疾痛不忍娶。

以人心為皆有之,則曷為獨於娶焉?譏娶者,大吉也, 非常吉也。

與「《大事》異。」

其為吉者主於己,

「主於己身,不如祭祀」,尚有「念先人之心。」

以為「有人心」焉者,則宜於此焉變矣。

變者,變慟哭泣也。有人心念親者,聞有欲為己圖婚,則當變慟哭泣矣,況乃至於納幣成婚哉?

《胡傳》:婚姻常事不書,其書納幣者,喪未終而圖婚也。 夫娶在三年之外矣,則何譏乎?《春秋》論事,莫重乎志。 志敬而節具,與之知禮,志和而音雅,與之知樂,志哀 而居約,與之知喪,非虛加之也,重志之謂也。此皆使 人私欲不行,「閑邪復禮」之意。

大全臨川吳氏曰:「此年十二月始大祥,而行納幣禮,是在喪而圖婚,未祥而行嘉禮也,非禮,故書。」 汪氏曰:「喪雖二十五月大祥,然十月而禫,必二十七月始為終制。況《春秋》凡書四時,皆指首月。此書冬,則納幣在十月,是僖公之薨甫及二十三月,殺哀而圖婚,失禮甚矣。宣公元年逆女,其蔑禮視此尤甚。然其篡立之罪,已」極於喪娶乎何誅? 劉氏曰:「《左傳》云『禮也』。」則是以喪娶為禮,不亦悖乎?杜預遷僖公薨月以就傳說,然此年大事于太廟,則已除喪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