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6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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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春秋》:「春三月己巳,杞伯丐卒。」

《左傳》:「春,杞孝公卒,晉悼夫人喪之。」

「悼夫人」,晉平公母杞孝公姊妹。

平公不徹樂,非禮也。《禮》,為鄰國。闕。

《禮》,「諸侯絕期,故以鄰國責之。」正義曰:杞孝公,晉平公之舅也,尊同則相為不降。平公於禮,為舅當服緦麻三月,但緦服既輕,其恩不過鄰國,故傳言「禮為鄰國闕也。」杜言「諸侯絕期」者,據禮之正法。言諸侯尊降,其親雖有本服賜者,亦當為之闕,故以鄰國責之。《禮》:父在為母服期,喪絕旁期,非母也。

襄公二十有八年

《春秋》:「冬,十有二月甲寅,天王崩。」

靈王也。

乙未,楚子昭卒。

康王也。十二月,無「乙未」,日誤。甲寅之後四十二日,始得乙未,則甲寅、乙未不得同月。《長曆》推此年十二月戊戌朔,甲寅是十七日,其月無乙未也。經有十一月、十二月,月不容誤,知日誤也。

《左傳》:「王人來告喪,問崩日,以甲寅告,書之,以徵過也。」

徵,審也。緩告非有事宜直。臣子怠慢,故于此發例。

《公羊》。無傳

乙未與甲寅相去四十二日,蓋閏月也。葬以閏數,卒不書閏者,正取期月,明期。三年之喪始死,得以閏數,非死月不得數閏。哀五年「閏月,葬齊景公」,傳云「閏不書,何以書」,注云「据楚子昭卒不書閏」,傳云「喪以閏數也」,注云「謂《喪服》大功以下諸喪,當以閏月為數」,《傳》又云「喪曷為以閏數」,注云「据卒不書閏」,傳云「喪數略也」,注云「略猶殺也,以月數恩殺,故并閏數。」然則大功以下以月為數,故得數之,故此注云「葬以閏數。」云「卒不書閏者,正取期月」者,以其取期月,故不得書閏矣。何者?以閏非正月故也。以此言之,明期三年之喪始死,在閏月得數之。何者?正以閏月者,前月之餘,故得繼前月言之。若閏不在始死之月,則不得數之。何者?期三年皆以年計,若通閏數之,則不滿期三年故也。

《胡傳》:「甲寅,天王崩。乙未,楚子昭卒」,相距四十二日,則 閏月之驗也。然不以閏書,見喪服之不數閏也。齊景 公葬,書閏月,明殺恩之非禮也。

大全呂氏曰:「此明閏月之驗,然不書閏者,承前月而受其餘日,故書閏月之日」,繫前月之下。史策常體,又有定例,故不必每月發傳,此范甯之說也。杜預以十二月無乙未日,誤。孔穎達以為甲寅、乙未,不得同月,是皆不知閏月之日,繫前月之下耳。

襄公三十年

《春秋》:「秋,七月,叔弓如宋,葬宋共姬。」

叔弓,叔老之子。卿共葬事,禮過厚,三月而葬,速。正義曰:昭三十年傳曰:「先王之制,諸侯之喪,士弔,大夫送葬。則夫人之喪不得過之也。」昭三年傳云:「文、襄之霸也,君薨,大夫弔,卿共葬事;夫人,士弔,大夫送葬。是法皆不使卿也。伯姬,魯女,以災而死,魯人愍之,故使卿共葬事,禮過厚也。」

《公羊傳》:外夫人不書葬,此何以書?隱之也。何隱爾?宋 災,伯姬卒焉。其稱諡何?賢也。何賢爾?宋災,伯姬存焉。 有司復曰:「火至矣,請出」伯姬曰:「不可。吾聞之也,婦人 夜出,不見傅母,不下堂。傅至矣,母未至也,逮乎火而 死。」

《穀梁傳》:「外夫人不書葬,此其言葬,何也?吾女也。卒災, 故隱而葬之也。」

釋曰:外夫人卒亦不書,而云不書葬者,傳云「外夫人不葬」者,謂魯女嫁於諸侯者,唯當書卒,不合稱葬,非謂不是魯女也。

《春秋》:「冬,十月,葬蔡景公。」無傳

《公羊傳》:「賊未討,何以書葬?君子辭也。」

君子為中國諱使,若加「弒月」者,弒父比髡,原恥尢重,故足諱辭。上七年冬,十二月,「鄭伯髡原如會,未見諸侯。」「丙戌,卒於操」,傳云「諸侯卒,其封內不地,此何以地?隱之也。何隱爾?弒也。孰弒之?其大夫弒之。曷為不言其大夫弒之?為中國諱也」;八年「夏,葬鄭僖公」,傳云「賊未討,何以書葬?為中國諱也」,何氏云「探順上事,使若無賊然。不月者,本實當去,葬責臣子,故不足也。」然則案彼髡原為大夫所弒,雖為中國諱,而書其葬,猶責不足其文。今此蔡侯為子所弒,比於髡原,為恥尢重,是以足其諱辭,備書時月也。

《穀梁傳》:「不日卒而月葬,不葬者也。卒而葬之,不忍使 父失民於子也。」

鄭嗣曰:「夫葬者,臣子之事也。景公無子,不可謂無民。無民則景公有失於民,有民則罪歸於子,若不書葬則嫌亦失民,故曰不忍使父失民於子。」

《胡傳》「《春秋》大法,君弒而賊不討,則不書葬,況世子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