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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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使卑及尊也。母尊,序在下者,明婦人有三從之義,少繫父,既嫁繫夫,夫死繫子。

《穀梁傳》:「秦人弗夫人也,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。」 《胡傳》:「秦人歸襚而曰僖公成風」者,非兼襚也,亦猶平 王來賵仲子,而謂之惠公仲子爾。仲子,惠公之妾也。 然則風氏亦莊公之妾,曷不書曰「來歸莊公」、成風之 襚乎?曰:寵愛仲子,以妾為妻者,惠公也。故書惠公仲 子,所以正後世之為人夫者,當明夫道,不可亂嫡妾 之分以卑其身,尊崇風氏。立為夫人者,僖公也,故書 「僖公成風」,所以正後世之為人子者,當明子道不可 行僭亂之禮以賤其父,聖人垂戒之義明矣。

大全啖氏曰:按僖公成風與惠公仲子何殊?《傳》謂「兩人」,誤也。若實襚,兩人豈以子居母上乎?《公羊》之說非也。 高郵孫氏曰:「成風以妾母僭稱夫人,書薨、書葬,皆用夫人之禮,於是秦人歸襚。聖人正其法,曰僖公成風猶曰成風之所以為夫人,以僖公之失禮也。《穀梁》云:『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』。」夫天王含賵會葬,皆備兼人之禮,秦人豈能弗夫人而以妾母為辭乎?秦欲與魯通好,不應殺其禮。

文公十有二年

《春秋》:「春二月庚子,子叔姬卒。」

既嫁成人,雖見出棄,猶以恩錄其卒。正義曰:天子諸侯絕期,嫁女於諸侯,則尊同恩,成於敵體,其禮不為降,卒則服大功九月。叔姬既為杞之夫人,雖見出棄,猶以恩錄其卒喪服。女子既嫁,而反在父母之室,從本服為之齊衰期。此既書其卒,當服其本服。杜《譜》不知此叔姬是何公之女,要姑與姊妹皆服期也。《釋例》曰:「出棄之女,反在父母之室」,則與既笄成人者同,故亦書「卒」也。

《左傳》:「杞桓公來朝,始朝公也。且請絕叔姬而無絕昏, 公許之。」

「不絕昏」,立其娣以為夫人。不書「來歸」,未笄而卒。傳例出曰「來歸。」不書來歸,未歸而卒也。既歸而卒,亦當書之。成五年「杞叔姬來歸」,八年書「卒」是也。

二月叔姬卒,不言杞,絕也。書叔姬,言非女也。

《女未嫁而卒》,不書。

《公羊傳》:「此未適人,何以卒許嫁矣。婦人許嫁字而笄 之,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。其稱子何?貴也。其貴奈何? 母弟也。」

《穀梁傳》:其曰子叔姬,貴也,公之母姊妹也。其一傳曰: 「訐嫁以卒之也。男子二十而冠,冠而列丈夫三十而 娶;女子十五而許嫁,二十而嫁。」

文公十有四年

《春秋》:「秋,九月甲申,公孫敖卒于齊。」

既許復之,故從大夫例書「卒。」正義曰:傳稱「請葬不許」,明年傳云「葬視共仲」,則是不得從大夫禮,葬而得從大夫例。書卒者,卒、葬異禮,事不相連。

《公羊》無傳

已絕,卒之者,為後齊脅魯歸其喪,有恥,故為內諱,使若尚為大夫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奔大夫不言卒而言卒,何也?為受其喪,不可 不卒也,其地於外也。」

据閔二年「公子慶父出奔莒」,後不言卒;成十七年「公孫嬰齊卒于貍蜃」,傳曰「其地未踰竟。」宣八年「仲遂卒于垂。」垂,齊地。然則地或踰竟,或未踰竟,凡大夫卒在常所則不地,地者皆非其常所,隨所在而書其地耳,不係於踰竟與不踰竟。

文公十有五年

《春秋》:「夏,齊人歸公孫敖之喪。」

大夫喪還不書,善魯感子以赦父,敦公族之恩,崇仁孝之教,故特錄敖喪歸以示義。

《左傳》書曰:「齊人歸公孫敖之喪」,為孟氏且國故也。

為惠叔毀請,且國之公族,故聽其歸殯而書之。

《公羊傳》何以不言來?內辭也。脅我而歸之,筍將而來 也。

筍者,竹箯,一名「編輿。」齊、魯以此名之曰「筍」,將送也。為叔姬淫惡魯類,故取其尸置編輿中,傳送而來,脅魯令受之,故諱不言來,起其來有恥,不可言來也。不月者,不以恩錄,與子叔姬異。

《胡傳》:「公孫敖,慶父之後,行又醜矣,出奔他國,其卒與 喪歸皆書于策者,許翰以謂文伯、惠叔二子之哀誠 無已也,故魯人從其請國,史記其事,仲尼因而不革 者,以敖著教也。」

大全高氏曰:「魯既許之,復而立其子為仲孫氏矣,豈有臣其子而不使之奔其父之喪者乎?崇公族之恩,篤君臣之義,則姑聽其家,以其喪歸可也。」 汪氏曰:「不言來歸,蓋齊人但遺於竟上,而敖之子自取以葬,故不曰來于哀姜。《書》曰『夫人氏之喪至自齊』,而不曰『齊人歸之』,此夫人與大夫之別也。或謂敖廢君命,不當錄其」卒,又不當受其喪。今按敖實魯國之罪人,喪無可歸之義,而惠叔哀毀以請,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