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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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之至,遂許以歸葬。聖人紀之于《春秋》,一以閔其子之孝,一以著三桓漸強之由,雖有罪而獲赦也。

劉氏曰:「有來者,有不來者」 ,此其不來者也。《春秋》。

據實而書耳。敖死殆十月,豈可置之編輿以行哉?《公羊》之說非也。

文公十有六年

《春秋》:「秋八月辛未,夫人姜氏薨。毀泉臺。」

《穀梁傳》:「喪不貳事,貳事,緩喪也。以文為多失道矣。自 古為之,今毀之,不如勿處而已矣。」

若以夫人居之而薨者,但當莫處。

文公十有七年

《春秋》。夏,四月,癸亥,葬我小君聲姜。

《左傳》:「夏四月癸亥,葬聲姜。有齊難,是以緩。」

「過五月」之例。

《公羊傳》:「聖姜者何?文公之母也。」

文公十有八年

《春秋》:「春王二月丁丑,公薨于臺下。」

《穀梁傳》:「臺下,非正也。」

非正與僖同,重發之者,僖是小寢,此則臺下嫌異,故發之。

《春秋》:秋,「公子遂、叔孫得臣如齊。」

《左傳》:「秋,襄仲、莊叔如齊,惠公立故,且拜葬也。」

襄仲賀惠公立,莊叔謝齊來會葬。

《春秋》。冬,十月,子卒。

先君既葬,不稱君者,魯人諱弒,以未成君書之子,在喪之稱。

《左傳》:冬十月,仲殺惡及視,而立宣公。書曰「子卒」,諱之 也。

《公羊傳》:「子卒者孰謂?」謂子赤也。「何以不日?隱之也。何 隱爾?弒也。弒則何以不日?不忍言也。」

所聞世臣子恩,痛王父深厚,故不忍言,其日與子般異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子卒不日故也。」

故殺也。不稱殺,諱也。

《胡傳》:「諸侯在喪稱子,繼世不忍當也。既葬不名,終人 子之事也。踰年稱君,緣臣民之心也。子卒何以不日? 遇弒不忍言也。既葬而不名,不名而遇弒者,不日以 見其弒,子赤是也。踰年而稱君,稱君而遇弒者,不地 以見其弒,閔公是也。何以知其賊乎?上書大夫並使, 下書子卒夫人歸,則知罪之在公子遂矣。孫于邾出 奔莒」,則知罪之在夫人與慶父矣。繼世之恩,終事之 重,情文之節,隱惡之禮,記事之信,誅亂臣、討賊子之 義,備矣。

宣公元年

《春秋》:「春王正月,公子遂如齊逆女。」

不譏「喪娶」者,不待貶責而自明也。正義曰:文公喪未期,此時已娶,違禮不譏者,此事甚惡,言不待貶責而惡自明也。

《胡傳》:「魯秉周禮,喪未期年,遣卿逆女,何亟乎太子赤」, 齊出也。仲遂殺子赤及其母弟而立宣公,懼於見討, 故結昏於齊,為自安計,越典禮以逆之。如此其亟而 不顧者,必敬嬴仲遂請齊立,接之始謀也。

大全家氏曰:宣公繼世之初,斬焉在疚,而首遣大夫如齊逆女,所遣者又同惡之大夫,《春秋》書之,所以著敬嬴、襄仲弒君篡國之本謀,亦以見齊元無道,黨其臣而使之弒君也。 王氏曰:「赤,齊之甥也,憂齊之有所黨,故欲急昏於齊也。」《公穀》謂譏喪娶,不知喪娶之不足罪也。可罪者,喪娶之故也。

其後滕文公定為三年喪,父兄百官皆不欲,曰:「吾宗 國,魯先君莫之行也。」喪紀寖廢,夫豈一朝一夕之故? 自文、宣莫之行矣,此所謂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也。

大全臨川吳氏曰:「文公使公子遂納幣已非禮,況宣公逆夫人,而可使僖祖之弟乎?然負篡弒之罪,而急於結齊昏以定其位者,乃惡之大。喪娶卿逆之非禮,則其惡之小者爾。」 汪氏曰:「文公未終禫制而圖昏,《春秋》深加貶黜。不書逆者,姓名不書,如齊不稱夫人、不稱氏,以著其罪。宣公未及期年,而亟於喪娶,《春秋》書『使卿逆女』」;書「夫人」,至僅去夫人之氏,此非特從同同之例,蓋以宣公之惡有大於喪娶者,故詳錄之,以見其緃私欲而紊典禮,實欲結大援而逭天討也。 石氏曰:「翬弒隱公,遂殺子赤;桓公之立,逆女使翬;宣公之立,逆女使遂。斯二人者,在國以為賊,而桓、宣以為忠也。故終桓、宣之世,翬、遂皆稱公子,無異辭。」

《春秋》:「夏,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。」

《公羊傳》:「放之者何?猶曰無去是云爾。」然則何言爾?近 正也。此其為近正奈何?古者大夫已去,三年待放君 放之,非也。大夫待放,正也。古者臣有大喪,則君三年 不呼其門。

重奪孝子之恩也。《禮》,父母之喪,三年不從政;齊衰大功之喪,三月不從政。故孔子曰:「夏后氏三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