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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劫詐未可知,而君卒焉,故言次之。云「於人國次之」 者,正以時多背死向生,而君卒於竟外,似有掩襲之理,但於主國有賓客之道,是故又以為次矣。云「於封內最輕」 者,正以左右皆民,臣危少於竟外,是以不言於會矣。但有外國之人,亦有危理,故書其地。若不聚會,直卒於封內者,仍自不地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其地於外也,其日未踰竟也。」

外謂國都之外。諸侯卒於路寢則不地。《傳例》曰:「諸侯正卒則日,不正則不日。」舊說踰竟亦不日。然則諸侯不正,而與未踰竟無以別之矣。案襄七年「鄭伯卒於操」,此年「晉侯卒於扈」,文正與襄二十六年「許男卒於楚」同,恐後人謂操、扈是國,故於疑似之際每為發《傳》,曰「未踰竟也。」釋曰:晉侯黑臀不書葬者,舊解以為篡立故也。今案黑臀既書日,卒,未必篡立,蓋魯不會,故不書也。

宣公十年

《春秋》十年:「夏六月,公孫歸父如齊,葬齊惠公。」

《胡傳》:「歸父,仲遂之子,貴而有寵,宣公深德齊侯之能 定其位,而又以濟西田歸之也。故生則傾身以事之, 而不辭於屈辱,沒則親往奔喪,而使貴卿會其葬,亦 不顧天王之禮,闕然莫之供也。比事考辭,義自見矣。」

大全汪氏曰:「《春秋》以卿會葬,惟襄王、景王、晉之襄、平、昭公,此年齊惠及宋平、滕成八見而已。天子之喪動天下,屬諸侯,遣卿送葬,夫亦亡於禮者之禮耳。晉之諸君,猶曰霸國也。齊惠之葬,乃宣公所以報私恩;而宋平則意如,所以厚私姻也。若滕,則其君屢會葬於魯矣。當時諸侯慢於至尊,而謹於強大,莫不皆然。靈王之」喪,鄭簡公在楚,印段實往,王吏不討,子太叔反以為口實,積習所致,可勝嘆哉!

宣公十有二年

《春秋》春,葬陳靈公。

《賊討》國復,二十二月,然後得葬。

《公羊傳》:「討此賊者,非臣子也。何以書葬?君子辭也。楚 已討之矣,臣子雖欲討之,而無所討也。」

無所復討也。不從殺泄冶不書葬者,泄冶有罪,故從討賊書葬,則君子辭與泄冶罪兩見矣。不月者,獨甯儀行父有訴楚功,上已言納,故從餘臣子恩薄略之。賊不討,不書葬者,欲責臣子不討賊。今而書葬,則知賊已討矣。又且君殺無罪大夫,則不書其葬,今靈公殺泄冶而得書葬,則知泄冶有罪明矣,故云兩見矣。正以卒日葬月,大國之常,今書「春」,故須辨之。

《胡傳》:「討賊者,非臣子也,何以書葬?」天下之惡一也,本 國臣子或不能討,而上有天王,下有方伯,又其次有 四鄰,有同盟,有方域之諸侯,有四夷之君長與凡民, 皆得而討之,所以明大倫,存天理也。徵舒雖楚討之, 陳之臣子亦可以釋怨矣,故得書葬,君子辭也。

宣公十有七年

《春秋》:「冬,十有一月壬午,公弟叔肸卒。」

《左傳》:冬,公弟叔肸卒。公母弟也。凡太子之母弟,公在 曰「公子」,不在曰弟。凡稱弟,皆母弟也。

《胡傳》:「公子為正大夫而書卒,貴也。不為大夫而特書 卒,賢也。」

宣公十有八年

《春秋》:「秋七月甲戌,楚子旅卒。」

「未同盟而赴以名。」吳、《楚》之葬,僭而不典,故絕而不書。正義曰:諸侯之葬,魯不會則不書。知吳、楚之葬為僭不書者,襄二十九年傳稱「葬楚康王,公親送葬」,經亦不書,故知其不為魯不會也。《禮坊記》曰:「天無二日,國無二王,示民有君臣之別。」《春秋》不書楚、越之王喪,恐民之惑也。鄭元云:「楚、越之君,僭號稱王,不稱其喪,謂不書葬也。」

《公羊傳》「何以不書葬?吳楚之君不書葬」,辟其號也。

葬,從臣子,辭當稱「王」,故絕其葬,明當誅之。至此卒者,因其有賢行。

《穀梁傳》:「夷狄不卒,卒少進也。卒而不日,日少進也。日 而不言,正不正,簡之也。」

《胡傳》:「楚僭稱王,降而稱子者,是仲尼筆之也。其不書 葬者,恐民之惑而避其號,是仲尼削之也。」

《春秋》:「冬,十月壬戌,公薨於路寢。」

《穀梁傳》:「正寢也。」

《春秋》:「歸父還自晉,至笙,遂奔齊。」笙公穀作檉

《左傳書》曰:「歸父還自晉」,善之也。

《公羊傳》:「還者何?善辭也。何善爾?歸父使晉還自晉。至 檉,聞君薨,家遣墠帷,哭君成踊。反命乎介。自是走之 齊。」

主書者,善其不以家見,逐怨懟,成踊哭君,終臣子之道,起時莫能然也。言「至檉」者,善其得禮於檉。言「遂」者,因介反命是也,不待報罪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還者,事未畢也。自晉事畢也。與人之子守其 父之殯,捐殯而奔其父之使者,是亦奔父也。至檉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