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6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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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示奉使非卿,不書於經。此皆丘明之微文也。

昭公八年

《春秋》:「冬,十月,葬陳哀公。」

嬖人袁克葬之。魯往會,故書。正義曰:賈服以葬哀公之文,在「殺孔奐」之下,以為楚葬哀公,故杜辯為袁克葬之。按傳克欲殺馬毀玉,楚人將欲殺克,不得為楚葬之。若是楚葬,宜云「楚人葬陳哀公」,當如「齊侯葬紀伯姬」,不得直言葬也。且諸言葬某公者,皆是魯往會葬之文,大夫不得書名,言其所為之事而已,故云魯往會,故書也。按傳袁克之葬,乃是私竊葬之。而魯得會者,諸侯之卒,告卒不告葬。但葬有常期,知卒即往會之,未必得以禮從赴也。大全孫氏曰:「十月壬午,楚師滅陳。葬陳哀公」,如不滅之辭者,楚子葬之也。不言楚子葬之者,不與楚子滅陳、葬哀公,故以陳人自葬為文,所以存陳也。

黎氏曰:「書『葬陳哀公』,非謂我往會而書時陳已。」

滅矣。國為楚師所據,魯豈於其葬而使臣往會之?蓋楚入陳,自以其君在殯,因取而葬之,與莊四年「齊侯葬紀伯姬」 同。彼曰「齊」 者,蓋上文無「齊滅紀」 之文,故下文云爾。今已書楚師滅陳,則葬陳哀公,蒙上文云。

《穀梁傳》:「不與楚滅閔公也。」

昭公十有一年

《春秋》,「夏五月甲申,夫人歸氏薨。大蒐於比蒲。」

《榖梁》:無傳

時有小君之喪,不譏「喪蒐」者,重守國之衛,安不忘危。

《左傳》:五月,齊歸薨。「大蒐於比蒲,非禮也。」

《胡傳》:其曰《大蒐》,越禮也。

大全高氏曰:「大云者,僭天子之制也。八年書『蒐』」,此書「大蒐」,見三家益強,車徒日眾也。夫蒐雖素定,然公以夫人之喪不自臨也,而大蒐不廢,則是三家者以馳騁田獵間君喪也。 王氏《箋義》曰:「蒐於紅,夫子黜三家之盛,故不言大。今君有大喪,三家復大蒐於比蒲,故書曰《大蒐》。」

「君有重喪,國不廢蒐」,不忌君也。三綱,君政之本,君執 此以馭其下,臣執此以事其上,政之大本於是乎在。 君有三年之慼,而國不廢一日之蒐,則無本矣。

大全家氏曰:「歸氏雖非嫡母,魯君既尊以夫人之禮,則當從大喪之制。今也蒐不為輟,是強家之不忌君,故智者知公室之將卑,乾侯之禍不旋踵而作。《春秋》繼夫人薨」而書「大蒐」,以其同在此一月之內也。

然則君有重喪,喪不貳事,以簡車徒為非禮也。乃有 身從金革而無避者,獨何歟?曰:「喪不貳事,大比而簡 車徒,則廢其常可也。有門庭之寇,而宗廟社稷之存 亡繫焉,必從權制而無避矣。」伯禽服喪。

大全臨川吳氏曰:「服武王之喪。」

徐夷並興,至於東郊出戰之師,與築城之役,同日並 舉,度緩急輕重,蓋有不得已焉者矣。晉王克用薨,梁 兵壓境,而莊宗決勝於夾寨;周太祖殂,契丹入寇,而 世宗接戰於高平。若此者,君行為顯親,非不顧也;臣 行為愛君,非不忌也。惟審於緩急輕重之宜,斯可矣。

大全汪氏曰:「君有喪,既葬卒哭,而服王事;大夫、士既葬卒哭,弁絰帶,從金革之事。惡有小君之喪未葬,不廢講武之常事乎?」

《春秋》:「秋,九月己亥,葬我小君齊歸。」

《公羊傳》:「齊歸者何?昭公之母也。」

昭公十有二年

《左傳》:「夏,齊侯、衛侯、鄭伯如晉,朝嗣君也。晉侯享諸侯, 子產相鄭伯,辭於享,請免喪而後聽命。晉人許之,禮 也。」

簡公未葬。

《春秋》。夏,五月,葬鄭簡公。

三月而葬,速。

《左傳》:「夏六月,葬鄭簡公。」

《傳》終子產辭享,明既葬則為免喪。經書「五月」,誤。

昭公十有三年

《春秋》:「冬,十月,葬蔡靈公。」

《左傳》:「冬,十月,葬蔡靈公,禮也。」

國復成禮以葬也。此陳、蔡事,傳皆言「禮」,嫌楚所封不得比諸侯,故明之。

《穀梁傳》:「變之不葬有三:失德不葬,弒君不葬,滅國不 葬。然且葬之,不與楚滅,且成諸侯之事。」

昭公十有四年

《春秋》:「秋八月,莒子去疾卒。」

《胡傳》:「卒,自外錄者也。莒人來赴,故魯之書其卒。葬,自 內錄者也。魯人不往,是以闕其葬。自昭公以來,雖薛、 杞微國,無不會其葬者,何獨於莒則不往乎?方是時, 意如專政,而莒嘗訴其彊鄆取郠之罪於方伯而見 執矣,為是怒莒,故不會其葬也。夫怨不棄義,惡不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