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Gujin Tushu Jicheng, Volume 711 (1700-1725).djvu/7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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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《禮》之處也。」「所養」者,所饋食供養之處也。《大全》。朱子曰:「須知得此意思,則所謂踐其位行其禮」等事,行之方安,方見得繼志述事之事。

反哭之弔也,哀之至也。反而亡焉,失之矣,於是為甚。

集說嚴陵方氏曰:「人之始死也則哀其死,既葬也則哀其亡,其亡則哀為甚矣,故反哭之時有弔禮焉。《問喪》曰:『入門而弗見也,上堂又弗見也,入室又弗見也,亡矣喪矣,不可復見已矣!故哭泣辟踊,盡哀而止矣。《大宗伯》以《喪禮》哀死亡,蓋死亡之別如此』。」陳注賓之弔者升自西階,曰:「如之何?」主人拜稽顙。當此之時,亡矣,失矣,不可復見吾親矣,哀痛於是為甚也。

「葬於北方北首」,三代之達禮也,之幽之故也。

集說鄭氏曰:「北方,國北也。」 孔氏曰:「殯時仍南首者,孝子猶若其生,不忍以神待之。」

孔子謂:「為《明器》者,知喪道矣,備物而不可用也。」

陳注此孔子善夏之用明器從葬。

哀哉,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,不殆於「用殉乎哉!」

陳注此孔子非殷人,用祭器從葬,以人從死曰「殉」,殆幾也。用其器則近於用人。

其曰:「明器」,神明之也。塗車芻靈,自古有之。明器之道 也。孔子謂為芻靈者善,謂為俑者不仁,不殆於用人 乎哉?

陳注謂之明器者,是以神明之道待之也。塗車,以泥為車也。束草,為人形,以為死者之從。衛謂之芻靈,略似人形而已,亦明器之類也。中古為木偶,人謂之俑,則有面目機發而太似人矣。故孔子惡其不仁,知末流必有以人殉葬者。趙氏曰:「以木人送葬,設機而能踊跳,故名之曰俑。」大全嚴陵方氏曰:「喪之為道,所以致之於死生之間。明器者,若前經所謂『竹不成用、瓦不成味』之類是矣。《孟子》引孔子之言曰:『始作俑者,其無後乎』!其言蓋本於此。」

《玉藻》

父沒而不能讀父之書,「《手澤》存焉爾。母沒而杯圈不 能飲焉,口澤之氣存焉爾。」

陳注不能,猶不忍也。手之所持,猶存其潤澤之跡。「杯圈」,盛酒漿之器,屈木為之,若巵匜之屬也。口澤之氣,亦謂常用以飲,故口所潤澤,猶有餘氣。此所以不忍,讀《不忍飲》也。

《雜記》

子貢問喪。子曰:「敬為上,哀次之,瘠為下。顏色稱其情, 戚容稱其服。」

陳注問《喪問》:居父母之喪也,附於身,附於棺者,皆欲其必誠必信,故曰敬為上。子游言喪致乎哀而止,先儒謂「而止」二字微有過於高遠而簡略細微之弊,此言哀次之可見矣。毀瘠不形不勝喪,乃比於不慈不孝,故曰瘠為下也。齊斬之服,固有重輕,稱其情,稱其服,則中乎禮矣。大全嚴陵方氏曰:「敬足以盡禮故為上,哀足以盡情故次之,瘠足以盡容故為下。顏色在乎面目,而面目者情之所見也,故顏色稱其情;戚容兼乎四體者,服之所被也,故戚容稱其服。」

請問兄弟之喪。子曰:「兄弟之喪,則存乎《書》策矣。」

陳注「存乎《書》策」者,言依禮經所載而行之,非若父母之喪,哀容體狀之不可名言,而經不能備言也。

君子不奪人之喪,亦不可奪喪也。

集說孔氏曰:「此一節明居父母兄弟喪。禮。不奪人之喪者,謂不奪他人居喪之禮,謂他人居喪,任其行禮,不可抑奪。亦不可奪喪,謂己之居喪,當須依禮,不可自奪其喪,使不如法。不奪人喪,恕也;不奪己喪,忠也。齊斬之喪,謂父母也。父母至親,哀容體狀,經不能載。顏色稱其情,當須毀瘠;容稱其服,當須憔悴也。」 橫渠張氏曰:「持喪敬則必哀,哀則必瘠,恣適非所以居喪,稍不敬則哀忘之矣。或謂三年致哀于君子,所養得無損乎?是君子之所養也。居喪以敬為上,敬則一于禮也。」陳注君子不奪廢他人居喪之情。而君子居喪之情,亦不可為他事所奪廢,要使各得盡其禮耳。《疏》曰:「不奪人喪,恕也;不奪己喪,孝也。」

或問於曾子曰:「夫既遣而包其餘,猶既食而裹其餘 與?君子既食,則裹其餘乎?」曾子曰:「吾子不見大饗乎? 夫大饗,既饗,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,父母而賓客之, 所以為哀也。子不見大饗乎?」

陳注設遣奠訖,即以牲體之餘,包裹而置之,遣車以納於壙中。或人疑此禮,謂如君子食於他人家,食畢而又包其餘以歸,豈不傷廉乎?曾子告以大饗之禮畢,卷俎內三牲之肉,送歸賓之館中,猶此意耳。父母家之主,今死將葬,而孝子以賓客之禮待之,此所以悲哀之至也。重言以喻之。

《坊記》

子云:「《喪禮》每加以遠,浴於中霤,飯於牖下,小斂於戶