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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歲制七十,時制八十,月制九十,日修。惟絞、紟、衾、冒,死而後制也。

《喪服》:「兄弟之子猶子也,蓋引而進之也。嫂叔之無服 也,蓋推而遠之也。姑姊妹之薄也,蓋有受我而厚之 者也。」

集說鄭氏曰:「或引或推,重親遠別,姑姊妹嫁大功,夫為妻期,欲其一心於厚之者。」 孔氏曰:「《喪服》是《儀禮》正經。兄弟之子期,姑姊妹出適大功,皆《喪服》經文。嫂叔無服,《喪服傳》文。己子服期,兄弟之子當降服大功,今乃服期,蓋引進之同于己子也。昆弟相為服期,其妻應降服大功,今乃無服,是推使遠之也。姑姊妹未嫁時為」之厚,出嫁後為之薄者,蓋有夫婿受我之厚,而重親之也。 何氏平叔曰:「男女相為服,不有骨肉之親,則有尊卑之異也。嫂叔親非骨肉,不異尊卑,恐有混淆之失,故推使無服也。」大全方氏曰:「兄弟之子,雖異出也,然在恩為可親,故引而進之,與子同服。嫂叔之分,雖同居也,然在義為可嫌,故推而遠之,不相為服。姑姊妹在室,與兄弟姪皆不杖期,出適則皆降服,大功而從輕者,蓋有受我者,服為之重故也。言其夫受之而服,為之杖期以厚之,故於本宗相為皆降一等也。」

孔子曰:「之死而致死之,不仁而不可為也;之死而致 生之,不知而不可為也。是故竹不成用,瓦不成味,木 不成斲,琴瑟張而不平,竽笙備而不和,有鐘磬而無 簨簴,其曰明器,神明之也。」味音沬

陳注劉氏曰:「之,往也。之死,謂以禮往送於死者也。往於死者而極以死者之禮待之,是無愛親之心為不仁,故不可行也;往於死者而極以生者之禮待之,是無燭理之明為不知,故亦不可行也。此所以先王為明器以送死者。竹器則無縢緣而不成其用,瓦器則麤質而不成其黑光之沫;木器則樸而不成其雕斲之文」;琴瑟則雖張絃而不平,不可彈也;竽笙雖備具而不和,不可吹也。雖有鐘磬而無懸掛之簨簴,不可擊也。凡此皆不致死,亦不致生,而以有知無知之間待死者,故備物而不可用也。備物則不致死,不可用則亦不致生。其謂之「明器」者,蓋以神明之道待之也。

仲憲言於曾子曰:「夏后氏用明器,示民無知也;殷人 用祭器,示民有知也;周人兼用之,示民疑也。」曾子曰: 「其不然乎!其不然乎!夫明器,鬼器也;祭器,人器也。夫 古之人,胡為而死其親乎?」

陳注仲憲,孔子弟子原憲也。示民無知者,使民知死者之無知也。為其無知,故以不堪用之器送之。為其有知,故以祭器之可用者送之。疑者不以為有知,亦不以為無知也。然《周禮》惟大夫以上得兼用二器,士惟用鬼器也。曾子以其言非,乃曰:「其不然乎?」再言之者,甚不然之也。蓋明器祭器,固是人鬼之不同,夏殷所用不同者,各是時王之制,文質之變耳,非謂有知無知也。若如憲言,則夏后氏何為而忍以無知待其親乎?石梁王氏曰:「三代送葬之具,質文相異,故所用不同,其意不在於無知有知及示民疑也。」仲憲之言皆非,曾子非之,末獨譏其說《夏后明器》,蓋舉其失之甚者也。大全嚴陵方氏曰:「明器、祭器,三代之所兼用,蓋處之以死生之間而已,豈特周而然哉?而原憲必以夏用鬼器,殷用人器,則是夏有致死之不仁,殷有致生之不知矣,宜乎曾子不然其說也。然曾子之言,止及於夏而不及於殷者,以死其親,尤君子之所不忍故也。

子游問喪具,夫子曰:『稱家之有亡』。子游曰:『有亡惡乎 齊』?夫」子曰:「有,毋過禮。苟亡矣,斂首足形,還葬,縣棺而 封。人豈有非之者哉?」

集說臨川王氏曰:「凡《禮》言封者,復土以閉瘞之名爾,何用改為窆乎?《王制》:『庶人不封不樹,《易》以不封不樹為古,則周有封樹之制,不必下逮庶人』。」陳注喪具,送終之儀物也。惡乎齊言?何以為厚薄之劑量也。「毋過禮」,不可以富而踰禮厚葬也。「還葬」,謂斂畢即葬,不殯而待月日之期也。「縣棺而封」,謂以手縣繩而下之,不設碑繂也。人不非之者,以無財則不可備禮也。

國子高曰:「葬也者,藏也;藏也者,欲人之弗得見也。是 故衣足以飾身,棺周於衣,槨周於棺,土周於槨,反壤 樹之哉!」

集說馬氏曰:「古之人尢略於死者,衣之以薪,葬諸中野。而後世聖人特嚴慎終之禮。故瓦棺堲周為不足,易之以棺槨;棺槨為不足,被之以柳翣。易之以棺槨者,言無使土侵膚;被之以柳翣者,言無使人惡於死。凡此皆藏之弗得見者也。《周官》:冢人以爵等為之丘封之度,與其樹數。故觀其封,則知位秩之高下;觀其樹,則」知命數之多寡,所以遺後世子孫之識,非以為觀美者也。封之崇四尺,孔子之所不廢,而國子高非之,亦異於禮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